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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等價物研究

        時間:2024-07-31 11:55:11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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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等價物研究

          

        摘要: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錢幣匱乏,對外貿易及大宗貿易中主要用金銀器皿和絲綢支付物價,同時也使用金銀錢幣。由于金銀錢幣和器皿及絲綢分割困難,不利于小宗貿易,因此從吐蕃占領敦煌到歸義軍時期結束,敦煌貿易市場一般使用實物支付物價。作為交換計算價格標準的等價物,系以麥為主,輔之以粟。

            關鍵詞: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等價物;麥粟

        Abstract: The late Tang Five Dynasties Dunhuang trading market money is deficient, in the foreign trade and the large amount trade mainly with the money household utensils and the silk payment price, simultaneously also uses the money money. As a result of the money money and the household utensils and the silk division difficulty, does not favor the small lot trade, therefore seized Dunhuang from Turfan to turn over to the troops fighting in a good cause time to finish, Dunhuang trading market general use payment in kind price. As the exchange imputed price standard's equivalent, is by the wheat primarily, auxiliary by millet.

            key word: Late Tang Five Dynasties; Dunhuang; Trading market; Equivalent; Mai Su
         
        前言
          晚唐五代吐蕃、歸義軍統治下的敦煌市場由于政治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響,中原地區的貨幣很難流入,唐代的錢幣不再使用,因此敦煌貿易市場錢幣匱乏。從敦煌文書反映的情況看,自吐蕃占領敦煌起直到歸義軍政權末期,不再有任何關于使用錢幣進行交換的記載。其次敦煌市場有白銀黃金流通,文書中有使用銀碗支付物價的記載,銀器成為晚唐五代敦煌市場上流通的一種特殊貨幣。但是銀器有其不可克服的弱點。銀器貴重,一般重六兩以上,按當時比價,一兩銀相當于三石麥(注:張亞萍、láng@①閣:《唐五代敦煌的計量單位與價格換算》(《敦煌學輯刊》1996年第2期)據P.2583號文書推算出銀壹兩價值麥四石八斗。我們據P.2049所載得知銀壹兩價值麥叁碩,參拙稿《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物價》,《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故銀器不利于小宗貿易。而小宗貿易一般來說是市場交換的主體,雖然輔之以碎銀,仍然不能滿足需要,分割還是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為保障貿易順利進行,必須使用一種既方便分割又不損耗其價值的東西來代替錢幣。錢幣取消后敦煌貿易市場是以什么作為等價物進行交換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對敦煌貿易市場就無法深入研究。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這個問題還沒有進行任何研究。本文主要根據敦煌籍帳類文書所載在交換收支中的所用物,來探討晚唐五代敦煌市場中的等價物。
            一、黃金白銀在晚唐五代敦煌市場流通
          在敦煌貿易市場上,粟特等西域人充斥其中,西域地區的商品多見于敦煌市場。姜伯勤先生指出,粟特人的貿易路線是一條白銀之路(注:姜伯勤:《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綢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章第一節《薩珊波斯通往高昌的"白銀之路"》,第五章第二節《敦煌吐魯番的流通經濟與"白銀之路"上的粟特人》。)。晚唐五代敦煌商業貿易在唐代錢幣奇缺而不得不以實物代替的情況下,金銀等是否作為貨幣進入流通領域并在敦煌使用呢?
