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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公平責任的法哲學思考
論文摘要:公平責任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的一種救濟手段,它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彌補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而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公平責任實現的是一種個別正義,實質正義。它依照衡平的方式,對個案進行平衡,最大限度的實現道德層次上的公平、公正、正義。本文將公平責任與衡平、正義進行法哲學的比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公平責任的本質和內涵。
論文關鍵詞:公平責任 衡平 正義
一、公平責任與衡平
衡平是一個源于普通法的重要概念,可以說它貫穿于整個西方法治思想史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在西方法律近代史上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最早關于衡平概念的論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柏拉圖指出,“依法律的一般性,若不憑借“衡平”進行調節,將成為一個頑固無知的獨裁人!,對于老師有關衡平理念的論述,亞里士多德持贊同的觀點,他認為衡平的理念是一種“超越成文法的正義”,他認為,衡平應當是指:“當法律因其太原則而不能解決具體問題時對法律進行的一種矯正。” 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為首的古希臘哲學家正是發現了法律的一般性、僵硬性,才提出通過衡平的方法來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生活,也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個案的平衡,實現最廣大的公平正義。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衡平一方面可以緩和嚴格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依據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實現個案正義。
公平責任,公的意思是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的意思為平等、平均。公平是法律的象征,是法律追求和體現的價值之一。但是,由于僵硬性和一般性,法律只能就一般性事項作出規定,并不能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這就造成了在一些個案中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此時,衡平的理念應運而生。衡平是一個不同于公平的概念,公平理念作為法律的原則和目標在更高層次上進行宏觀指導,但在具體操作層面并不具有微觀指導性,這就需要一項具體的制度來實現公平的理念和制度價值。衡平其實可以表述為一種優越于僵硬、一般性原則的公正,它的目標是實現實質正義,方式是針對個案進行區別于一般性法律規則的自由裁量,它的出現有利于軟化和緩解法律制度的僵化,為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一條獨特的道路。我們不難發現,公平是個名詞,而衡平是個動詞。公平是法律的本質所在,是法律制度的追求和目標,而衡平趨向于公平,但是又不同于公平,它是實現公平這種價值的途徑和手段。明確地講,兩者之間是價值和方式、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系。
公平責任,是衡平這種法律理念在侵權行為法領域當中的具體表現!度鹗棵穹ǖ洹穼τ诠截熑蔚囊幎ê芫哂写硇,《瑞士民法典》第4條規定:“法律指示法院得依職權衡量,或依情形判斷或基于重大事由而為裁判者,法院應依正義及公平為之!蓖ㄟ^上述表述可以發現,公平責任通過內在的補充和外在的調整,對無法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案件進行個案衡量,依據公平正義的理念,實現個別化的正義?梢哉f,公平責任和衡平理念同樣是一種目的和手段的關系,衡平理念通過公平責任原則在侵權責任法領域的具體適用,達到了衡平的目的,進而實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當然,公平責任能夠實現個案平衡和實質正義,并不代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的不正義或不公正,只能說作為一般歸責原則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無法適用于每一個具體案件當中,它們只能保證一般性的正義,而不能實現所有的正義,這恰巧表明穩定和僵硬的法律規則永遠無法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
二、公平責任與正義
公平是正義的核心,正義蘊含著公平。對于什么是正義,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有著經典的論述:“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 正義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終極價值,且“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 柏拉圖曾說過:“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闭x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價值之一。而法律則是正義價值理念的外化載體和重要實現途徑,二者結合的目的和意義則恰恰就是為了人類自我在至善引導下的不斷完善、有序發展和和諧統一。作為法律最重要的內在價值之一,正義理念先于國家的產生、法律的產生便已出現。正義理念最初發端于人的理性,正義的觀念本屬于倫理道德范疇,在倫理社會便已產生、盛行,最初的正義價值觀念僅僅要求人們堅守本分,各行其事,但是隨著國家的產生、法律的形成,正義價值理念逐漸從主觀正義發展為客觀正義,最終成為法律的重要價值之一。對于正義價值理念,周旺生教授有著這樣的論述:“法的價值通常由形式價值、目的價值和評判價值三種指向,分別體現為秩序、利益和正義三種基本價值,法律秩序是法的社會價值,法律利益是法的實在價值,法律正義是法的倫理價值!
