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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保險合同的成立及相關法律關系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與其它合同一樣,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它是通過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表示承諾而成立的。其特點是,合同成立需要一個過程,而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在一個合同上簽字、蓋章。在保險業務處理過程中,一筆保險業務,在投保人提出要約后,保險人要對要約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承保。審查結果有三種,一是保險人拒盡承保;二是保險人有條件承保;三是保險人無條件同意承保。第一種情況是保險人拒盡承保,因此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不產生任何保險合同關系。第二種情況是保險人針對投保人的投保要約而提出反要約,經投保人承諾后,保險合同才能成立。第三種情況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約,保險人對該項要約無條件地予以承諾,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達成了協議,成立了一項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保險合同。
實踐中,投保人的要約是以標準化了的投保單形式提出的。投保單經投保人如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愿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上應載明涉及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座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及責任期限等。人身保險合同應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保險期限、受益人姓名、保險金額等項。投保單投遞保險人時,就產生要約的效力。
對于保險人來說,收到了投保人的投保單,并不一定當然接受了或當然要接受投保人的要約。保險人還要仔細審查投保單的各項內容,對于人身保險來說,投保人(被保險人)還可能按照保險人的要求而進行體檢,通過這些程序,保險人才能決定是否完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約。假如保險人經過審查投保單內容后,完全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約,那么在同意承保之日,保險合同就成立。什么叫“同意承!?同意承保必須是書面的,是指保險人無條件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約。假如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章同意接受投保要約,那么不管保險人是否已簽發保險單,均不保險合同的成立。假如保險人沒有在投保單上簽章,而是以保險單的形式來表示同意接受投保要約,那么保險單的簽發就非常重要。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保險單內容與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內容不同(哪怕是細小的不同),這一保險單就不能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投保要約的承諾,而應該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提出的一個新要約。假如這一新要約(以保險單形式)投遞投保人時,投保人沒有任何異議并完全接受,那么這一保險單就是保險合同的憑證,約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人以為保險單就是保險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保險單不是保險合同,它只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實。假如保險人在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上簽章同意無條件承保,那么保險合同就成立,保險人據此簽發保險單給投保人,只證實保險人與投保人間已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此時,假如保險人不簽發保險單給投保人,并不影響投保人與保險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些情況下,保險人沒有直接在投保單上簽章同意承保,而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表示同意承保,那么假如保險人沒有簽發保險單,就不能證實保險合同已經成立。這種情況下,保險單的簽發與否對投保人十分重要。
對于保險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投保要約而又沒有在投保單上簽章時,保險人應該何時簽發保險單來確定并證實保險合同已經成立,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北kU合同是書面合同,何時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對投保人來說是非常關鍵的。假如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那么對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后的承諾就要有時間上的明確限制,“及時”是一個多長的時間概念?輕易引起糾紛。固然保險人為了進步聲譽及工作效率,會盡早簽發保險單給投保人,但究竟沒有從法律上予以限制。筆者以為這是立法的一個缺陷,的法律規定對投保人是不利的。因此建議立法上對投保要約的撤銷時間及保險人對投保要約的承諾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保險合同成立前存在的
從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到保險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可能發生風險,使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失。從法律角度看,假如風險或損失發生在保險合同成立前,保險人是不負任何責任的。但是,由于風險或損失發生在承保過程,投保人此時就可能會向保險人索賠。這應該不是一個保險的題目,但保險人還得依法處理這些題目。
1.投保要約前或投保要約時,標的已發生風險或損失,但投保人繼續投保的。對于這一情況,保險人假如知道,就不應接受要約并簽發保險單,即使保險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也是無效的。由于這一所謂的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采取欺詐手段情況下達成的,是無效的合同,不能約束保險人。我國《刑法》把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作為一項犯罪來懲罰,可見這種行為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2.投保要約后,保險人同意接受要約前,標的發生風險或損失。對于這種風險或損失的發生,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即使保險人因不知情而承諾并簽發了保險單也一樣,由于保險合同不存在或無效!侗kU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貿易保險行為!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是可能發生的風險,假如已經或必然發生的風險,是不能作為保險標的進行保險的。前已述及,對于保險人承諾作出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現有規定看,只能依據保險人承諾作出或保險單的正式簽發作為合同成立的標志,并以此作為責任劃分的界限。
3.預收保費與保險合同的成立!侗kU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從此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與保險費的交付是獨立的,保險費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人身保險在承保過程中,存在預收用度的,比如體檢費預交,等額于保險費的金額預交,并規定在保險人同意承保時,預交的用度自動轉為保險費。這種預交用度的做法是人身保險所特有的,由于《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為了防止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承擔了風險而投保人沒有支付保險費的情況發生,保險人要求投保人預交有關用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保險人預收了有關用度,不能作為認定保險人已經接受投保人投保要約的根據。保險人是否已接受投保要約,唯一的標準是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咭押灠l保險單。
三、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責任并不一定同時開始,兩者可以是不同的!侗kU法》第13條規定:“……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币虼吮kU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并不一定立即承擔保險責任,假如保險責任約定在某一時間開始,那么在此約定時間開始后,保險人才按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在財產保險方面,保險人最頭痛的是,保險單簽發后或者保險責任生效后,投保人拖著不交保險費,假如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就趕緊往交費,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最好是永遠不交保險費給保險人。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承擔了風險,投保人得到了保障,但又不交保險費,是極不公道的,保險人沒有保險費收進,怎么實現保險的保障功能?《保險法》規定可以約定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對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公平公道的。為了減少應收保險費,又承擔保險責任的風險,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內,注明“保險責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險單規定保險費時開始”。這樣,即使保險合同成立了,但保險責任卻要在投保人交清保險費時才開始,在此之前,假如投保人發生財產或人身損失,保險人是不負責任的。
四、正確宣傳保險法律,促進保險服務質量的進步
保險的性很強,尤其是人身保險,更是涉及每個人的親身利益。當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該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所急,以最快的速度進行核賠,確定保險的責任范圍,一旦確定賠償金額,就應及時賠付,真正發揮社會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假如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也應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作出解釋,不能故意拖延不辦或者濫賠。應該說,盡大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依法辦事的,但也有一些少數不講道理的人或不法分子,利用保險進行糾纏或欺詐活動,破壞正常的保險秩序。這些復雜現象的存在,使保險核賠難度加大。同時由于人們的保險意識、法律意識不夠強,往往從良好的愿看出發,以為只要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得賠。假如保險人依法拒賠,那么就大鬧保險公司,或者請***界來宣傳助戰,逼保險公司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愿看進行賠付。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的關系是一種保險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由法律來調整,任何脫離法律和合同來談保險賠付題目,只能使保險關系更加復雜,更加無法可依。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以《保險法》為準繩的調整保險關系的一系列保險法律、法規,保險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人們為什么在爭議發生時不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衛自己的利益,反而要用不是法律的新聞***工具?這種現象本身就不是依法辦事。對于保險欺詐犯罪活動的懲辦,我國《刑法》已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實際業務過程中要善于發現、揭露并打擊犯罪。我們的***工具,應該有正確的新聞導向,宣傳保險法律,宣傳依法辦事的工作程序,使應該得到賠償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及時得到保險保障,使不該得到賠償的依法得以拒賠,從而使人們的保險法制意識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保險服務質量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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