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事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試析
基層民事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整體監督的優勢,三要積極創造外部監督環境,調動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化解社會矛盾。
一、民事訴訟監督體系在我國的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關于監督范圍前后矛盾,束縛了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事訴訟法》總則第14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這是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己使監督權的法律依據,應當說這一規定的范圍是十分寬泛的。但是在分則第16章審判監督程序中該法的第187條一第190條僅規定了‘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因此該法前后規定不盡一致,特別是對于抗訴權的規定十分狹窄。而且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繼通過司法解釋和批注等形式將監督范圍做了進一步的界定。面對這樣前后不一致的法律規定和被監督者的單方限制,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在當事人的質疑和法律規定中進退兩難,可以說正式由于這種立法上的自相矛盾,造成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在認識上的嚴重分歧。
(二)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職權不明確
首先,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簡單,使得調卷難,成為困擾基層檢察院的一個普遍難題。有的法院認為應當有檢察院到法院閱卷審查,并由法院給予方便;有的法院同意調卷,但是認為設置很多障礙,以各種原因拖延、推辭;有的法院同意復印,還要經過層層審批。因此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為調取一本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經常要往法院跑上三、四次,而調卷的時間有時甚至能拖個一年半載。這不僅造成了民事檢察資源的嚴重浪費,更是違背了訴訟經濟原則,給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另外很多法院堅持不提供副卷及開庭光盤,使得當事人反映的一些問題無法得到印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監督形同虛設,更無法拿出一個合理的說法回復當事人,極大地損害了民事訴訟監督職權。
其次,法律未明確檢察機關審查期間享有必要的調查取證權。應當說民事檢察監督的特點決定了調查取證既是檢察機關的權利,也是檢察機關的義務。并且當民事案件進行到檢察機關的申訴程序時往往訴訟時間已經很長,利益沖突明顯,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檢察機關只有通過調查取證,并對所獲得的材料進行一番細致入微的綜合分析后,才能對案件的性質、爭執的焦點有個正確的觀點,為各方當事人負責,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然而,《民事訴訟法》第6條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的規定,而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調查取證權利和效力卻未予規定。
(三)民事訴訟監督的范圍狹窄、監督方式單一,導致民事訴訟監督工作局限性很大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監督僅針對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監督”。這種時間上的滯后性,極大的限制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同時也不利于達到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利益的目的;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是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唯一法定方式。因此如果違法行為在判決、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就已存在,人民檢察院卻只能等到其發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提起抗訴進行監督,這既不符合司法的效率性,也不符合檢察監督的立法本意。司法實踐中,這種單一的監督方式越來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弊端。
二、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各項監督途徑探索
一位學者說:“任何國家都離不開法律監督,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法律監督權由國家檢察機關專門行使。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律監督應當被逐步強化而不是被弱化”。豍的確,人民檢察院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法律監督者的身份要求其履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職責,其監督范圍應當是寬泛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各個環節及各種司法行為,具體指:(1)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中各種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2)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中的司法過程;(3)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包括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建議更換辦案人、改進工作檢察建議、違法行為調查和移送司法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等。在這一大環境下,基層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處要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應當著力做好以下三點:
一是努力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突破案件數量少的`制約瓶頸。筆者認為,基層民行監察部門要做好民事檢察監督工作,應當將提高案件辦理質量作為民行檢察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全方位精細辦理案件。首先要對案件實體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三方面進行細致審查;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對程序違法足以影響審判公正的案件提請上級院抗訴,對其他程序違法問題堅持以檢察建議方式向法院提出。其次要以規范辦案流程作為提高案件質量的制度保障。規范詢問當事人制度,在詢問當事人前充分閱卷并制作詢問提綱,做到詢問具有針對性;規范案件討論制度,明確討論重點,充分發揮集體討論的作用。再次要細化辦案期限,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具體規定承辦人閱卷期限、提請討論期限、提請審批期限、送達文書期限,避免出現不到期不結案的現象!』鶎訖z察院只有在辦理處令審判機關信服、讓當事人滿意的精品按時,才有資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監督格局邁進。
二是科學、合理運用好各種監督手段,以取得監督實效;鶎訖z察院在注重辦理抗訴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逐步調整工作思路,將監督工作重心調整到同級監督、執行監督、調解監督、違法行為監督、維護區域穩定上來。針對基層民事案件監督的特點,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民行檢察工作發展模式。
(一)以再審檢察建議作為對同級法院的重要監督方式
加強對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跟蹤監督,監督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回復期限,對法院不采納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必要時提請上級院抗訴。
(二)以一般檢察建議作為糾正各級工作單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單位存在工作不規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時,可以建議相關法院、行政管理單位改進工作、完善制度。適用范圍應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執法活動及行政機關執法和管理活動。改進工作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手段,
(三)探索開展違法行為調查工作
對在辦理申訴案件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瀆職行為的,通過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式進行法律監督。
(四)要整合檢察資源,形成部門之間的法律監督合力,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整體監督的優勢,提升民行檢察監督能力
在這里,反貪、公訴、偵監、民行在各自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所負責檢察業務范圍內的案件或案件線索及時移送至有業務管轄權的部門,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建立這種案件線索的移送機制,能夠更好的實現相關處室的協調、溝通,形成全院一盤棋的格局。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利益,保護國家利益。
總之,民行部門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應當注重探索案件分類,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擴大監督范圍,實現全面監督。發揮多種監督手段的整體作用,實現監督效能的最大化、最優化。
三、要積極創造良好的外部監督環境,調動社會各界力量,促進民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一是加強與基層法院的溝通協調,與基層法院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定期通報、文件互換、會議互邀等機制,保證與基層法院的良性互動,工作順暢銜接,確保民事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檢察院檢務工作站的平臺作用。堅持定期走訪各社區檢務工作站,開展民行檢察職能宣傳,擴大民事檢察監督的影響力;開展普法教育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三是探索與基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聯系溝通機制。定期走訪相關單位,為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及時發現督促起訴、支持起訴案件線索,保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合法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
四是加強與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的聯絡與溝通;鶎用袷聶z察工作的職能作用在基層律所、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設立民事行政檢察聯絡點,開展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宣傳、咨詢活動,這些部門如發現可能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可提前向檢察機關反映,由檢察機關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進行篩選,選擇適當方式開展訴訟監督工作;對于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這些部門也可以進行勸解工作,必要時可與檢察機關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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