公平與正義的內涵不同。根據語意的不同,公平可以是名詞,也可以是動詞。如果公平作為一個名詞,那么它就具有價值論方面的意義,它成為正義價值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平作為動詞,那么它將成為實現正義價值理念的手段和途徑。要實現公平的價值訴求,進而實現更高的正義價值理念,最重要的實現途徑便是法律,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價值目標的規范體系,它主要調節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對人們之間的利益進行分配,法律可以將資源占用和收入分配更加平等化,特別是保證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獲得最大限度的利益,減少貧富差距,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公平正義的理念正好可以保證這種利益分配能夠在不偏不倚、公正合理的情形下進行。就像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的表述一樣:“由于這些人對由他們協力產生的較大利益怎樣分配并不是無動于衷的(因為為了追求他們的目的,他們每個人都喜歡較大的份額而非較小的份額),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利益的沖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則來指導在各種不同的決定利益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達到一種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契約。這些所需要的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提供了一種社會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辦法,確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 所以說,公平從方法論角度來講就是進行公正合理地利益分配。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非天然的,貫徹法律的正義離不開程序的保障,離開了程序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了存在的基礎。從靜態的角度來看,程序是一套規則體系,是維持公平游戲的規則,它是指為達成某一法律決定所要經歷的步驟、方式和程式。而從動態的角度來看,法律程序無非是一種旨在達成某一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正義又被稱為過程正義,它強調的是正當的法律過程。 程序正義又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說道:“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彼傅木褪浅绦蛘x。程序正義具體是指一個案件的司法裁判過程要符合正義的要求,在具體的司法裁判過程當中,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應當被公平的對待,同時要提供利害關系人充分的機會以使他們有效地參與到裁判過程中來。從深層次上講,程序正義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形式平等和機會均等,追求程序上的公平。 法律應當平等地增加所有人的機會。程序正義是構成自由社會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實質公平的現實基礎。如果程序不公正,結果再正確、再合法,也不符合正義的標準,也無法實現實質正義。
在法律程序中,事實認定對于確保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都十分重要,因為事實認定是連接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紐帶。事實認定本身是法律程序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為了保證法律事實最大限度的契合于客觀事實,以實現實質正義,筆者認為應當盡量保證事實認定的過程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實現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即便如此,法律事實終歸是法律事實,它并不是事實本身,只是我們運用理性推理判斷得出來的,最接近于客觀事實真相的一種“事實假定”,而這種與真相的誤差會造成一些案件并不能達到絕對的公平,即實質公平。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符合程序正義,但時空上的差異,以及人的認識的局限性最終導致了個別不公平現象的產生。此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目標在于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爭端,合理地進行分配利益。在法律制度里,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言人,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 通過“理性人假設”的觀點能更清楚的認識到這一點。人性的自私自利促使人們運用各種手段獲取自身的利益,這便會造成人們在爭取個體利益時不可避免的發生沖突,此時就需要法律來遏制人的欲望,讓人們回歸理性。法律的理性和程序性使得法律的本質屬性與人們道德訴求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差距,法律無法以過高的道德標準來規范每個人的行為,這是法律不能承載之重。有時,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根據理性的邏輯思維,當事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既合乎程序正義的標準,又符合最低道德標準的考量,但卻并不公平。究其原因,法律并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手段,就像凱爾森說的那樣:“法是人的行為的一種秩序,一個秩序是由許多規則組成的一個體系,人的行為是法律規則的內容。關于人的行為,存在許多的秩序,其中有道德秩序,有宗教秩序,法只是人的秩序中的一種!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共同調整社會的方方面面。對于上面的情況,如果運用法律來調整,那么可能會造成個案不公平,這時,為了達到個案平衡,實現實質正義,我們會運用其他的手段來輔助法律進行調整,比如道德規范。
綜上所述,不管是由于事實認定的不準確性、認識的局限性亦或是法律的最低道德屬性,在實現程序正義的條件下,并不一定能夠實現實質正義,此時,衡平能夠解決問題。它一方面體現了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社會屬性。法律是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規范體系,它的產生以社會為根基,它的本質中也必然蘊含社會性。自然人的社會屬性要求他們有些時候必須承受本不屬于他們自身的負擔,這在于他們自身來說可能認為不正義,但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說,它卻增進了全社會的福利。公平責任的適用便是“衡平”理念在侵權責任法領域的具體適用,它的適用體現了法律更多的道德性和社會性。這種道德性和社會性能夠幫助法律調整那些個案不正義,做到個案平衡,實現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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