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中

        時間:2024-06-27 03:14:27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中)

        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關系學說之檢討

          第一節、英美法系因果關系之結構

          英美法系對于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采取的是一種兩分法的思維程序。英美法把因果關系區分為兩類,一為事實上的原因(CauseinFact),二為法律上的原因(LegalCause),也稱為近因(ProximateCause)。其對于因果關系的判定也是分為兩個步驟的,事實因果關系由陪審團認定,而法律因果關系由法官認定。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涉及客觀事實問題,即從客觀事實的聯系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一般而言,所有對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實,都可以稱為該結果事實上的原因。但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是反映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聯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權責任。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須具備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還須具備法律上的原因。此處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這一術語并未被英美法院廣泛接受,習慣上仍然稱為“近因”(proximatecause)。[35]

          近因(proximatecause),與遠因(remotecause)相對,法諺“只看近因,不看遠因”就是通常所說的近因原則。但是,這里的“近”和“遠”怎么界定?是以時間的先后來劃分,還是以效力的主次來劃分?

          《布萊克法學詞典》認為:“這里所謂的最近,不必是實踐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系的最近。損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動因或有效原因。”而美國著名的侵權法教授Prosser則認為,Proximate一詞,系謂時間與空間上最近。而1918年英國上議院在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案中作出的判決認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導地位(dominantefficacy)的原因。

          以近因作為因果關系判定的標準首見于美國法院1866年在著名的紐約火災案的判決,該案建立了這樣一項法律原則,即如果被告因過失引起的火災造成大片建筑焚毀,該被告僅對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6]

          即在認定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時,首先必須明確侵權人之侵害行為即應由其負責人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與侵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之后再對事實上構成損害原因的侵害行為或應由侵權者負責的事件是否成為侵權人對由此引起的損害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上原因作出判斷。如侵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問題就此終結。否則,則再進一步確定此種客觀因果關系能不能作為決定侵權責任之因果關系。[37]

          第二節、學說之列舉與檢討

          按照英美法系對于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認定的兩分法的思維方式,其關于因果關系的學說也包括對于事實因果關系認定的學說與對于法律因果關系認定的學說,下文分述之。

          一、事實因果關系認定

         。ㄒ唬、若無法則(But-For-Test)

          若無法則亦稱為必要條件法則,其含義表述為若無行為人之行為,損害結果便不會發生,則行為與結果之間有著事理上的因果關系;若無行為人之行為而損害結果仍然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事理上的因果關系。

          應用必要條件理論認定事實上原因具體分為兩種做法:其一為剔除法,其二為替代法。

          剔除法是由奧地利法學家格拉瑟所創,其思路為假定沒有侵權人之行為,設想事件的結局是否有變化。如果刪除侵權人之行為,事件的發生方式及發展序列依然如故,則認為侵權人之行為顯然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如果刪除侵權人之行為將造成事件結果與前迥異,則該行為為對損害結果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致害原因。

          剔除法對于積極行為中的因果關系的判定較為適用,但是對于不作為引起損害的情形是無法適用的;诖,英美法系開發出替代法對剔除法這一缺陷加以彌補。

          所謂替代法即是設想以一個合法行為替換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如果損害結果之發生不受影響,則認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如證明侵權人以合法方式行為損害結果便無從發生,則認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茲舉例予以說明,一醫生在原告的丈夫發生嘔吐時沒有仔細檢查診斷。后果證明,即使他當時采取了仔細的檢查診斷,死亡也必然會發生,因為死者的病情已屬無可挽救。因此,事實因果關系不成立,醫院沒有責任。

          必要條件理論之優點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關系判斷上之不相干因素。盡管有很多學者對必要條件理論的意義提出質疑,如馮?巴爾就說,“必要條件理論的主要不足不是它將過多的事件列入原因中去,而是它根本無力在原因和非原因之間進行區分!热蝗绱耍谧髡呖磥,適用必要條件理論本身也是毫無意義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必要條件理論對于判斷大多數案件,都足以獲得符合公平正義之結論,這也是必要條件理論為各國法院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所在。

          而同樣不可否認的是,必要條件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對于許多復雜侵權案件尚不能充分說明,亦即構成必要條件理論適用之例外情形。擇其要者,筆者認為這些例外情形有以下幾類:

          第一、聚合因果關系。聚合因果關系是指,二個同時存在的原因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但其中任何一個原因均足以導致相同結果發生。如依據必要條件理論,兩加害人均可主張如無我之行為,該損害仍會發生,則認為不存在事實因果關系。即被害人雖受有損害,但無法請求賠償;加害人雖為侵害行為,卻無庸負賠償責任,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

          第二、假設因果關系。假設因果關系的提出乃為了解決這樣一個問題,即被告不法行為固然引起原告損害,但若被告遵守法令,如若不為不法行為,損害仍然會發生,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害負責?關于假設因果關系問題,傳統上以因果關系處理,認為加害人的行為構成原告損害之原因,至于假設原因之存在,不影響被告賠償責任。在此值得指出的是,有學者認為,假設因果關系非屬因果關系問題,而系損害之計算問題。[38]

          第三、超越因果關系。例如被告因過失引起瓦斯爆炸,致原告房屋完全損壞。但事后發生地震,可以證明即使原告房屋未毀于瓦斯爆炸,也必將在地震中全毀。原告房屋必然因地震倒塌的在學說上被稱為“超越原因”,意即該條件系被被告之行為“超越”,而無由發生。曾世雄先生將這里的“假設因果關系”和下文的“超越因果關系”合稱為“修補因果關系”,并有詳細論述。[39]超越因果關系與假設因果關系之區別在于,在前者原告行為之外的行為或事件(超越原因)實際上已經發生,而在后者,原告應為合法行為而實際上未為,屬于“假設”存在的原因。

          第四、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系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危險行為致有損害,但無法確定誰系加害人,在此情況下,依據必要條件理論無法證明因果關系的有無。例如甲與乙在狩獵時,同時向某一方向開槍,致丙身中一彈身亡,但該子彈無法證明究竟為誰所發。依據必要條件理論無法證明甲或乙之開槍,為丙死亡不可或缺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中)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中】相關文章:

        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系03-25

        侵權法上的過錯問題03-07

        論醫療侵權責任構成中因果關系的判定01-08

        侵權責任法應與物權法相銜接(上)03-25

        淺探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01-06

        論網絡服務者在侵權法中的地位與責任03-23

        論醫療事故侵權責任中的過錯(上)03-18

        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03-25

        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01-08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