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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審計取證質量控制
所謂審計證據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收集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為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提供支持的信息。審計證據的質量是影響項目質量的核心,它貫穿審計的全過程,是形成審計意見的依據。因此,只有保證審計證據質量,才能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筆者認為,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主要解決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 審計活動是圍繞著審計證據進行的,整個審計過程就是不斷獲取、處理、評價證據并作出結論和判斷的過程。審計證據要足以支持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中揭示的問題。審計證據資料的繁簡要依據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和風險大小進行決定。為防止盲目取證,應當在保證證據質量的前提下,突出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取證,要求審計人員有針對性地收集、歸檔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 1.重要性與審計證據。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笨梢,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與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漏報是可以接受的! 2.風險與審計證據。如果審計風險越高,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也就越多。根據這一關系,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其對審計風險的評估,來確定審計證據的需要數量,以達到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要求。如果審計人員初步估計的審計風險水平較高,說明審計對象較為復雜,審計的內容也較為廣泛,審計人員發表恰當審計意見的難度就大,失誤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時審計人員就要實施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便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如果評估的審計風險水平較低,則審計人員只需要執行有限的審計程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 二、規范審計取證的方法 1.檢查。在向被審計單位索取資料時,要求其提供資料時同時提供承諾函,保證對資料的真實、完整負責。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做好審計工作底稿的同時,必須獲取相關資料的復印件,這樣收集的證據才是有價值的證據! 2.監盤。是審計人員親臨現場,對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并與有關記錄進行核對來驗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編制資產盤點清單、現金、有價證券盤點表,并于保管人員現場簽字認可,作為審計證據。審計人員監盤實物資產時,還應對其現場管理、資產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注。 3.觀察。審計人員到實地現場,通過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觀察業務操作流程、崗位之間互相制約程度及其控制的執行情況等,編制觀察記錄,發現線索和直接獲取證據! 4.詢問。對被審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追問時,審計人員要認真傾聽、觀察當事人的各種反映,要在聽的過程中分析辨別,聽出“弦外之音”,聽出“潛臺詞”,窺出有關情況的異常表現,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判斷其是否存在會計舞弊,以此獲得證據,找出突破口,跟蹤線索查清事實! 5.函證。函證是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如:銀行賬戶及余額情況可向銀行進行函證、應收賬款向債務人進行函證、原始憑證不合規可向供應商進行函證等! 6.計算。計算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獲取審計證據。如:同類問題的匯總計算、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符合性計算,壞賬準備、累計折舊、待攤費用等提取、攤銷的正確性計算等。 7.分析性復核。審計人員利用已獲得的有價值的相關資料,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來獲得審計證據。包括確定各種數據之間的關系、確認期望發生的變化是否發生、確認是否存在異常變化?梢圆扇《嗥诒容^、預算與實際比較、賬戶間關系分析、與行業數據比較、與經營數據比較、與經濟數據比較、與非財務數據比較。 三、適當把握審計證據的轉化方式 審計人員應當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收集審計證據。收集實物證據、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編制書面說明材料。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一是文字記錄。其要求是必須有固定的專用記錄格式,必須有當事人和紀錄人的簽字。二是拍照。拍照要有文字說明,注明拍攝的地點、時間、面積等。三是錄音。在正常情況下,錄音應當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四是轉儲、復印。轉儲、復印應該注明資料來源,提供者的簽名,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四、恰當處理和評價審計證據 審計并不是證據越多越好,應以能說明問題為限。審計人員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的審計證據,盡管具有證明力,但是否是最適合的,需要審計人員進一步對審計證據進行分析性論證、選擇、匯總、排序。 1.審計證據的評估標準。取得審計證據不是審計的目的,而是一種手段,因此審計人員不能僵化地“比葫蘆畫瓢”,為取得審計證據而取得證據,必須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審慎分析,判斷其來源是否可靠、證據是否真實、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能夠支持審計結論。因為審計過程實質上是排除疑慮或證實某一事項的取證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依靠證據進行專業判斷,才能提升審計質量和效率。對于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證據,審計人員應專業判斷證據來源的可靠性、證據的真假、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并以此決定是否擴大或追加審計程序;對于審計中發現的異常事項、重大事項,審計人員應專業判斷應追加實施哪些審計程序,才能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排除審計人員的疑慮或證實某一事項! 2.引證外部審計結論的評價。對審計項目的特殊問題,審計人員可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士進行鑒定,但必須按照審計工作的要求,考慮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及獨立性,對專家鑒定做出評價,慎重考慮其是否能形成可靠的審計證據,并對引用專家鑒定證據的可靠性負責。在必要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要求證據的提供者進行簽名或蓋章,確認其來源真實,證據有效。無法獲取簽名蓋章的證據,應當了解原因,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注明原因和日期! 3.要明確審計證據匯總、分析和排序的方法。一是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編制匯總的審計證據,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二是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三是經過排序的審計證據,應當編制索引號,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之后。 五、明確審計取證的責任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度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應以追究責任的方式促使審計法、審計準則、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的規定落到實處。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增強審計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審計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的渠道可靠性和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淺談審計取證質量控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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