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司法的制度屬性與司法改革
推進司法改革是落實以法治國方略、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力的重要保障。立足中國現實、鑒戒吸收外國司法有益成果、研究和運用司法制度的一般屬性,對推進司法改革、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正確把握司法制度的***性,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司法制度的***性,簡言之就是在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上保護公民權利、讓公民參與司法過程。司法制度的根本性質取決于政治制度。把握司法的***性,首要的是在實體內容上體現國家政治性質,其次才是程序***題目。當然,二者不可或缺。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制度也講***性,但這種***性在***的基礎、范圍、方式和服務方向上,顯然與社會主義國家是不相同的。我國堅持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司法制度上的***性是由我國的人民******的國家性質決定的。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實行的人民******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人民長期奮斗的成果和歷史的選擇。依法保障人民享有最廣泛的***權利,實行***選舉、***決策、***治理和***監視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主體、分配方式及價值取向的多樣化和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向司法制度的***性和推進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正確把握司法的***性必須順應時代潮流,不斷適應新形勢,研究新情況,解決新題目。
在當代,陪審制度是公民參與司法的一種主要方式,是司法***性的一個重要體現。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陪審制度,如英美等國家實行陪審制度,由普通公民組成陪審團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德國則由職業法官與非職業法官共同組成法庭進行審判。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1951年的《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4年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都對陪審制度作了規定。應當肯定,人民陪審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重要形式,體現了司法***,但又必須承認我國的陪審制度流于形式多,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1982年的憲法就沒有規定陪審制度。1983年修改后的法律固然有了此項規定,但不是硬性要求,使陪審制度實際上處于可有可無狀態。為了充分體現司法的***性,充分發揮人民陪審的作用,在推進司法改革時,應當積極地對陪審制度加以完善,把人民陪審制度重新確立為審判活動的一項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司法制度的***性,才能把人民******的國家性質進一步落到實處。
二、正確把握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切實維護司法權威。早在1982年我國的憲法就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表明我國已經確立了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原則。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是當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屬性。司法獨立作為當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在我國1982年憲法頒布三年之后,1985年聯合國第十屆大會通過了《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機關“只根據事實和法律來裁決其受理的案件,而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并將此項原則正式載人各國的憲法和法律之中。意大利憲法規定,“法官只服從法律”。日本憲法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及法律的拘束”。在當代中國,正確把握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推進司法改革,首先,明確是司法機關的獨立,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或干涉;其次,要明確司法機關必須是依法獨立,在合乎法律規定基礎上的獨立,而不是離開法律的不受約束的任意辦案,不能以“獨立”之名而違反法律;第三,要明確司法機關的獨立是指有機整體的獨立,而不是司法機關自身的盡對獨立,即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既相互制約,又彼此銜接和協調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整體表現。
正確把握這種獨立性對實現司法公正至關重要。2000年全國共審結的15770件案件中,抗訴成立,依法改判的有3765件;抗訴不成立,原判正確,依法予以維持的4432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報告)。第四,要明確司法獨立是對行政權的獨立、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獨立,而不是對人大權力機關的獨立,不是對黨的獨立。依法治國事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視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不能離開這個大的條件條件來談司法的獨立性。正確把握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推進司法改革,要在承認完善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同時,還要逐步深化獨立辦案主體的層次,即承認法官和檢察官獨立辦案,逐步減少以至取消司法機關內部實際存在的帶有“行政”色彩的審批辦案、在司法改革上邁出重要的一步。
三、正確把握司法制度的公然性,在有效監視下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制度的公然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屬性,司法公然原則是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司法制度的公然性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起訴、審理和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都應當在法庭上公然進行,并答應公眾旁聽。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然進行”。為了防止對公民訴訟權利的司法侵害,世界各國在法律中規定了公然審判制度,不僅在各國憲法中有明文規定,在各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實行司法公然,便于公眾參與,受到教育,有利于社會監視和進步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
我國法律規定了司法公然制度,但受到國內外各種因素的干擾和制約,司法公然制度的落實并不理想,還存在不少題目。公然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因此,要推進司法改革,必須實行全面的公然,不僅庭審公然,而且在立案、審理、判決上也要公然,做到公然立案、公然開庭、公然舉證、公然質證、公然宣判、公然判決理由,與此同時,還要將裁判文書逐步公之于眾,做到司法公然的完全徹底。當然“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要在司法公然例外,但要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涉及***、個人隱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能擴大非公然案審的范圍。
四、正確把握司法制度的時限性,增強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眾對司法工作的信任。司法的權威來自司法公正,而要實現司法公然、又必須遵遵法律的時限要求。按照法律對各類案件的時限規定,是不能超越法律時限而提前,也不能超越法律時限而拖后。任意提前的時限會夭折公正,遲到的時限會導致司法公的喪失。我國的扭大訴訟法對于司法機關辦案的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有些案件冠以“特殊情況”而濫用法律時限,出現了辦案審限久盡未定的題目,人民群眾反映很大,而且嚴重影響了司法工作的權威。因此,增強司法工作時限觀念,進步司法效能,推進司法改革勢在必行。要進一步加強審限治理,建立審限警示、催辦和通報制度,對超審限案件實行責任到人、限期結案。對于“執行難”題目,要建立上級法院在轄區內同一指揮、同一協調的執行治理新體制,采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以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公告督促、舉報獎勵等辦法,加大執行力度,確保司法公正的及時有效實現。
【司法的制度屬性與司法改革】相關文章:
勞動教養制度的司法化改革05-11
芻議刑事司法改革06-09
審級法官制度--司法改革理念漫談06-06
近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思想08-22
引入判例法 促進司法改革06-01
公司法與商事企業的改革與完善(三)05-29
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職員的自律06-04
現代司法理念與民事再審程序改革的理性思考08-28
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的司法適用06-10
探索解決司法行政領域改革發展的重大題目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