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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論在法理學研究中的運用初探
[內容提要]:系統論作為一種思想范式,在法學研究中已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而建立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理學則是進行系統法學研究的基石。從系統論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具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間。系統法學與其他學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須有機結合,這樣才能有效推動法學的發展。[關鍵詞]:系統 系統論 法理學 系統法學
自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維納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論以來,由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經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發展的系統論思想成為深刻影響人類思維的二十世紀的一項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漸滲透到各個學科和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影響力。法學研究同樣也受到了系統論思潮的浸染,一些學者為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統論思想在法理學中的運用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 系統論在法學中的應用現狀
最早運用系統論對法律進行考察的并非來自法學界,而是系統論學者自身。維納在其《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與社會》(1952年)中辟有專章以“法律與通訊”為題論及法律,他認為“法律可以定義作對于通訊和通訊形式之一即語言的道德控制,當這個規范處在某種權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決產生有效的社會制裁時,更可以這樣地看”,2“法律問題可以看作通訊問題和控制論問題,這也就是說,法律問題就是對若干危險情況進行秩序的和可重復的控制”。3可以看出,維納的觀點與當時盛行一時的社會法學關于法律是社會控制工具的思想是息息相通的,但他在“控制”之外又加上了信息的接收與反饋即“通訊”的因素,已經初步具有了系統論的影子。在維納之后的系統論學者似乎對法律并未給予太多的關注,而法學界則有人開始主動嘗試以系統論的視角去考察法律,布爾丁的《糾紛的一般理論》、廣瀨和子的《糾紛與法——用系統分析方法研究國際法社會學的嘗試》均在這方面較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前蘇聯法學界在八十年代也積極將控制論引進了法學研究4,而真正全面、深入地運用系統論思想并且取得了較為重要成果的則當推德國的N·盧曼(N·Luhmen)、G·托伊布納(G·Teubner)和K-H·拉迪亞(K-H·Ladeur)等人關于法律的系統理論。盧曼認為社會不是個人或主體的集合體,而是“系統/環境”的關系,法通過限定人們的期待——使迄今為止所做出的決定或今后將要做出的決定具有連續可能性的“意義”,并使之結構化,成為旨在縮減世界復雜性而功能分化了的社會系統,5他試圖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法律的自我描述與社會學的關于法律的外在描述結合起來,既強調法律系統的統一性(unity of legal system)、封閉性(closeness)、獨立自治(autonomy),又突出法律與社會之間密不可分的聯系,提出了一整套較為完整的系統法學理論。 托伊布納和拉迪亞在盧曼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有所發展,特別是托伊布納提出的法律“自創生”理論較有特色,他認為法律經歷社會彌散法、部分自治法和自我創生法三個發展階段,作為自我創生系統的法律(Law as an Antipoetic System)是一個次級控制論系統,它以自我關聯的方式構成各個組成部分,并以超循環的方式把它們連接在一起,法律的各個組成部分自我生產,法律規范與法律行為相互產生,構成超循環連接。6托伊布納還積極開展德國的系統理論與英美批判法學之間的對話,并認為英美批判法學停留于法的解構,而盧曼和自己的系統理論則同時也是法的重建理論。7
我國法學界對系統論的運用是與系統論思想在我國的傳播同步的。雖然錢學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論》一書,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統論思想才在我國傳播開來并受到重視,與外國相比,我國對系統論的運用起步較晚。在1979年舉行的一次系統工程會議上,由錢學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此后,吳世宦、常遠等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以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年)等為代表的一系列專著和論文相繼發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了兩屆全國性的法制(治)系統工程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進入90年代后,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運用于具體部門法學的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和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專著就是運用系統方法于刑法學、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取得的成果。8《現代法學》雜志自1999年第5期開始開辟了“法治系統工程”專欄,也刊發了一系列在部門法學中應用系統論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統論視角下的法律觀
將系統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于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范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著眼于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后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系統論是有別于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種分析范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范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二十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筆者所見相關研究成果中,真正運用系統論于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范式下的法學基本范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于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范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引進系統論,希望以一種新的思想范式豐富法的理論,促進法學發展,就必須建立系統科學視角下的法律觀,即要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從其最基本的范疇出發的,“法”這一基本范疇是一切法學理論的根本出發點。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首先必須對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說來,基本范疇的確定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并發展的基礎,但就法學而言,自其產生以來,對“法”這一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卻從未取得過一致的意見,正義說、理性說、神意說、主權者命令說、社會控制工具說以及階級意志說等等不一而足。這似乎是法學的尷尬,但從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對法律的這些種種不同的解說,才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學流派,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胺ā边@一范疇成了法學理論的全息圖景,是一切法學理論的立足點。那么以系統論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說“法”這一范疇呢?
這必須從系統論的基本原理出發。熱力學第二定律是系統論思想的基石之一。熱力學第二定律認為:一個孤立的系統,其熵增不小于零,也就是說會自發地向均勻無序、組織解體方向演化。9“熵”是系統無序化的量度。波爾茲曼原則認為,自然界爭取這樣一種狀態,即要實現最大數量的可能性。10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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