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的電氣設計論文
1高層建筑電氣設計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1高層建筑由于照明及空調負荷多,電梯等運輸設備多,給排水設備多,所以用電量特別大,且供電的可靠性要求很高。
1.2在高層建筑中,照明與動力基本上不共用干線。動力負荷多采用放射式供電,照明負荷則多采用母線槽配電,與動力分開。
1.3由于在結構上多數采用大柱距,形成大空間,使墻面安裝的設備增多,必然使地面管道增多。
1.4由于建筑構件的預制裝配化及干法施工;縮短了施工周期,而且頂棚一般采用標準化、系統化的吊頂。
1.5電氣設備的管線應采取防火措施。
1.6空調設備等主要用電設備分散,多數要求集中管理,即要求采用電腦管理和監控系統。
1.7采取防震措施。如配電屏、燈具等電氣設備的防震;管線的層間貫通和建筑伸縮縫與沉降縫的耐震處理等。
1.8消防要求高。因為高層建筑高度高,體量大,人員密集,設備多,裝飾豪華,建筑本身火災隱患多,故對消防要求很高。
1.9節省能源是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一項重大政策,節約用電又是節省能源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在高層建筑的電氣設計中,要把電能消耗指標作為全面技術經濟分析的重要組成部分。節電的設計方案,應根據技術先進、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確定。采用合理的配電方式,采用高效率變壓器、電動機和照明光源、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和設備監控電腦系統等措施,減少電能損耗,節約用電。采用壁燈時需將容量提高一級或增加盞數。
2照明要求
2.1混合照明
它是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組成的照明方式;旌险彰髦幸话阏彰鞯恼斩葢坏陀诨旌险彰骺傉斩鹊5-10%,并且其最低照度不低于201x。否則,過低的一般照明和過高的局部照明所形成的照度對比度過大,亮度分布不適當而產生不應有的眩光。
2.2事故照明
當工作照明因故障全部熄滅后,供暫時繼續工作或供人員疏散用的照明稱為事故照明.
2.2.1應設置事故照明場所
a,在正常工作照明熄滅后,由于工作中斷或誤操作,將引起爆炸、火災等嚴重危險的廠房或場所;
b.在無照明的情況下,由于設備繼續運轉或人員的通行,將造成設備、人身事故的場所;
c.高層建筑中的疏散樓梯間(包括防煙樓梯前室)、疏散走道、消防電梯室、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間;公共建筑中的旅館、禮堂、影劇院、展覽廳、百貨商店、體育館等人員出入的走廊、樓梯、太平門等處。
2.2.2事故照明應采用能瞬時點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或鹵鎢燈。當事故照明作為工作照明的一部分而經常點燃時,又在發生故障不得切換電源的條件下,也可采用其它照明光源。
2.2.3事故照明的燈具應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設備、材料周圍和主要通道、危險地段、出入口等處,還應在事故照明燈具上明顯位置涂以紅色標記,以資區別。疏散指示標志可設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內的墻面上,以及樓梯口和太平門的頂部,并要安裝在非燃燒結構或裝修上。
2.2.4事故照明的照度要求
用于暫時繼續工作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應低于工作照明總照度的10%。但標準較高的賓館等建筑,其事故照明所占工作照明的比例應當為:出口指示燈為100%;樓梯照明為50%;公共場所照明為20%;客房走道照明為50%;一般走道照明為20%;總服務臺、收款出納、外幣兌換等照明為100%。用于人員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0.51x。
2.3警衛值班照明
在重要的車間和場所或有重要關鍵設備的廠房、重要的倉庫等處設置作為值班時一般觀察用的照明稱為值班照明。值班照明宜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者利用事故照明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警衛照明是用于警衛地區周界附近的照明。是否設置警衛照明,應根據單位的重要性和當地保衛部門的要求來決定。警衛照明應盡量與室內或廠區的照明結合。
2.4障礙照明
裝設在高層建筑物尖頂上作為飛行障礙標志用的或者有船舶通行的兩側建筑物上作為障礙標志的照明稱為障礙照明。障礙照明應按民航和交通部門有關規定裝設。障礙照明應采用能透霧的紅光燈具。裝設障礙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般高層建筑物只在頂端裝設。水平面較大的高層建筑物或群集高層建筑物,除在其最高頂端裝設障礙燈外,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裝設障礙燈。煙囪的高度在100m以上者,除在頂端裝設障礙燈外還應在其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高度處裝設障礙燈。為了減少煙囪頂端的障礙燈污染程度,可在低于煙囪口4-5m處裝設。為了保證障礙燈有一盞損壞時仍能從前進方向看到燈光,應裝設排成等邊三角形的三盞障礙燈。
2.5高層住宅室內照明要求
廁所及廚房應采用瓷質燈頭或其它防水燈頭;有條件時居室燈等可采用節電開關或節電燈頭;樓梯間、電梯廳、公用走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電梯機房等應設置供繼續工作和疏散的事故照明。十九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的疏散走廊、樓梯和出口應設置供疏散使用的標志燈,其安裝距離為10.20m及各轉角處;供電繼續時間:作和疏散的事故照明兼作正常照明。如采用蓄電池作為事故照明或疏散標志燈的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不應低0.51x,但配電室、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必須仍保持正常的照度水平;事故照明及疏散標志一般采用白熾燈,應具有玻璃或金屬燈罩,并安裝在非燃燒體結構上;大居室宜設置插座兩組(其中一組為-個單相二極插座及一個單相帶地三極插座;另一組為一個單相二極插座)。小居室、大廳宜設置插座-組(一個單相工極插座及一個單相帶地三極插座)。廚房、衛生間根據需要設置-個單相帶地三極插座;二極插座需采用扁、圓插孔兩用型;有條件時宜采用二極加三極的連體式插座;供洗衣機的單相二極帶地插座,宜帶電源開關;插座的高度一般為距地0.3-0.5m(暗裝安全型)或1.4-1.8m(明、暗裝普通型);樓梯及公用廊道宜采用自動熄燈開關,但需在火警時能保持長明。每層的電梯前室燈應采用一般開關。
參考文獻
[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年版
[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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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設計規范》GB50368-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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