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近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思想
1840年的鴉p戰爭使中國被迫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社會交往,政治、經濟、法律、文化諸領域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自此中國社會進入了近代時期!爸袊淖兏锖同F代化肇端于19世紀西方列強四處擴張以建立西方為中心的世界秩序這樣一個背景”,[①]包括法制變革在內的社會變革是近代中國社會的主旋律,而司法改革亦為朝野矚目的焦點之一。本文試圖總結近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思想,以期對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有所啟迪。
一
鴉p戰爭前的幾十年間,清王朝的政治越來越腐朽,專制君權的發展,吏治的腐朽,刑獄的黑暗,進一步暴露了封建制度的各種弊病,加劇了社會矛盾的發展。鴉p戰爭之后,外國資本主義勢力逐步侵入中國,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又使中國賠款、割地,西方列強攫取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沿海自由航行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特權。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一部分地主階級的開明人士以及后來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為“匡時濟世”,要求進行社會改革,主張更法改圖。這些具有民族氣節和世界眼光的先進分子既從刑獄的腐朽和黑暗來闡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也從收回領事裁判權,保障國家法權完整方面強調司法改革的緊迫性。
。ㄒ唬┬酞z的黑暗、腐朽與司法改革
近代中國的有識之士大多在鞭撻刑獄的黑暗與腐朽、揭露清朝司法弊端的基礎上探討司法改革問題,提出司法改革設想。
作為地主階級改革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和近代資產階級改良派思想前驅的龔自珍,對清朝的司法審判中官吏不親自審理、判決訴案,不顧案情實際主觀斷案、任意援引律例比附等弊端作了深刻的揭露:“古之書獄也以獄,今之書獄也不以獄”,即使“視獄自書獄,書獄者之言將不同”,“或成文章,語中律令,或不成文章,語不中律令”。[②]這就為官吏枉法裁判、貪贓賣直提供了方便,從而造成冤獄錯案。
在龔自珍看來,清朝的司法審判之所以黑暗,與清朝的選官制度、幕僚制度有著直接的關系?婆e、捐納、門蔭等出身的司法長官不具備刑名等方面的知識,因而有關判案事務,不得不依靠幕僚胥吏辦理。龔自珍指出:“是有書之者,其人語科目京官來者曰:京秩官未知外省事宜,宜聽我書,則唯唯。語入資來者曰:汝未知仁宦,宜聽我書,又唯唯。語門蔭來者曰:汝父兄且懾我,又唯唯。尤力持以文學名之官曰:汝之學求文義,曹不中當世用,無宜聽我書,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種類,盡此數者,既盡驅而師之矣。”[③]司法長官為幕僚胥吏所控制操縱,幕僚胥吏專擅司法權力,“豺踞而鳥視,蔓引而蠅孳”,刑獄自是弊端叢生,黑幕重重。因此,龔自珍提出:“一祖之法無不敝,千夫之議無不靡,與其贈來者以勁改革,敦著自改革?”[④]
與龔自珍同為近代地主階級改革派的包世臣對清朝司法審判中的“市法鬻獄”進行了抨擊。他認為,辦案拖延,積案不清,貪枉s賄,玩忽職守是清代獄訟的一大弊端,“江浙各州縣均有積案千數,遠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致使老百姓經!皬U時失業,橫貸利債,甚至變產典田,鬻妻賣子,疾苦壅蔽,非言可悉”。[⑤]同時,司法審判官吏“不問事理之虛實,唯以周旋寅誼為心”,[⑥]官官相護,周旋關照同僚,而嚴刑拷打,顛倒黑白,迫使無辜的受害人“甘心就枉”,成為刑獄黑暗的又一表現。清代司法審判的腐朽與幕僚胥吏操縱獄訟有很大關系,包世臣指出:“該幕等根深蒂固,招聚徒從,薦與府縣,管理刑錢重務。府縣知延其徙從,則公事順乎,并可借為關通,外省吏治之壞,多由于此!盵⑦]基于這樣的認識,包世臣較早的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主張。
