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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治理結構的共時多樣性與歷時多樣性
[內容提要] 企業治理結構是企業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在企業參與者之間配置的狀態。從企業發展的歷史看,關于企業的治理結構,兩大現象引人注目:一從共時性看,不同國家、地區那怕是面臨著類似技術和市場參數的同一產業領域內的企業的治理結構也是千差萬別的;二從歷時性看,企業的治理結構有一個發展演化的過程,從單邊治理到多邊共同治理出現了多種的企業治理模式。怎樣解釋這兩大現象呢?本文以哈耶克社會秩序二元觀為基礎,給出了一個初步的解釋。[abstract] Corpor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the station of the allocation of the corporation’s residual control right and residual claim right among its members.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ion, on the corpor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our eyes are caught by two phenomenon. At the same time stage, even under the same external environment,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different corporation is different. During different time stage, there are different patterns of corporation governance. How to comprehend these phenomenon? On the ground of Hayek’s duality viewpoint of the society order, this paper gives a primary comprehension.
[關鍵詞]哈耶克、社會秩序二元觀、企業治理結構、演化
[key words] Hayek, duality viewpoint of the society order, corpor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evolution .
一、引言
企業是協調社會分工的一種組織形式,其運作的核心問題就是在企業參與者之間合理配置與企業運行有關的權利、責任,(主要是企業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以確保他們之間合作及競爭關系的存續和擴展,這就是企業治理的實質。所謂企業治理結構就是企業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在企業參與者之間配置的狀態。從企業發展的歷史看,關于企業的治理結構,兩大現象引人注目:一從共時性看,不同國家、地區那怕是面臨著類似技術和市場參數的同一產業領域內的企業的治理結構也是千差萬別的;二從歷時性看,企業的治理結構有一個發展演化的過程,從單邊治理到多邊共同治理出現了多種的企業治理模式。對于兩大現象的解釋,很多學者主要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企業治理結構共時多樣性是因為企業面臨的外部環境不同,認為企業治理結構歷時多樣性是不同企業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結果。這樣的分析是有缺陷的,要害的問題在于:一他們把參與經濟活動的個體當做抽象的理性人(有限理性)看待,而忽略了其嵌入其中的社會結構的影響;二把企業概念化為理性的行為者,而忽視了企業作為組織協調內部成員利益差別的復雜的政治過程,也就是忽視了企業治理結構內生演化的方面。結果是,他們既不能很好地解釋企業治理結構的共時多樣性問題,因為按照他們的邏輯,在競爭的作用下,面臨著類似技術和市場參數的同一產業領域內的企業治理結構應該收斂于某一種最節約交易成本的結構,而這與觀察到的事實明顯不符;也不能很好地解釋企業治理結構的歷時多樣性問題,因為他們只能靜態地、邏輯地比較給定條件下不同治理結構交易成本的差異,而不能從動態和歷史的角度令人信服地說明治理結構的演化問題,這樣的分析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技術選擇論(鄧宏圖,2003)。正如周業安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制度安排的比較靜態分析僅僅告訴我們,在給定某類條件下,哪種制度安排更有效或更好,至于一種制度安排為何會變成另一種制度安排,其實并沒有答案(周業安,2001)”。 哈耶克是20世紀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經濟學家之一,曾獲1974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社會秩序理論是其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是其經濟學理論的基礎部分。這一理論的核心觀點就是社會秩序二元觀:即社會秩序是由自發秩序與人為秩序在各自運動的基礎上互動所致。哈耶克社會秩序二元觀為解釋上述兩大現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想,可以避免單純從節約交易成本角度分析的缺陷。本文試圖以此為基礎,對于這兩大現象給出一個初步的解釋。
