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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法律思考
【提要】公司監事會制度是公司法人機關權力制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公司健康、穩定的保證。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觀念、體制和立法等因素的,我國公司監事會的功能難以發揮,甚至產生監事會虛化現象。在全面公司監事會制度產生的依據和價值功效的基礎上,從探討監事會虛化現象產生的根源進手,本文試圖提出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對策,以期能為我國公司化改造和建立企業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公司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視權的監視機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監事會監視權的公道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獨斷專行、保護股東投資權益和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了保障公司的順利運營,我國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規定了監事會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經理職員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以致于被繩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閉的現象時有發生,卻很少見到監事在事前發現并加以制止。監事會制度徒有虛名,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已是公認的事實。因此,在充分熟悉公司監事會制度產生的理論依據和價值功效的基礎上,探討我國公司監事會虛化現象的根源,完善我國公司立法中監事會制度的有關規定,使監事會監視權公道、有效行使,無疑是我國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急需解決的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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