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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視角下訂單式人才培養
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目前許多高職院校都在廣泛采用,但是由于對其中存在的法律關系的理解和認識不足,導致其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 要: 當前很多高職院校都采用訂單式人才培養的模式,雖然這種培養人才的模式適用范圍很廣泛,卻因為人們對其中的法律關系認識不足以及理解存在缺陷,致使有很多的問題存在。所以對合同法下的一些關系要有明確的認識,對其主體要進一步的明確,對其內容把握好,對一些義務要進行強化,將培養人才質量提升一個階段。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的內涵
(一)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的概念
訂單式人才培養是指高職學院針對企業需求,與企業通過簽訂訂單培養協議,由校企雙方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充分利用雙方資源,共同參與人才培養過程,實現預定的培養目標,最后由企業按照協議約定接納學生就業的一種人才培養模式。
(二)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的內涵
訂單式人才培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和過程,其內涵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要求校企雙方共同參與在人才培養的整個過程中。企業不只是與學校簽訂用人協議,負責接收畢業學生,而且要參與從培養方案的制訂到實施全過程。其次,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涉及三方主體,即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主體在主觀意愿上的一致性是達成合作培養的基礎。再次,訂單式人才模式培養的關鍵是實現人才規格的適銷對路,其核心和最終目的是實現理想的就業,這也是衡量訂單式培養模式的基本標準。
二、當前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
目前由于各種原因,特別是對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關系理解和認識不夠,導致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規范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訂單式培養協議屬于民事合同,因此所涉及的學校、企業、學生都應該是平等的橫向法律關系的主體。但是目前很多訂單培養協議往往只是由學院和企業雙方簽訂,忽略了學生這一很重要的合同主體。這種訂單培養協議不僅沒有維護學生的利益,往往還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
(二)法律關系的內容不規范
目前高職學院已經簽訂的訂單協議很多都不規范,內容太過簡單。一般僅僅就課程開設、教師互聘、學生實習等做出約定,甚至是原則性的約定,缺乏違約責任的承擔和爭議解決的方法等核心內容。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出現解決問題的依據不足。
(三)有悖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作為訂單協議的法律關系主體本應該承擔起相應的法律義務。但目前的現狀卻是學校承擔更多的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對等。協議往往向有利于企業方傾斜:有的企業把訂單合作作為獲得勞動力的一種手段;有的協議中只對學生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卻不提企業違約責任。(四)對法律效力認識不夠導致違約現象頻發由于學生對企業背景和崗位需求還不夠了解,對就業考慮不成熟,加上法律意識淡薄致使就業時違約現象頻發,違約率偏高,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用人。有的學院為了片面追求招生宣傳效果,導致訂單培養協議的內容空洞,法律約束力均不夠;有的企業對法律后果估計不足,在正式錄用前增加附加條件,結果往往引起法律糾紛。
三、針對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規范三方法律主體簽訂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訂單培養協議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因此應由學院、企業、學生三方主體簽訂協議,包括校企訂單培養協議、學校與學生的協議、企業與學生的協議,按照約定各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規范訂單培養協議的核心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訂單培養協議應就校企雙方承擔的職責特別是有關的費用、勞動保護、違約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約定,因此其核心內容應該包括:(1)對人才培養規格和質量的約定;(2)各方的權利、義務;(3)違約責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等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4)爭議解決的方法。這樣有利于促使各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學生加強契約精神的教育
學院要加強對學生的契約精神的教育,讓學生清楚作為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地履行約定的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學校應讓學生全面、準確地理解協議的內容,教育其自覺履約,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企業應該承擔起社會責任
開展訂單式人才培養,高職學院需要進行市場調研和制訂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從而導致成本更高。因此作為企業應該參與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并承擔相關費用,這既是企業的義務也是社會責任的體現!秶鴦赵宏P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健全企業參與制度,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社會責任報告。因此從法律和政策層面來看,在訂單培養模式中企業應該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共同提高訂單式人才培養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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