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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摘要:對地理標志進行法律保護,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高本國產品國際競爭力,并能保持生產者、競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我國現行法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不夠,因此應當從利益衡平的角度出發,在確定地理標志權法律屬性的前提下,將地理標志作為商標法的一級客體進行保護,以實現消費者、特定區域的生產(經營)者、特定區域外的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地理標志;利益衡平;商標法;一級客體
中圖分類號:D922.3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0)15-0124-02
一、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1.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高本國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地理標志的價值在于,地理標志是一種集體性無形財產。使用地理標志標示商品能夠增加該種商品的附加值,擴大商品銷售量和市場份額,給生產者帶來豐富的利潤和回報。對單個的經營者來說,生產和經銷地理標志商品可以比同類其他產品價格更高,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對產地來說,地理標志的利用有助于農產品的產業化、商品化,有助于農業人口改善收入,特別是可以幫助一些邊遠地區將本地固有的資源優勢變為產品優勢,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同時,從國際市場的角度看,對于地理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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