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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論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創新與貢獻論文

        時間:2024-07-09 22:54:04 教育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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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創新與貢獻論文

          論文關鍵詞:塞爾 言語行為理論 以言指事 以言行事 以言成事

        淺論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創新與貢獻論文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語言研究學界的廣泛關注。后經塞爾等人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的核心內容之一。

          言語行為(speech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這一概念。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后,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L。Austin)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后經塞爾(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它為哲學、語義學、語用學的研究開辟了一個新領域。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過去人們一般認為行為是動作,言語只是說話,算不得行為。但奧斯汀指出,說話本身就是行為。言語行為是人們在進行交際時的語句(utterance),一個語句可能是語法上的一個或幾個句子。奧斯汀認為,語句有兩種意義:

         。ㄒ唬┟}意義(prepositionalmeaning)或表述意義,這是語句的字面意義,由語句里的特定的詞匯和結構來表達;

         。ǘ┦橐饬x(illocutionarymeaning),又叫施為作用(illocutionaryforce),是指語句在聽者方面產生的效果。

          例如,It’scoldhere這句話,其字面意義或命題意義是指說話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為作用則指說話者所希望產生的效果。表面上這句話是陳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許是要求別人關上門窗或打開空調。

          奧斯汀認為,人類交際的基本因素不是單個的詞或句,而是人們在說出詞或句時的特定的言語行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在這個意義上,言語行為理論把語言理論看成語言行為總的語用理論的一部分。提出言語行為理論是源于對三個哲學問題的探索:日常語言與哲學研究的關系、行為研究的方法論,以及述謂句與施為句的劃分,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解決語言使用問題,而是為了解決當時困擾哲學界的“意義”問題,并為他本人的行為研究建立理論根據。在哲學研究轉向之前,哲學家們一直認為陳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狀態,或陳述某個事實,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陳述句必須具有真假值(truthvalue)和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但奧斯汀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些偽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某些話貌似陳述,但它們卻不是以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語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還有許多非表述作用,說出的話語不只是表述,同時也實施一種言語行為,而言語行為并不總是要區分真假。奧斯汀的理論思想集中體現在“施為句”(performatives)和“指陳句”(constatives)的區分以及“言語行為三分說”理論之中。奧斯汀認為它們的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的關系。他認為施為句有以下的特征:說話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語言說出來就不能做某事;施為句是一個肯定陳述句,句子以施為動詞作為主要動詞、第一人稱、現在時、主動語態。

          奧斯汀把詞典中的施為動詞檢索出來,并歸出五大類:裁決型(ve記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諾型(commissives、表態型(behabi—tives、闡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說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在奧斯汀看來,說話人如何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意圖,聽話人如何正確地理解說話人的意圖,是研究語言交際的中心問題。

          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完善和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但在這一過程中,他放大了奧斯汀的“語言乃是人類用概念認識世界的媒介”這一思想基點,并把它作為自己語言哲學的構架。他全方位地從心智(mind)、語言(language)和世界(world)三方面多維度地進行語言哲學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樣通過語言將人類與世界相關聯。語言分析由哲學研究的一種方法成為了語言哲學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ti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i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于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并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和格賴斯(Grice)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為了闡明這個語言哲學的中心問題,他偏激地認為,表達和理解話語的意圖是格萊斯會話含義理論的全部內容。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人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

          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

          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tions):A,聽話者愿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B、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 第四,真誠條件(sinceri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

          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

          在將“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一類為偏重于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為偏重于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征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后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l)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系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

          A、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

          B、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

          C、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

          D、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

          E、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theory)。在“間接言語行為”一文中,塞爾一開始就指出:“意義最簡單的情況是說話者說出的東西。在這樣的情況下,說話者打算在聽話者那里產生某種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過讓聽話者領會產生該效果的這種意向來產生這種效果,他打算憑借聽話者所具有的有關語句表達規則的知識來使聽話者領會這種意向!比欢,不是所有意義的情況都這么簡單。例如暗示、暗諷、反語和隱喻中,說話者的表述意義和語句意義是以各種形式分離的。其中一類很重要的情況是,說話者說出一個語句,意指他所說的東西,同時還意指其它更多的東西。這里有兩種情況:

          其一,當一個包含著一個用于以言行事為語力指示者的語句被說出時,它能夠另外完成另一類型的以言行事行為;

          其二,說話者說出一個語句且意指他所說出的東西,但同時還意指具有一種不同命題內容的另一種以言行事。這第二種情況就是間接言語行為。

          這里的難題是,聽話者是如何判斷出這樣一種另外的以言行事行為的?塞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者依賴他們彼此分享的語言和非語言的背景知識,加上聽話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斷能力,說話者和聽話者所交流的要比說話者實際所說出的多。因此,說明間接言語行為的間接部分所必須的條件包括:一種言語行為理論、合作會話的某些一般原則、說話者和聽話者彼此分享的事實背景信息以及聽話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約定俗成則在某些情況下扮演了一個極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爾還認為,間接言語行為除了關系到意義和言語行為理論外,它也具有哲學上的重要性。

          三、言語行為理論的影響

          言語行為理論是一種對語言的意義進行研究的理論。它起源于哲學家對意義的研究。正如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樣,言語行為理論自誕生以來,它一方面為哲學界帶來了新的研究視角,為語言學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論;另一方面,它也引起了相當多的爭論和批評,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斯波伯(Sperber)和威爾森(Wil—son的關聯理論(relevancetheory)提出以來,言語行為理論遭到不少批評和批判。然而,盡管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言語行為的歸類難以徹底,分類過于繁瑣,但在提出的當時和隨后較長的一段時間里,它又確實是具有劃時代的理論發展,為語言學理論的研究開辟了一塊新的天地。隨便地完全否定一個曾經給人們帶來很多啟示的理論是不科學的態度。事實上,言語行為理論的較強的可操作性至今對人們的言語研究仍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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