          吐蕃及歸義軍統治下的敦煌寺院,黃金白銀使用很普遍。黃金白銀用于制作寺院的法器,像寺院的鍍金佛像、金銀泥書幡寫經、金銀器皿等。P.3432《龍興寺卿趙石老腳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養具并經目錄數點檢歷》記載吐蕃時龍興寺有數量眾多的鍍金和金銅佛像、菩薩像、黃金裝飾物品,又有陸兩金花銀盞壹、散金肆錢及"銀盞壹,拂臨樣"等。(注: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三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1990年,第2-6頁。)盡管原卷后部殘缺,但這些足以表明龍興寺在吐蕃統治時期黃金、白銀使用普遍。除散金、金花銀盞外,其余都與流通領域無關;散金是否用于流通,亦無資料說明。但有一點是清楚的,當時敦煌市場中有數量較多的黃金白銀流通,寺院才有可能得到數量可觀的黃金白銀。P.2706《年代不明某寺常住庫什物交割點檢歷》記載該寺有生銀、銀末、銀珠子、金餅子等。S.5897《子年領得常住什物歷》記載有銀釵子。銀末可能是做銀泥用的,銀珠當是做法器裝飾用的,銀釵子是施入物。在吐蕃統治下的敦煌寺院普遍收藏金銀,到歸義軍時期黃金白銀在寺院的作用更為普遍。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點檢歷》點檢物品中專門列具了金銀器皿一項,所列的器皿有柒兩拂臨銀盞子壹、弱金肆錢、貳拾肆兩銀香爐并銀師子、銀珠子貳拾陸。(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三輯,第9-13頁。以下所引敦煌文書不注明出處者,并見此書第二輯至第四輯。)從拂臨銀盞子看,有很多金銀器皿是從拂臨(東羅馬)等地傳入敦煌的,這顯然是粟特人商業活動的結果,說明歸義軍時期,敦煌的粟特人仍然是對外貿易的主體。這些銀器是以貨幣的性質還是以商品的性質進入敦煌,雖無法肯定,但其入藏寺院一定是商業交換所致! 
          在舍施活動中,官員和富商把金銀施入寺院較常見。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記正月十五日吐蕃某官施物中有黃金五兩;二月五日尚乞心兒福田施僧拾伍兩金花銀盤子壹、拾兩銀瓶子壹;宰相上乞結羅福田施僧拾伍兩金花銀盤子壹、拾兩銀盤子壹、柒兩銀盤子壹,"三事準得麥陸拾馱",即上乞結羅所施三件銀器共32兩值麥60馱。這表明銀器有可能作為硬通貨流通。又P.2567《癸酉年(793)二月沙州蓮臺寺諸家散施歷狀》記載散施物中有銀@②子四、銀一兩三錢、十量金花銀瓶子一、八量銀胡祿帶一、銀火鐵一、又銀一錢半、金八薄、又金一錢、銀鞋帶一量等。這都表明晚唐五代敦煌市場有大量黃金白銀在流通。黃金白銀除作為器皿或裝飾品外還有一部分保持著原始狀態的散金碎銀。
          歸義軍時期寺院使用的大部分金銀購買于市場,這可以從大量的收支帳中看出。P.2049《后唐長興二年(931)正月沙州凈土寺直歲愿達手下諸色入破歷算會稿》記載:"麥叁碩,張兵馬使買銀壹量打wǎn@③(碗)用。麥陸碩,張兵馬使買金水柒錢,渡(鍍)金剛頭冠用。麥叁碩,李員住買金壹錢付庫。麥兩碩叁斗,徐和員買金半錢,亦付東庫保達。""粟叁碩,張兵馬使買銀一量,打wǎn@③(碗)用。粟肆碩,李員住買金一錢,付庫。"毋庸置疑,張兵馬使等人是從市場購買的金銀。這些流通于市場的金銀其作用是充當一般等價物,還是作為商品流通?