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公司解散制度研究(三)
四、吊銷、注銷與公司的終止
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大量采取了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對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后,其法人資格是否存在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司法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爭論的問題。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兩種,一種是向企業法人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另外一種是向非企業法人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頒發的《營業執照》。對于《營業執照》,其性質上顯然屬于獲得營業許可、具有營業資格的證書,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對向公司法人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屬性上卻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具有營業資格證書的屬性外,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簽發的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證書,具有法人資格證書之屬性,是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直接決定企業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表明企業的營業資格外,還同時表明其法人的資格,是集法人執照與營業執照于一身的證書。故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方面取消了企業法人的經營資格,另一方面也否定了其法人資格。另一種意見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系我國負責對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行政機關,其基于此職責經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或者非企業法人頒發的營業執照,從根本上看均屬允許企業進入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準入證。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予以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亦是從取消其經營資格的角度作出的。至于企業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因法人本身系法律所擬制出來的民事主體,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作出判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充其量是認定企業法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的證據而已。筆者持后一種觀點。對此,可從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驗證。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批復關于對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者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規定,以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關于公司因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或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而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公司自始即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規定來看,公司是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非認定公司是否具備法人資格的法定依據,很多情況下公司即使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律最終也可因其不具備法人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承認其法人資格。
對于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法律后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意見是不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前一直堅持企業法人一經吊銷營業執照,其法人資格即終止,不應存在企業法人依然存續的情形。且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隨即終止,不需辦理注銷登記。這種觀點體現在有關的行政法規中。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終止。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中又重申,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申請人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登記機關吊銷,企業法人資格隨之消亡。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行為,不具有絕對的確立或者消滅企業法人資格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的批復》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上并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據已查明的事實,提請核準登記該企業為企業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吊銷的,人民法院對該企業的法人資格不予認定。法經〔2000〕23和24號答復函中也指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至其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而不應以企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實踐中,很多企業在經營不善,欠下大量債務后,故意采取兩年不年檢的方式,任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只要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一經吊銷,其法人資格即當然終止,那么其未了的債務如何處理,未繳的稅款誰來繳納,公司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之風就更將盛行了。可喜的是對于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部門的爭論,現在工商部門出現了一種新的觀點,即主張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區分為《法人執照》和《營業執照》兩個執照,這樣,基于行政監管權利行使對企業法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而《法人執照》的吊銷要最終依據法律要件的滿足來取消。這種觀點也許能夠最終解決兩家長期以來的爭端。另外,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還要注意區分公司解散和公司成立無效兩個概念。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公司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采取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公司登記的,或者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系從根本上否定其法人資格,而且是自始即不具備法人資格,系公司成立無效的法律后果,而非公司解散的事由。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的,要區分吊銷的原因作出不同的法律屬性分析,而不能一概認為均是公司解散的事由!豆镜怯浌芾砣舾蓡栴}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于上述原因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該公司自始即無法人資格,其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由出資者承擔無限責任。
對于公司的注銷問題,如前所述,原則上公司解散依法清算后通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從而終止公司人格。注銷登記是公司終止的形式要件,除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均應在依法清算完畢后才能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公司解散制度研究三】相關文章:
研究公司轉投資制度03-26
上市公司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03-18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解散之訴的構建01-08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03-24
制度倫理研究探微03-18
對三種理論及制度的的分析比較研究03-27
關于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制度研究03-01
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研究03-24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