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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創新可以借鑒

        時間:2022-12-09 20:32:43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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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創新可以借鑒

        摘要: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不斷改革,是美國最大程度發揮存款保險制度效力的主要做法。2006年美國再次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我國當前正積極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借鑒美國的經驗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啟示
           
          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加快,中小規模存款性金融機構紛紛發展,競爭加劇,市場化風險暴露的可能性也隨之加大。無論是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還是從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出發,我國都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近年來不斷改革其存款保險制度。借鑒美國經驗,對推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新發展
          
          (一)將銀行保險基金與儲蓄保險協會保險基金合并成存款保險基金。2005年底前,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管理的存款保險基金包括銀行保險基金(BIF)和儲蓄協會保險基金(SAIF),分別對應所有的被保險銀行和被保險儲貸機構。但近年來,這一狀況已發生巨大變化。首先,銀行和儲貸機構之間業務界限日益模糊,兩者特許經營權的許多法定差異已縮小,繼續維持兩個不同基金勢必增大市場成本。其次,許多金融機構尤其是儲貸機構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基金和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保的存款,聯邦存款保險基金實際上變成一個混合基金,繼續對存款保險基金進行區分實際上增大了基金操作的復雜性。再次,銀行和儲貸機構所需繳納的保費并不僅基于自身的風險,還要視各自所對應的保險基金規模來確定,存在“同樣風險特征的機構支付不同保費”的狀況。如,1995年和1996年時,被銀行保險基金風險評級為最佳(“1A”類)的機構無須繳納保費,而被儲蓄協會保險基金評為最佳(“1A”類)的機構仍需支付保費。基于以上原因,新法案將銀行保險基金與儲蓄協會保險基金合并成一家新的基金——存款保險基金(DIF)。同時將自我管理的退休金賬戶的保險上限提高到25萬美元。經過本次改革,既壯大了存款保險基金的實力,又避免風險相同但因執有牌照不同的被保險機構在繳納保費方面存在的差異,同時也利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節省管理成本,提高存款保險基金運作的效率。
          (二)改進費率體系。美國的風險費率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絕大多數機構不需繳納保費,使風險定價機制失去普遍的約束性。根據法律規定,當存款保險基金規模高于當年被保險存款總額的1.25%以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不再對評級最高的“1A”類存款機構征收保費。根據目前評級情況,約有94%的銀行依上述規定不需繳納保費。在這種情況下,業務增長較快的機構可能蘊涵更大風險,卻無須為此支付代價。這種風險定價機制若長期執行下去,可能會偏離預期損失結果,扭曲市場行為。二是現行保險費定價機制不科學。在現有體制下,風險定價體現的只是存款保險機構過去的記錄,缺乏風險及時識別機制。三是費率體系對風險細分程度不夠。根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2001年的測算,在“1A”類被保險銀行中,對存款保險基金完全沒有損失威脅的銀行只有42.7%。針對這一問題,新法案明確提出要改革當前的風險差別費率制度。目前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已開始擬定新的保費征收方案,主要有:(1)在風險定價方面,對大、小銀行區別對待,把資產規模大小作為考慮因素之一來建立差別風險費率體系。(2)在風險評估方面,更多考慮市場信息。(3)授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根據被保險機構的風險對存款保險進行定價的權力。
          (三)存款保險儲備水平由固定比例調整為區間浮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目前所采用的評估體系是依據1991年頒布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FDICIA),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儲備水平的目標比率DRR(存款保險基金額/被基金保險的存款額)必須維持在一定水平。當低于此水平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將采取兩種方式補足:一是在一年內收足基金規定的目標比率。二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收取最低不小于存款0.23%的費率,在15年內收足資金,使基金達到目標水平。2005年底,銀行保險基金占被保險銀行類機構被保險存款比例約為1.23%;儲蓄協會保險基金占被保險的儲貸機構被保險存款比例約為1.29%。
          新法案對存款保險儲備水平由原來1.25%的固定比例更改為1.15%-1.5%區間浮動,允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實際儲備比例發生下述變化時采取行動:(1)當儲備率低于或預計6個月內會低于1.15%時,采取恢復計劃,保證存款保險基金在5年內恢復到1.15%的水平。(2)當儲備比例在1.35%至1.5%之間時,將基金高}出1.35%比例部分中的一半以紅利方式向所有被保險成員返還。(3)如果儲備比例超過1.5%,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須將高出1.5%比例部分以紅利方式向所有被保險成員返還。新法案確立了保費返還制度,保費的返還主要依據各機構過去支付的保費和當前實際費率確定,并綜合考慮其歷史貢獻和現有的風險狀況,對資本充足并管理良好的存款機構可減輕其保費負擔,對風險狀況較差的存款機構則保費不變,并敦促其加快改變現狀,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
          (四)存款保險限額與通貨膨脹掛鉤。由于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存在,保險限額的真實價值經常發生變化。為維持保險限額的實際值,美國自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以來已先后進行6次保險限額調整。新法案將通過指數化方案來確保保險限額實際值的穩定增長,授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和國家信用社管理局理事會根據通貨膨脹率,共同決定存款保險基金和國家信用社共同保險基金的存款保險限額。將限額與通貨膨脹掛鉤除能夠減少物價變動對保險限額真實價值的影響,增強存款人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信心外;還有助于銀行和存款人更好地預測保險限額增長的時間和數量,從而能更有效地制定財務計劃、降低成本。
          
          二、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當前正積極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盡管我國銀行體系、監管體制及存款市場等與美國都存在很大差異,但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仍給予我們許多借鑒與啟示。尤其是2006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最新變革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未來發展方向,值得關注。
          (一)立法先行。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史實際上是一部立法的歷史。不僅如此,美國會計、金融監管、破產等各方面法律的不斷完善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在美國制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可發布具體管理規則來對有關原則進行細化,體現出制度建設的靈活性。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 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著手研究制定《存款保險條例》,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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