從籍帳記載看,敦煌市場出現的是一逆反現象,即金銀充當商品,而真正的商品反而變為一般意義上的等價物。人們購買金銀不是作為貨幣以備使用,而是制作成各種器皿并加以保存,故本卷記載著敦煌還活躍著一個專門負責金銀器皿制作的行業(金銀行)及其下屬的一批工匠(金銀匠)的一些情況(注:參拙稿《唐五代敦煌手工業研究》,《敦煌學輯刊》1996年第1期。晚唐五代敦煌手工業中有金銀匠都料及大批金銀匠,構成了敦煌金銀器皿制作行業。榆林窟第24窟有供養人題記"社長押衙知金銀都料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太子賓客郁遲寶令一心供養"。)。從市場上購買金銀制造器皿還見載于S.6452《辛巳年(981)十二月十三日周僧正于常住庫借貸油面物歷》:"粟兩碩,于fàn@④都料邊買銀用……酒壹甕,打銀wǎn@③(碗)博仕(士)吃用。"P.2776《年代不明(十世紀)諸色斗入破歷算會牒》:"面伍斗,看造銀wǎn@⑤(碗)博士用。"S.6330《年代不明(十世紀)諸色斗入破歷算會牒》記載:"粟肆斗,與金銀匠李員住用。"為此敦煌專門設有金銀匠都料,管理該行工匠。從P.2641《丁未年都頭知宴設使宋國清等諸色破歷狀并判憑》記載歸義軍官府一次動用的工匠中就有金銀匠十人。S.1366《年代不明歸義軍衙內面油破歷》記載四月十一日衙內造腰帶金銀匠七人,工作十五日,支面兩碩壹斗。又于四月二十九日動用金銀匠五人造作三日。說明晚唐五代敦煌手工業中金銀器皿制造很興盛。為數甚多的金銀匠在都料的統官下,經;顒釉诠俑、寺院和民間制造金銀器皿,表明在當時市場上有很多金銀或者金銀器皿在流通。
          敦煌高級僧侶或者出身富家的僧徒大量使用、保存金銀器皿在當時蔚然成風。P.3410《崇恩和尚析產遺囑》記載索崇恩和尚的財產中,就有伍兩金銀間腰帶壹、銀碗壹枚、拾伍兩銀碗壹枚等。上行下效,甚至一般僧徒也使用金銀器皿,佩金戴銀相沿成俗,嚴重影響到佛教教團的清規戒律,佛教教團不得不用明文加以限制。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應管內外都僧統置方等戒壇榜》曰:"銀匙銀筋,輒不得將入……銀匙銀筋打碎,莫惜功夫。"榜文中這一限制規定表明在當時的僧徒中使用金銀器皿等奢侈品較普遍,情況十分嚴重。
          敦煌文學文書中記載晚唐五代敦煌民間使用有大量金銀器皿,市場流通有金錢、銀錢。P.2058《兒郎偉》、P.2569《兒郎偉》、P.3270《兒郎偉》記載敦煌使用的器物有金盞、銀瓶、銀碗和純金作的幄帳,與其他文書記載相符。敦煌市場使用的金銀錢幣主要來源于回鶻和西域等地,與貿易、納貢關系密切。P.2569《兒郎偉》記載"焉祁送納金錢"。P.4011《兒郎偉》稱甘州回鶻"獻納金錢城川"。金銀錢幣在敦煌的使用情況亦有記載,P.3302《兒郎偉》記載長興二年都僧統于宕泉建窟,窟成之后,為慶窟上梁,"盡向空中亂撒,次有金錢銀錢"。P.3909《障車詞》有"金錢萬貫,綾羅數千"。金銀錢等硬通貨不但流通,而且數量不小。P.2612《兒郎偉》記載敦煌街南、街北市場貿易繁榮,商鋪林立,外商眾多。(注:以上所引敦煌文書中的《兒郎偉》,錄文參黃征、吳偉《敦煌愿文集》,岳麓書社1995年版,第943-976頁。)P.3718《梁幸德邈真贊并序》記載他出使西域:"西城奉主,金盞親傳。"(注:拙著《敦煌碑銘贊輯釋》,甘肅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50-451頁。)金盞等當由西域傳入。金銀錢的流通使用與當時敦煌對外貿易關系密切,并主要使用于對外貿易中,故敦煌籍帳類文書不見金銀錢使用的記載! 


