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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

        時間:2024-09-17 07:10:24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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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

        淺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 【摘 要】一人公司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已被承認,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有很大的價值。文章從其基本的理論出發,分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諸多弊端,并就其存在的弊端,借鑒各國經驗,為完善其制度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一人公司;法律規避;公司法人;資格否定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的由一個股東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顧名思義,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真實含義,有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該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僅為單個股東所持有,并且該公司有且僅有一個股東。公司在設立時,公司章程記載或公司登記股東就僅為一人。例外情況是公司設立時股東雖然不止一人,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的全部資本或股份轉到一個股東手中。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人數為復數,但實質上只有一人為公司的“真正股東”或者說是“實有股份權益者”,其余股東僅僅是為了滿足法律上對公司股東最低人數的要求,或是為了真正股東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掛名股東而已。掛名股東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東之出資額或股份的受托人。從各國實際來看,不管各國公司法是否承認一人公司,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已在各國廣泛存在。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
          雖然說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重要價值,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很明顯的:
           (一)欠缺對債權人等相關群體利益保護
           在當今社會,市場經濟十分活躍。一人公司的全部的股份或出資由單一的股東所有,一人公司因為股東的單一無法建立起股東會和監事會對于一人股東行成制約和監督。雖然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一人公司存在的情況下,對于交易相對人不利,使得交易風險更大了,進而影響經濟貿易的發展和社會的經濟秩序。特別是在一人公司里,公司的財產和一人股東的財產很容易混同。如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全資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營業場所為同一場所。而且股東往往不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于個人支出卻沒有作出記錄,或者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使公司財產往往消失于股東個人的“保險柜”中等,都會導致財產的混同。這樣就往往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ǘ楣蓶|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機會
           一人公司最大的缺點就在于為一人股東實際上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沒有內部機構的制約和監督,毫無牽制的一人股東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欺詐非法交易、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等各種行為,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1.自我交易行為。包括了直接的自我交易和間接的自我交易。我國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不得為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但是在一人公司內部,缺乏內部監督,一人股東可以方便的進行諸如公司向股東低價轉讓商品;公司高價購買股東的貨物和服務;公司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各種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交易,股東再向第三人獲取利益等。一人股東進行的各種自我交易損害了公司利益,為自己獲得了非法利益,這樣會使得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
          2.超額的報酬。由于一人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為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隨意制定出財務方案,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支付大量的報酬,從而也帶來了危害債權人利益的后果。
          3.濫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稅賦,給國家利益帶來損害。特別是在當一人公司拖欠國家稅收數目較大時,一人股東很可能借破產來逃避稅賦,這樣就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損失。
          4.規避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一般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的義務。由于一人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既是股東又是經理,可以順利進行與公司同業競爭。
           (三)對于侵權責任的規避
          在一人公司中,特別當一人股東為牟取暴利生產假冒偽劣商品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或管理不當,致使損害公司員工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傷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東的有限責任,而公司的財產相比巨額賠償就很有限了,將使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卻常常因為公司資產過少而得不到了充分的補償。
           (四)為投資者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提供庇護場所
          一人公司的股東一旦出資,該部分財產在法律上脫離了股東而事實上又為其所操縱形成所謂的公司財產。單一投資者在法無明文禁止時就很可能同時設立多個一人公司,而其中只有一個公司真正的地運營。當該公司面臨債務危機時,其他虛設之一人公司則成功地為投資者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資產提供了便利。
          三、完善一人公司的對策
          一人公司弊端確實有很多,但是即使是各國法律不承認其合法地位時,它同樣以其他的形式存在,也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就我國來說,即使不承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同樣大量存在,這已是不可以否定的事實。因此,應該在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時,也應該允許設立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一人公司。我國可以采取單獨立法和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結合的方式,對一人公司進行規制。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對策:
         。ㄒ唬﹫猿謬栏竦牡怯洝⒐炯氨匾臅嬗涊d制度
          為了能夠使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在同公司交易時充分了解公司的狀況,完全可以規定一人公司在設立時必須予以登記,并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可供公眾查閱。并要“嚴格規定一人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禁止濫設一人公司”。當然要做到防止一人公司的濫設,就必須強化登記機關的權力,實行實質審查主義,公示主義。像日本和德國公司法均規定了一人公司唯一股東的登記和公示制度。而且有的國家的規定更為嚴格,不僅要求設立時要登記,還要求一人公司公開登記時起的運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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