在近代中國社會,以“自強”、“求富”相號召,旨在挽救病入膏盲的封建統治的洋務運動,有較大影響,洋務運動的不少代表人物也揭露清朝司法審判的黑暗。曾國藩就曾指出,地方審案彼此推諉,“院仰司,司仰府,府仰縣”,“但求出門,不求了事”,踢皮球,把案件“支出來”便算結案;推諉不了,便“遷延時日,上月展下月,春季展夏季”,“擔遲不擔錯”[⑧]:“支”、“展”不脫,開堂審理,便“一概磨折洞喝”,造成“一家文訟,十家破產;一人沉冤,百人含痛”,不少人“老死囹圄”。[⑨]“冤獄太多,民氣難伸”自然成為百姓的“三難”之一。
資產階級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為揭露清朝司法審判的腐朽為小民有冤,呼號莫達,獄吏肆威,刑迫索賄,即使不死,也毀體破家,其凄慘酷毒,一言以蔽之“非人生所忍言也”。而西方各國“刑去繯首,獄囚頗潔,略乞苦境”,因此,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應加以改革,“非變通舊法,無以為治;變之之法,富國為先”。[⑩]
在近代中國主張司法改革的各派人士中,資產階級革命派對清朝司法審判的黑暗的揭露最為尖銳,“揭其真相”,乃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11]就指出,“中國之民,死于刑者,為數不可記”:一是死于法律,封建法律“以殘酷為主義”,故“民多濫死”;二是死于司法官吏的肆虐,清朝的“所謂裁判官,其吞噬人,甚于狼虎,寧殺無辜,不欲以之逢上吏之不悅;寧殺無辜,不欲以之傷同僚之感情;寧殺無辜,不欲以之益聽訟之勞”;三是死于胥吏差役之兇恣,胥吏差役“不殺人不足以自養”;四是死于監獄之兇穢,“今之監獄,慘不可道,大抵凡屬死囚轉得聊生,以其須俟秋決也,若其他囚犯,號為瘐斃,實則非死于獄卒,則死于飲食耳”。[12]
近代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深刻揭露了清朝司法的腐朽與黑暗,“其身為民牧者,操有審判之全權,人民身受冤抑,無所吁訴”;司法官吏之間“上下相蒙相結,有利則各飽其私囊,有害則各委其責任。婪索之風已成習慣,官以財得,政以賄成”。[13]司法官吏“不依照適當的法律程序而剝奪我們(被告)的各種權利”,[14]特別是“在審訊被指控為犯罪之人時,……使用最野蠻的酷刑拷打,逼取口供”。[15]他譴責清朝濫施刑訊的殘暴:“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轉相師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16].孫中山對于清朝包括司法審判制度在內的法律制度充滿了強烈的憎恨,主張進行徹底的改革。
。ǘ┦栈仡I事裁判權與司法改革
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中國的司法主權受到了嚴重損害,因此,富有民族氣節和愛國思想的近代中國的各派人士孜孜以求的努力收回領事裁判權。而英國等西方列強的放棄領事裁判權的表示[17],直接引發了各界人士對司法改革的重視和討論,收回領事裁判權;保障國家司法主權的獨立和完整成為近代中國司法改革的直接動因[18].
維新派代表人士康有為較早的將變革法律、司法改革與領事裁判權聯系起來分析。他指出,外國人以“我刑律太重”,因而要“自治其民,不與我平等之權利”,因此,“今宜采羅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訂施行”,[19]通過修改舊法,改善司法,建立新的法制。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改革清朝法制的倡導者,他強調“我中國介于列強之間,迫于交通之勢,蓋有萬難守舊者”,特別是“國家現有獨立體統,即有獨立法權,法權向隨領地以為范圍!殞τ谖覈蹇谒痉ㄖ贫任茨芡晟疲桀I事以裁判之權,英規于前,德踵于后。
【近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思想】相關文章:
關于司法的制度屬性與司法改革02-26
司法改革與律師業03-24
司法改革的目標和界限12-05
芬蘭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與實踐03-22
公司法與商事企業的改革與完善(三)01-07
基層司法官斷檔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上)03-24
論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的影響11-29
現代司法理念與民事再審程序改革的理性思考03-09
思想政治課教學改革的論文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