          歸義軍官府中亦收藏銀器,時常用作賞賜和支付物價。P.3750《歸義軍時期某守官與瓜州家屬書》稱歸義軍恩賜諸物中有銀碗一枚。S.6010《歸義軍時期衙前第六隊轉帖》記載有:"押衙王通信銀碗,兵馬使李海滿、宅官馬茍子銀碗。"歸義軍官府和官員收藏銀碗也有來自中原地區,P.3547《沙州上都進奏院上本使狀》記載唐朝賜給沙州賀正專使陰信均等的銀器有押衙三人銀碗各一口、軍將十三人銀屈厄各一枚,尚書答信物中有銀盞一具、銀蓋碗一具、判官三人都衙一人銀碗一口。此外,銀釵等裝飾品和器皿也很常見。
          為什么晚唐五代敦煌人要打制保存那么多銀碗、銀盤子等器皿,是單純為了使用還是作為其他用途?從寺院所收藏的金銀器皿看,主要是銀碗(或金花銀碗)、銀盤子等,這使我們聯想到吐蕃時期敦煌富商粟特康秀華向張金炫所在的乾元寺施舍的物品中除胡粉、粟麥外還有銀盤子三枚三十五兩。(注:P.2912《某年四月八日康秀華寫經施入疏》。參拙稿《都教授張金炫和尚生平事跡考》,《敦煌學輯刊》1997年第2期。)康秀華是經營胡粉生意的富商,胡粉價格昂貴,若換為糧食不便于保存,難以攜帶,我們推測銀盤子是康秀華用胡粉換來的,是流通中使用的硬通貨,故標明重量,便于計算。S.4215《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點檢歷》亦記載有白銀碗壹枚重捌兩半;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鄉百姓吳保住牒》證實銀碗等是用作支付物價的等價物:"牛價銀碗壹枚。"關于白銀用于支付物價充當貨幣還可以由下列文書證明。S.4525《付什物數目抄錄》記載:"付白山銀@⑥(碟)子壹雙、銀鋤壹雙、銀盆子壹、大銀wǎn@③(碗)壹枚,盤盞壹副……付岳富定銀wǎn@③(碗)四枚、孔員昌壹枚、米永興壹枚、張章兒壹枚、史殘友壹枚。"文中所載支付銀質器皿,其性質顯然是貨幣,不是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器皿。表明銀碗是作為貨幣流通于敦煌等地的貿易市場中。金銀器皿用于支付物價,而且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西域,文書所載最小銀器也重六兩,按照時價,當在18石麥左右,相當于一頭牛的價格,故在敦煌籍帳中一般性支付物價,很少使用銀器。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雖然有散金碎銀流通,由P.2049、S.4642等號文書中的記載看,占不到整個支付物價的百分之一。
            二、吐蕃統治下敦煌貿易市場支付物價的方式
          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的貿易市場雖無錢幣、金銀等充當等價物的明確記載,但是交換卻表現得十分活躍。關于商品交換的一般原則以及市場貿易支付的方式,可以從敦煌籍帳類文書看出。P.2912《炫和尚貨賣胡粉歷》記載張金炫等出賣康秀華舍施的四十九兩半又一分胡粉時是用麥來計算其價值,但實際支付的不完全是麥,如宋友友妻半兩胡粉準麥兩石五斗,旁注"付粟稻收了";賀進玉、fàn@④什德買胡粉準價是麥,實際支付的是青麥;惠興、fàn@④興國購買胡粉以麥計價,實際折為經價、畫幡價,另外還有折為chèn@⑦價等。(注:參拙稿《康秀華寫經施入疏與炫和尚貨賣胡粉歷研究》,載《敦煌吐魯番研究》第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08頁。)在殘存的61筆帳中無一例外?梢哉f明在這次出賣胡粉的貿易活動中,麥是作為等價物的身份出現的,是出賣胡粉的計價標準。
