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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戶信息在金融集團內的共享和限制

        時間:2024-10-15 09:25:36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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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信息在金融集團內的共享和限制

        對客戶數據資料信息在組成金融集團的各金融機構間的利用,是金融集團形成組織優勢的重要源泉之一,是金融集團協同效應得以充分發揮的一個重要方面。金融集團利用統一的信息平臺,可實現集團內部各組成經營單位對客戶數據和資料的共享。組成金融集團的各金融機構,憑借對客戶的更充分認識和深入了解,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開發金融產品,采取更為符合客戶需求的營銷手段,提供更符合市場需要的金融服務活動! 
          一、客戶數據的隱私權限制
          
          金融集團雖然可以利用統一的信息交流平臺,分享各組成經營單位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和各金融機構利用各種渠道收集的客戶信息,但對客戶信息的利用,卻受到客戶隱私權的諸多限制。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意味著公民有權不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個人生活安寧權,即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涉與破壞;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即對個人信息和資料,如個人健康、財產、婚姻等情況,社會關系、心理特征等等的保密權,個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3)個人通訊秘密權,指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話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取;4)個人隱私利用權,指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等。隱私權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這種隱私權的限制,使得各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利用,只能局限在業務流程內部,比如作為評價客戶的標準等,不能公開也不能反饋給客戶。出于法律、倫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限制,金融集團對客戶信息的利用,要受到客戶隱私權的諸多方面限制。出于法律、道德、社會傳統和倫理習慣,形成了客戶的隱私權,違反這種隱私權的行為,必將招致客戶的反感和市場聲譽的損失,甚至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對客戶隱私權內涵的社會理解,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利用,必須遵守“保密”、“自愿”的原則。
          1.對客戶信息商業性使用的限制。
          出賣客戶數據,無論是客戶的基本數據(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統一編號、電話、住址及e-mail等數據),賬務資料(包括賬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賬號、存款賬號、交易賬號、存借款余額、其它往來交易數據及財務情況等數據),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注銷記錄、注記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還是客戶的投資數據(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數據),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期別、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和拒保記錄等相關數據);都是被禁止的。
          2.對客戶數據主動性使用的限制。
          根據客戶信息,開發出相對應的各種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主動提供給客戶;然后創造條件、激發客戶的潛在需求,以促使交易的完成。以上對客戶數據的開發利用,雖然符合“保密”的原則,但卻有可能違反“自愿”的原則。往客戶的信箱里塞滿各種廣告郵件,甚至垃圾郵件,會給客戶帶來各種不便,甚至擾亂客戶喜好的固有生活規律。除非客戶事先表達有清楚的意愿或表示同意,針對客戶情況采取的主動回應或發送信息的行為,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如醫院針對病人健康狀況而給病人投送各種藥品和保健品的信件和治療信息等,雖然客觀上也有利于病人的利益,但卻有違病人的“自愿”原則。
          
          二、金融集團對客戶信息利用的條件
          
          金融集團內各金融機構雖然可以共享客戶信息,對客戶信息的開發利用卻受到客戶隱私的諸多限制。即使是信息采集人,對客戶數據的使用也不能隨心所欲;對通過內部交流平臺獲知客戶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對客戶數據的使用就更是受到限制。一般來說,金融集團要發揮數據共享的集團優勢,對客戶信息的開發和利用,必須尊重客戶隱私權的規定,其統一信息平臺的建設,必須具備以下一些條件或機制。
          1.明示機制。
          金融機構必須事先明確告知客戶,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會搜集、整理并儲存客戶的個人基本數據,如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其他相關的必要數據等;或因金融服務而了解并記錄了客戶的賬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必須明確告知客戶數據的采集方式,儲存及保管方式,使用范圍和目的;并公告承諾對客戶資料的保密等。金融機構的明示行為,必須采取清楚的、顯著的以及容易理解的公示方式。金融集團必須公開承諾:對客戶數據的搜集與使用,僅局限于為客戶提供良好金融服務及業務之必要范圍;利用客戶信息進行共同營銷,開發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目的都是為了滿足客戶各方面的金融需求,都是為了讓客戶得到更完整及專業化的金融服務。
          2.退出機制。
          金融機構負有保管客戶數據完整性和準確性的義務。當客戶的個人數據有變更,需要更改時,客戶可以通過便利和可行的方式、渠道,辦理個人數據的更正、修改,如通過書信、電話、傳真或網絡以及其他事先雙方約定的通道和方式?蛻粲谐浞值倪x擇權和主動權,可隨時要求金融機構將其個人信息從金融集團的共同營銷名單上刪除。金融機構在進行統一數據庫和信息平臺建設時,必須告之消費者收集信息的類型,以及消費者如何終止這種行為。
          3.選擇性加入機制。
          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使用,必須得到客戶本人的同意,并為客戶個人提供拒絕信息披露的機制,比如可以拒絕提供與進行的金融服務不相關的信息等。除非經過客戶的同意,授權或是因其他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一般不能將消費者的非公開數據透露給金融集團內的其他子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即使金融機構在搜集信息時事先聲明,消費者的信息將在集團內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間進行交互運用和揭露,如有必要還可能將消費者的個人數據,揭露予受金融機構委托處理營業相關事務的第三方,以為特定目的的利用;客戶對其個人信息的交互利用,仍然有充分的隨時限制或停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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