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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近年來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對策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經濟生活,還改變了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離婚案件呈逐漸增多的趨勢。從2005年至2007年底我庭所統計的數據來看,2005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訴訟案結案213件,其中離婚案件61件,解除婚姻關系的43件,撤訴10件,調解和好的8件。離婚案件案占案件總數的28.6%,解除婚姻關系占離婚案件案總數的70.4%。2006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訴訟案結案176件,其中離婚案件73件,解除婚姻關系的52件,撤訴20件,調解和好的1件。離婚案件案占案件總數的41.4%,解除婚姻關系占離婚案件案總數的73.7%。2007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訴訟案結案128件,其中離婚案件63件,解除婚姻關系的50件,撤訴12件,調解和好的1件。離婚案件案占案件總數的49.2%,解除婚姻關系占離婚案件案總數的79.3%。由以上數據可見離婚案件的數量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婚姻是兩性結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倡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離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會給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帶來一定的影響。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離婚率持續上升呢?下面從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來探究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對策。
一、結合我庭受理案件的情況,離婚率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ㄒ唬╇x婚雙方的個人因素
1、個人思想觀念的改變。結婚一直是國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和現狀卻在傳統與現代的矛盾中不斷變遷。近幾年來形成的“超脫”婚戀觀,網戀、一夜之間的情事、“閃婚”等現象不斷出現。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輕的新新女性身上。這是由這個年齡段的一些特質所決定的。這個年齡段的女性接觸新鮮事物的機會多,模仿能力強,社會道德觀念不高,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很多新新人類認為,現代社會的戀愛、婚姻更多的是一種個人行為,自己的感覺最重要,如果不合適就散伙,快結快離,互不拖累;橐鲇^念比較淡薄,在對待離婚上態度不慎重而導致離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結婚導致婚姻品質的下降。隨著現代思想觀念的解放,婚前性行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線上升。雙方在一時沖動沒有準備時懷孕,會導致強迫結婚。這樣茫然結婚使得婚姻變得很牽強,因為也許對方在思想、性格、習慣方面并不適合你;也許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對象;也許小孩會成為你們生活的負擔,種種不良因素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種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現為閃婚,即雙方從認識到結婚很可能不超過半年,這樣草率的結合為日后的離婚埋下了隱患。
3、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氣不合。在現在的農村由于是中間人介紹而且相互見面的機會很少,相互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有的還保留著相親、下聘、給彩禮等習慣,而且彩禮數額也相當“可觀”在結婚前男方父母東拼西湊把彩禮湊齊,結婚后生活困難,俗話說:“貧賤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間也就會因為生活中瑣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無法維持。
4、家庭暴力日益增長,使得婚姻難以維系。
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險的“殺手”,在結婚后由于一夜之間的情事、第三者、經濟問題、心理變態等而實施對對方使以暴力,它對婚姻的傷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還有一種在家庭中常常發生卻又容易被忽視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即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如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等。這些表現形式使得雙方的交流溝通變得越來越困難,最終導致交叉線變平行線,走向離婚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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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功能的改變,家庭的重要性減少,聚合力減弱。在傳統社會中,家庭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封閉組織。它提供了社會教育、宗教、娛樂、經濟、性節制等功能,人們對家庭的依賴程度很高。隨著社會觀念和意識形態的不斷轉變,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會,家庭的多樣功能已逐漸為社會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們對家庭的依賴程度變得越來越少,不少人僅把家庭看成是個吃飯睡覺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復從前,同樣會導致離婚率的提高。
2離婚法律手續簡化,導致離婚率增加。從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婚姻登記手續相對簡化,辦理離婚手續不再需要單位開具證明,符合條件的當天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以前很多人沒有選擇離婚主要是因為手續的繁瑣,而且在法院辦理也有好多相應的程序,現在手續簡化后再也不想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這也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原因。
3、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完整的配套規定。對損害賠償的范圍、數額都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賠償,我國只規定了可以有相應的補償,但沒有一定的標準,實際操作很難。只規定配偶有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而沒有規定第三者的損害賠償,這對于仍想維護現有婚姻關系的受害配偶方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婚姻的繼續維持。
二、針對原因提出降低離婚率的對策
。ㄒ唬、應不斷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在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由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減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作第三者的供養費用。精神損害賠償,即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為中受到的精神傷害。人民法院應該根據有過錯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婚姻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決定賠償的數額。但是僅僅將不忠行為的責任方式拘泥于金錢上的賠償,或是賠禮道歉這些輕而易舉的民事責任方式,受害方大多會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損失而重新踏入“雷區”。如此治標不治本。只有加大懲罰,才會讓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為前懸崖勒馬,讓未犯者對婚外不忠行為敬而遠之。我國相關法律還應規定其他責任方式,婚外不忠行為給受害方的人格尊嚴遭到一定程度的踐踏,通過這種方式不僅恢復了受害方的名譽,也使侵害方在強大的社會壓力和嚴厲的法律約束之下,對婚外不忠行為三思而后行。
。ǘ、受害方在對方不忠行為中的取證權限因該適當放大。
不忠行為一般比較隱蔽,取證難度很大,我國法律也沒有賦予公民足夠的取證權利,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處。所以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訴訟中對受害方的取證權限上和證據的采用上應給予支持,這個問題時常困擾著受害方;橥獠恢倚袨橥蛛[蔽,受害方難于取證,F實生活中由于“捉奸”,“偵探”弄出的鬧劇屢見不鮮,但往往沒有采取法律所允許的取證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無功而返。這極大地助長了婚外不忠行為的囂張氣焰,不利于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法律的天平顯然失衡。鑒于此,我國法律應當擴大受害方在不忠行為中的取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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