          以麥計價還可以由其他文書找到相應的例證。北圖咸字59號《寅年(822)fàn@④英振承造佛堂契》記載慈燈雇fàn@④英振于東河莊造佛堂一所斷作麥捌漢碩,"其麥平章日付布一匹,折麥肆碩貳斗,又折先負慈燈麥兩碩壹斗,余欠fàn@④英振壹碩柒斗,畢功日分付"。議價當天訂的工價是麥,而實際支付的是布,也表明麥是當時支付物價時的主要計價標準。以麥計算工價而不支付麥,是因為當時敦煌用麥計價比較方便,已形成習慣,易于交換雙方接受。北圖鳥字84號《丑年至未年某寺得付麥油布歷》記載:"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當家書幡四十二□,每一□麥壹碩,準合麥肆拾貳碩。"(注:查原卷圖版,該卷右下角今已殘。錄文中"□每一□麥壹碩,準合"系據許國霖《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下輯"書幡帳目"條補。)"寅年正月五日使車牛七日折麥叁碩伍斗;三月五日使牛具種兩日折麥一石;又布一匹,折麥肆碩二斗……九月十日wéi@⑧課折麥壹碩肆斗,又使車牛兩日折麥一石,又wéi@⑧課折麥一石……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書幡十二口,每口麥壹碩二斗……靴一量折麥肆碩貳斗……又@⑨一具折麥貳碩貳斗……卯年三月十日僧福漸書幡十二口,每口麥壹碩貳斗……索朝宰書行像麥叁拾碩,內領麥柒碩,八宗(綜)布二丈壹,花氈壹領折麥陸碩,又使牛具兩日折打祛(?)子一。""北蘭若杜家書佛堂領麥陸碩,高行真處得。"從以上記載看,吐蕃時期敦煌的工價、物價計算都是以麥為標準進行的,折算成麥子并不說明實際支付的一定是麥,像索朝宰書行像以麥計價而交付的有八綜布、花氈等。故支付的可以是麥,也可以是按麥與其他東西的比價關系而換算成所需要的東西。因此帳中所標示的準麥、折麥數,實際含義是用麥來折算工價或物價。S.2228《辰年巳年(九世紀前期)麥布酒付歷》記載:"五月十四日于李日照家邊買小銀釵子一三(枚),其釵子折麥拾碩,并漢斗",清楚地表明麥是用作支付物價的等價物! 
          吐蕃統治時期,不但麥在支付物價時似乎具有等價物性質,而且粟同麥一樣可用于支付物價。記載最為突出的是S.6829《丙戌年(806)正月十一日已后緣修造破用斗布等歷》,帳中記載因修造買木、鐵及支付工價用的主要是麥和粟:"(正月)十九日買張奉進木付麥肆碩。廿二日買康家木價付布肆匹;計壹佰柒拾陸尺折麥壹拾碩。又付粟叁碩。"麥在帳中僅作為木材價格折算標準,實際支付的是布和粟。"四月二日,出麥柒斗,付曹曇恩解木七日價。同日出麥貳斗,付索家兒充解木兩日價。又一日價麥壹斗。九日,出粟柒斗,付索鸞子充解木五日價。廿一日出粟柒斗,付彭庭賢雇車載城西木。""五月三日出粟壹碩肆斗,粟壹碩捌斗,付孟家木價。同日,出粟壹碩,與榮國造chuán@⑩及毗離(篦籬)手功。九日出麥壹碩肆斗,粟叁斗伍勝,買鐵四斤打釘。同日付康太清粟叁碩,充先買材木價。六月二日出粟柒碩,付榮清等充仰泥手功。同日出粟叁碩,麥壹碩伍斗,與王庶子仰泥手功。""(九日)同日出粟貳碩,付康太清買柱子價。十二日出粟陸碩叁斗,還道等先修佛殿手功。廿一日出粟肆碩、麥壹碩伍斗,與王庶子仰泥手功。"從這數筆支付帳分析,粟和麥等都用作支付木材、鐵、手功(工)價,唯麥作為計價的等價物。我們從帳上表象看,似乎粟也是一種等價物,實際上從粟與麥比較來看,粟更偏重于以物易物而不是等價物,之所以用粟來支付,背后有麥與粟等其他東西的比價在里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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