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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新熟悉
【摘 要】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在核算所得稅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本文通過實例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運用進行了分析,尤其對稅率變化情況下,此法的運用提出了新的看法,以期能為會計職員的業務學習提供一些幫助。【關鍵詞】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會計; 遞延所得稅; 所得稅稅率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我國所得稅會計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企業需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個會計期間的所得稅用度。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心題目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時,核心題目是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要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從而對兩者進行比較,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資產負債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然后按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以為當期應交所得稅,最后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用度=當期的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處理
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一般核算程序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可以區分三種情況:第一,各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第二,各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化的情況;第三,特殊情況下遞延所得稅的處理。
(一)各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
各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那么每一個會計期間按照相同的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即可,這種情況對于會計職員來說相對較輕易理解。
例1,某公司20x7年度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為1 20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2006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一致,20x7年發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存在的差異有:
1.2007年1月2日開始計提折舊的一項固定資產,本錢為60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稅法規定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會計處理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
2.向關聯企業提供現金捐贈200萬元。
3.當年發生技術開發支出500萬元。
4.應付違反環保法規定罰款100萬元。
5.期末對持有的存貨計提了30萬元的存貨跌價預備,其賬面價值為800萬元。
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具體過程如下:
(1)20x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金額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所示。
除存貨和固定資產外,其他幾種情況的分析:其中向關聯企業提供現金捐贈200萬元,只是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不會使現有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出現差異;當年發生技術開發支出500萬元,稅法上答應按照150%加計扣除,假如用度化,則記進當期損益,因此不會使資產、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出現差異,假如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本錢,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計稅基礎為750萬元,由此產生250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根據所得稅準則的規定,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即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在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付違反環保法規定罰款100萬元,計進“其他應付款”,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均為100萬元,不形成差異。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60×33%=19.8(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30×33%=9.9(萬元)
遞延所得稅=(19.8-0)-(9.9-0)=9.9(萬元)
(2)20x7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1 200-60 200-(500×150%-500)
100 30=1 220(萬元)
應交所得稅=1 220×33%=402.6(萬元)
(3)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用度:
所得稅用度=402.6 9.9=412.5(萬元)
借:所得稅用度——當期所得稅用度4 026 000
所得稅用度——遞延所得稅用度99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 026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98 000
例2,沿用例1,假定該公司20x8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1 848萬元,所得稅稅率不變,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相關資料如表2所示,除所列項目外,其他資產、負債項目不存在會計和稅收的差異。
1.20x8年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76×33%=25.08(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180×33%=59.4(萬元)
遞延所得稅=(25.08-19.8)-(59.4-9.9)=-44.22(萬元)
2.20x8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1 848×33%=609.84(萬元)
3.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用度:
所得稅用度=609.84 (-44.22)=565.62(萬元)
借:所得稅用度——當期所得稅用度 6 098 400
遞延所得稅資產49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6 098 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52 800
所得稅用度——遞延所得稅用度442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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