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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公證制度的應用論文
一、基本概況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樞紐城市,人口約 35 萬余人,鐵路公路四通八達,是晉南地區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擁有各類機動汽車 3.5 萬余輛,摩托車 2.1 萬余輛,機動車、摩托車駕駛人近 5 萬余人,年均發生交通大小事故約 2500 余起。2012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在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正式掛牌成立,由交警大隊、司法局人民調解組織、公證人員等組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統一,將受案、調案、審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中。人民調解、公證是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進行調解,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各盡其能,通過辦理賠償協議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有效化解了雙方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2.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三項重點工作"部署和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提高事故處理執法辦案工作水平,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公安部交管局關于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意見》(公交管[2010]47 號)等有關規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以來,公證充分發揮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調解及達成賠償協議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二、公證制度
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它和基層司法調解、法院審理民事糾紛共同組成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體系。它通過對非爭議、非訴訟的既存事項、依法進行真實、合法的判斷性證明,從而實現預防糾紛,防患未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豆C法》第一條:為規范公證活動,保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看出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和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的職能作用,公證機構作為我國法律服務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辦理相鄰關系、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公證,有效處理社會群體之間、家庭之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證社會的安定有序。作為預防性的法律制度設立的公證機構,是如何在"預防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作用的?公證工作的職能是通過依法介入人民商事的法律行為,確保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動有序進行,提供具有法定證明力的證據,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促進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公證工作在預防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方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正是公證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
三、公證在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處理中的作用
(一)辦理提存公證,為受害方在住院就醫期間醫療費用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需住院治療,在住院時醫院要求先交付押金,可肇事一方不愿交付,雙方互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提存公證"的辦法使這一難題迎刃而解。公證處和交警事故隊依據提存公證相關法律,建立交通事故公證提存法律服務工作機制,由此形成了公證工作全程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置的警證合作機制。
辦理交通事故提存公證的程序:1.公證處設立專用賬戶;2.對交通事故保證金進行提存公證;3.由公證處根據交警事故或醫院催款通知單給予支付;4.根據雙方協議將事故保證金提存公證處。這樣的做法,既有利于受害方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得到保障,防止了在事故處理期間為了醫藥費支出相推諉、扯皮,又使肇事方不因交通事故而耽誤其工作。同時還達到規范交警執法的作用。提存公證的實施,方便了當事人,也解決了這一困擾交通事故處理的難題。如 2013 年 8 月 17 日,田某、楊某駕駛機動車將靳某撞傷,經交警事故隊辦案民警依法認定田某、楊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肇事方與受害方達成協議,為了便于雙方生產、生活需要,受害方靳某住院期間治療費用由自己先墊付,肇事方楊某、田某將靳某住院期間保證金人民幣伍仟元和人民幣貳仟元辦理提存公證,待靳某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領取,這樣傷者治療費用得到了保障,肇事車輛及時放行,減少了營運損失,傷者和肇事方都滿意。
。ǘ┺k理賠償協議公證,減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訴訟
侯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公證處積極探索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生動載體。從而進一步推進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處理的規范化,實現了交通事故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前、專、快"工作成效。一是"前",將公正執法、化解矛盾及管理創新的關口前移。交通事故矛盾糾紛的調解及辦理提存公證、賠償協議公證便捷高效的服務,拉近了調解人員、公證人員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化解了矛盾糾紛的升級。二是"專",發揮了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的法律權威專業作用。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的介入,解放了調解環節的警力,緩解了交通民警工作強度,統一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為當時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經公證處的參與,對延期給付賠償款提供了保障。因很多車輛沒有交強險,有的車主愿意賠,但賠償款不能一次性到位,需分期付款,有時甚至需要幾年時間,為解決受害人的后顧之憂,公證通過對賠償協議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可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三是"快",經人民調解、辦理公證結案速度快。由于人民調解和公證共同參與,調解、公證效率的提高,從源頭上最大限度減少了社會不和諧因素,更好服務和方便群眾。如 2013 年 9 月 3 日發生在我市北環路東莊村口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人員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的責任一案,由交警事故隊移交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后,經專業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分析賠償依據,同時根據本案實地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很快達成了賠償協議,傷者及時得到醫治,并得到了 4500 元的賠償金,實現了案結事了。
四、運用公證手段,加強法律宣傳,提高當事人用法自覺性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引入公證程序,一方面通過公證機構的審查和對相關事實的確認,為事故雙方當事人明確其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在辦理公證業務中,公證人員運用法律知識,通過和當事人的溝通,使其真正認識到了只有增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糾紛得到更好地解決。我處在辦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時,就注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給他們講有關的法律法規,勸說責任人按照規定給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也要做好受害人家屬的思想工作,告訴他們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要求賠償,不能提出過高要求。因公證處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機構,所以,能夠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盡快的達成協議,從而避免雙方進行訴訟。截止今年10 月底我處共辦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600 余件,受到各方的好評。
綜上所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借助司法、公證調解力量,開辟交通事故調解新陣地,自 2012 年組建以來,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切實讓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損害賠償協議的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方式的創新給交通管理工作帶來的變化,初步實現"群眾滿意,形象提升"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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