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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

        時間:2020-10-09 12:14:21 經濟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論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 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由于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和投保 人所約定,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因當事人的認知程度、使用語言文字的差別以及時間的不 斷推移,難免發生爭議,如何正確把握當事人的爭執點并予以妥善合理解決,首先面臨 的問題便是解釋保險合同。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利解釋”原則的法律規定

            保險合同具有典型的格式合同的性質。《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 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合同的解釋,應當遵循和適用關于格式合同的“不利 解釋”原則。《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 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 釋!憋@然,我國法律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已經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這對 于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存在的問題

            “不利解釋”原則僅僅為解釋保險合同的條款爭議提供了一種原則,它本身并沒有提 供解釋保險合同的方法,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表現為:一是保險合同的解釋 不夠規范統一。由于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尚未 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上法院的一些審判人員對《保險法》和相關的業務知識比較生 疏,不能很好地處理保險合同與其它商事合同之間的共性和個性的關系,用審理普通民 商事案件的思維對待保險糾紛,使保險合同的解釋不夠規范。二是不恰當地任意引用“ 不利解釋”,原則。一些法官片面強調“保護弱勢群體”,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合 同的內容有爭議,就首先引用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在訴訟程序和實體處理中對保險公司的要求過于嚴苛。三是解釋保險合同時,拘泥于 字面意思而忽略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不注重合同的整體性,斷章取義。以上情形導 致了法律適用錯誤、責任認定不當、審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 險糾紛案件標的雖小,但法院對個案的處理結果往往會影響到一批同險種保險合同的理 賠,極易助長被保險人的僥幸心理,不利于防范道德風險,同時也損害了其它被保險人 的利益,給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相關案例:2001年6月29日陳 某為自己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單受益人為其兒子陳 子。2002年2月6日,陳某因肺癌死亡,陳子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 。保險公司經調查得知:2001年7月5日,陳某因左骼骨部腫痛至醫院就診而被確診為“ 右下肺癌左骼骨轉移”,其后一直在間斷治療,未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依照《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第5條責任免除第7款“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 復效之日起180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合同終止 。”故保險公司給予拒付處理。陳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 險公司《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第5條第7款本身理解上使人產生歧義,針對格式條款應作 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釋。故對此條款的解釋應以受益人解釋為準。據此,法院判決保險 公司敗訴。二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后認為: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含義,首先應從保險條款 整體內容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出發,故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

                    三、各國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時遵循的原則

            國外保險合同的解釋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意思說,強調合同解釋的最終目的是尋求 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大陸法系的法國為代表。二是表示說,認為當事人的任何意圖都 應用行動(文字)表示出來,以英美法系為代表。

            (一)意思說
            1.意圖解釋原則。如果保險合同的某些含義不明確,可作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解釋,則 要根據訂約時的歷史背景、客觀情況等進行分析判斷,以尋求當事人訂約的真實意圖。
            2.有效解釋原則。即如果一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使合同有效的解釋。
            3.目的解釋原則。當文字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最適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釋。
            4.依習慣解釋原則。有歧義的文字依訂約時的慣例進行解釋,慣例雖未載明于合同, 但解釋保險合同時可作補充。
            5.整體解釋原則。合同的全部條款可以互相解釋,以確定每一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含 義。
            6.誠實信用原則!兜聡穹ǖ洹返157條規定:“合同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一般交易 上的習慣進行解釋”。

            (二)表示說
            1.整體解釋原則。合同中的每一個詞均有具體含義,某一詞的解釋應同合同的其它部 分無矛盾之處。
            2.專業解釋。對保險合同的文義解釋一般應按文字的通常的意思去解釋,但專業術語 ,則要從專業角度去解釋。
            3.一致原則。某一用詞在整個合同中的含義應一致。當保險單中的特約條款與一般條 款不一致時,特約條款的含義優于一般條款原則。當保單后加條款與保單的格式條款不 一致時,后加條款優于格式條款,手寫條款優于打印條款。

                   四、“不利解釋”原則適用的范圍及方法

            “不利解釋”原則僅能適用于保險合同有歧義而致使當事人意圖不明確的場合。若保 單的用語明確、清晰且沒有歧義,說明當事人的意圖明確,沒有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余 地,不能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語義解釋,“不利解釋”原則不能被用于曲解保險合同的用 語;若保險合同有文義不清的條款,但經當事人解釋而被排除了,或當事人通過其它途 徑予以證實也沒有適用“不利解釋”原則的余地。因此,當保險合同的語義清晰、當事 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意圖明確以及法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已有規定時,盡管當事人對保險 合同的內容存在爭議,也不能運用“不利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條款的文義不清,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但不得同解釋保險合同的 基本原則相沖突。我國《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應 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边@一條款確立了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應首 先根據合同文字的含義探究當事人的意思,如果文字有多種含義,則輔以其它原則。借 鑒國外做法,保險合同“不利解釋”可遵循以下原則:

            (一)詞句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使用語言文字的文義最能表達當事人的意圖,解釋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用語的 文義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闡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 表明保險合同所用語言文字的文義不能代表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行詞句解釋時應注意 :1.保險合同所用文字應按其所具有的通俗語義進行解釋;2.保險合同用語應按其表面 語義或自然語義進行解釋;3.保險合同所使用的法律術語及其它專業術語應按該術語所 特有的意義進行解釋。

            (二)上下文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所使用的術語,其含義往往受上下文的約束。在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保險 合同條款的上下文進行合理斟酌,從相互關聯中分析確定其含義并推斷出當事人的意圖 。

            (三)目的解釋原則
            在解釋保險合同前應首先了解雙方當事人在制定保險合同時所希望達到的目的,而后 以這個目的或這些目的為指導,去說明保險合同的含義,闡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

            (四)交易習慣解釋原則
            交易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合同當事人所共知、認可并遵循的方法和 規則。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將交易習慣視為其真實意思,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但適用該原則應是雙方都知道的,同國家的法律無沖突,同合同中的其它條款也無矛盾。

            (五)誠實信用原則
            它適用于保險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各個階段。保險就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 的一種信用活動,所以,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保險合同解釋也要遵循誠實信用 原則,在保險合同用語含糊不清、意義不明時,尋求對雙方較為公平的解釋。

            (六)一致性原則
            當保險單的規定或用語發生抵觸時,法院應盡量加以協調,使之趨于一致。批注、加 貼或者附加條款和保險合同的原有條款有相同的效果;但是,當批注、加貼或者附加條 款和保險合同原有條款發生沖突時,保險合同的手寫或打字批注優于印刷批注,打字批 注優于加貼條款,加貼條款優于基本條款,特約條款優于保險單的一般條款。

            “不利解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到過多的重視,以致有時法院在未采用其它原 則進行解釋時,就首先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這種做法并不公平,保險合同是雙方當 事人以平等身份簽訂的,它應當考慮保險合同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所使用的合同語言環境 、意圖、行為等因素,并同時對保險合同的內容作全面的整體評價。解釋保險合同時應 考慮到雙方的權利,只有在運用其它解釋方法無法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時,才應適用 “不利解釋”原則,而不能優先適用。準確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對保險合同的爭議 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釋,以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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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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