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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秘密善意取得比較研究
提要:貿易秘密善意取得是貿易秘密法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對貿易秘密善意取得的規制和調整是通過是否答應第三人使用或表露其善意受讓的貿易秘密的方式進行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態度:“許可”、“禁止”和“折衷”。其中,“折衷”的做法力圖在保護貿易秘密所有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之間尋找一個公道的平衡點,最為公道。貿易秘密權與動產物權之間既有共性,又不無差異,這就決定了貿易秘密善意取得與動產善意取得之間具有很大的可比性。鑒于后者無論是上還是立法上都已十分成熟,對二者進行比較必將有助于貿易秘密善意取得理論和制度體系的構建。關鍵詞:貿易秘密、善意取得、動產
貿易秘密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可以進行轉讓。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秘密已成為主要的貿易對象,多年前的統計資料就表明,單純的技術秘密轉讓約占總貿易額的30%,附有技術秘密的專利許可約占60%.經營、治理秘密也越來越被商界所重視,并已成為貿易和投資的重要對象。[①]
隨著貿易秘密交易越來越頻繁,交易安全保護日益凸顯。保護交易安全就是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貿易秘密而言,則是保護貿易秘密善意取得者的利益。所謂貿易秘密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貿易秘密持有人(第二人)無轉讓貿易秘密的權利而受讓貿易秘密?v觀各國貿易秘密保護方面的立法,對貿易秘密善意取得的規制都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如美國1939年的《侵權行為法重述》第758條就以“善意取得貿易秘密”為題,《加拿大同一貿易秘密法(草案)》第9條對“善意獲得、使用或表露”貿易秘密作了專門規定,日本在修訂其《反不正當競爭法》時,也增加了因交易善意取得貿易秘密方面的規定。上述國家的立法有一個共同點,即都傾向于以為貿易秘密的善意取得不構成侵權,并給予相應的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工商行政治理局《關于禁止侵犯貿易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所規定的侵犯貿易秘密行為只包括了第二人和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貿易秘密的善意取得未被界定在內,這反映了我國法律在貿易秘密善意取得題目上與美日等國相同的態度和價值取向。但令人遺憾的是,除一些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外,我國立法對貿易秘密善意取得還缺乏明確的規定,給執法和司法帶來了一系列困難。因此,筆者擬對貿易秘密善意取得作初步探討,并將其與物權法上較為成熟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進行比較,希看這種嘗試能對理論和實務有所助益。
一、貿易秘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貿易秘密善意取得涉及三方當事人,即第一人、第二人和第三人。
第一人是貿易秘密的權利人,是貿易秘密的正當所有權人,故本文也稱其為貿易秘密的所有人。第二人和第三人則是參照第一人提出的。
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表露、使用或答應他人使用貿易秘密的侵權者,以及固然正當獲得但違反保密約定或信義義務擅自表露、使用或答應他人使用貿易秘密的違約者,本文也稱其為貿易秘密持有人。第二人包括兩種情形:其一、第二人獲取貿易秘密本身就是違反貿易秘密所有人意志的,是以不正當手段如盜竊、利誘、脅迫等方式進行的,因此,情節十分惡劣,對貿易秘密所有人造成的損害也就特別大。至于第二人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貿易秘密后的表露、使用或答應他人使用貿易秘密的行為則更為法律所禁止。在這種情況下,第二人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受侵權行為法調整,情節特別惡劣時,還可能觸犯刑律,受到刑法的制裁。其二、第二人獲取貿易秘密的行為本身是正當的或經貿易秘密所有人許可的,甚至他還可能享有在經所有人同意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表露或轉讓貿易秘密的權利。第二人之所以損害了所有人的利益,是由于他使用、表露或轉讓貿易秘密的行為超出了合同約定或法律答應的范圍。第二人的這種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權利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提起訴訟。與第一種情形相比,第二人的情節不是那么惡劣,造成的危害也小得多,一般不會引起刑事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對上述兩種情形都作了規定。其中,(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貿易秘密和(2)表露、使用或者答應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貿易秘密,屬于第一種情形;(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守舊貿易秘密的要求,表露、使用或者答應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貿易秘密,則屬于第二種情形。
第三人是指從第二人處獲取、受讓他人貿易秘密并加以使用、表露的人,又稱貿易秘密的轉取得人,本文也稱之為貿易秘密的受讓人。根據第三人受讓貿易秘密時主觀心態的不同,第三人又可以分為惡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惡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第二人獲取貿易秘密不正當或雖正當獲取但違約或違反保密或信義義務表露或答應其使用權利人貿易秘密的主觀心態,或者,簡單地說,惡意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第二人無轉讓貿易秘密權利的主觀心態。善意則正好相反,系指第三人不知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第二人無轉讓貿易秘密權利的主觀心態。“惡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區別,僅在于他們的主觀心態的不同,然而這正是區別兩種第三人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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