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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上市公司利潤表新變化
【摘要】2007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公司實行的新會計準則的亮點是利潤表的變化,本文就新準則中利潤的要素及定義、利潤的確認計量、利潤的報告等方面的變化進行了分析,并圍繞“用‘全面收益’代替‘凈利潤’作為利潤表的基礎”提出了部分改進建議。
2006年2月,我國新會計準則對利潤表的內容及呈報進行了不同于西方國家及國際會計準則的改進,這時的“利潤”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利潤,其質量和實質都有所變化,下面給予簡單分析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新會計準則中利潤表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對利潤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會計要素的調整、會計計量基礎的變化上,其中主要體現在“直接計入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即主要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除存貨外的大部分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一)利潤要素及定義的變化
原會計要素包括六個部分,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屬于資產負債表要素,收入、費用和利潤屬于利潤表要素。新《基本準則》對六大會計要素作了重大調整,在所有者權益和利潤要素中分別引入國際準則中的“利得”和“損失”概念,將利得和損失區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以及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利潤金額取決于這三者的計量。
(二)利潤確認計量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不再強調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屬性,而按照現行國際慣例把公允價值(Fair Value)概念引入中國會計體系,在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減值、債務重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將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利潤。
1、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的調整。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一條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生物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二十二條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并同時滿足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兩個條件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資產減值產生的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五條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钡谑邨l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5、債務重組收益。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四、五、六、七條中規定: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將債務轉為資本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新債務重組準則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被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于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交易中考慮重組債務的公允價值,并要求在利潤表中確認相關損益。
6、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7、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三)利潤報告方面的變化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對利潤表的呈報作了些新規定:
1、不再區分主營與非主營業利潤。原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利潤表的格式給予了明確規定,其中之一就是規定單獨陳報“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新準則中不再要求區分,只是將營業利潤分解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名稱改變,原為“營業費用”)、“財務費用” 、“資產減值損失”(新增)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新增) 、“投資收益” (調整新增原計入利潤總額)。
2、利潤的構成有所變化。將原計入利潤的“投資收益”按“收入”具體會計準則進行了調整,列入營業利潤;將部分利得和損失(如“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資產減值損失”)也記入了營業利潤。利潤總額的構成簡單化,僅包含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三部分。凈利潤與原來計算方法相同。用公式表示如下: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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