二、哈耶克的社會秩序二元觀
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而個人又是不同的,包括個人的追求、知識結構、技能等等,人際之間的沖突和摩擦在所難免,但為什么社會總體上看起卻是井然有序的呢?在哈耶克看來,這是“人類行為的結果,但不是人類設計的結果”,也就是說,這不是由某些人理性設計的制度調節的結果,而是由社會中個人的互動形成的。個人的互動最終達致了這樣一種社會狀態,“其間,無數且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極為密切的,所以我們可以從我們對整體中的某個空間部分或某個時間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學會對其余部分作出正確的預期,或者至少是學會作出頗有希望被證明為正確的預期!(哈耶克,2000),這就是所謂的社會秩序。個人的互動是怎樣形成社會秩序的呢?哈耶克是這樣分析的:
首先,社會秩序形成所需要的知識是分布在社會中個人之間的,任何一個人在很多方面都處在“必然的無知”狀態(哈耶克,1999)。一個人擁有的知識分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明示知識,這些知識是標準化的、可以言傳的,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在社會成員間傳播,可以依靠學習獲得;另一部分是默示知識,這些知識是個性化的、不能言傳的,難以為他人理解,只能在實際的操作和人們的互動過程中去感悟和把握。由于默示知識的存在,任何一個人不可能擁有完全的知識,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動就會存在障礙。因為他們在很多場合無法理解他人行動的確切含義,合作難以達成,社會秩序就難以形成。
其次,為了克服自身知識的局限性,社會成員在互動過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實質上就是社會成員互動自發形成的、并愿意共同遵守的共同知識的集合,是知識的濃縮器。有了這些規則,社會成員依此正確地預期其他成員的行動,并按照這些規則強化自己某些方面的重要特征(如技能和傾向等),進而更好地推動成員間的互動,形成“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哈耶克,1988)。根據哈耶克的解釋,規則來自于慣例,慣例被采納之初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甚至是偶然原因,之后,這些慣例之所以能延續,主要是因為它們使采納它們的群體在生存競爭過程中好于其他群體。這種經成員互動自發形成的規則,被哈耶克稱為自發秩序。外部環境的變化、以及自發秩序之間的競爭,社會成員在互動過程中,某些成員為了獲取更多的收益可能會采取新的行動策略,并通過一個類似慣例產生的自然選擇機制,產生一個在新環境下成員更好互動的自發秩序,從而導致自發秩序的演化;也可能由于成員對規則的過度依賴產生規則鎖定,從而使得成員不能應付環境的變化,最終導致秩序的瓦解。
再次,為了避免由于人們知識的局限性可能出現的“鎖定”效應或降低由人們錯誤決策造成的“失衡成本”(青木昌彥,2002),社會成員可能形成組織來加以補救,這就導致了外部規則的出現,也被稱為人為秩序。它是一種通過“認知分工”部分地克服成員知識有限性的設置,通過人為設計的部分規則,更有效地處理分散化的“關于特定時間和環境的知識”(青木昌彥,2002)。人為秩序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的任務、目標或職能賦予組織中特定的個人,從而可以支配組織成員的行動,它一經創立出來,就會按照自身的規律運轉,它不像自發秩序那樣是目的獨立和普遍適用的,而往往只是服從于組織或統治者的特定目的。它的優勢在于彌補社會成員與內部規則互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系列失誤、促進社會的分工和專業化水平、具有較強的信息搜集能力及制度供給方面的規模經濟優勢等;其局限性在于常常會出現制度剛性和組織僵化,也常常因為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而導致組織失靈。由于組織之間存在著競爭,競爭將推動人為秩序的演化,演化的機制跟自發秩序的演化類似。
最后,自發秩序與人為秩序的互動形成總體的社會秩序。一方面,一些人為秩序是在自發秩序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將自發秩序法律化和條文化的結果;另一方面,人為秩序也會影響到自發秩序的演進,某種自發秩序的形成完全依賴于人為設定的規則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哈耶克,1988)。隨著環境的變化,自發秩序與人為秩序之間不斷發生互動,可能相互耦合,也可能相互沖突,最終達成一種多重均衡狀態。至于收斂于那一均衡狀態,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往往由互動開始時的狀態、互動的路徑及互動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等多重因素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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