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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第三種罪過推定罪過
罪過概念的界定是刑法學上的基本問題之一。
在司法實踐中,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必須要求其主觀上具有罪過(故意或過失),但是,當行為人的罪過難以確定為故意或者過失時,就衍生出一種新的罪過:推定罪過。它是傳統意義上罪過的衍生概念。
一、刑法罪過理論的發展進程及其趨勢在刑法發展史上,罪過并不是從來就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的。在封建社會,實行的是無罪過刑事責任原則。
從比較刑法史的觀點來考察,不論東方還是西方的封建主義刑法,概無例外。在世紀的英國法律和習慣匯編中曾有這樣的格言:無意中干了壞事的人,必須有意地對此作出賠償。罪過的概念被引入英國普通法始于世紀末世紀初。在當時,一方面,刑事法與民事法相分離,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極為嚴酷,于是,在金錢賠償時代其不合理性還不明顯的嚴格責任,隨著刑罰的嚴酷,日益顯露出問題與缺陷。另一方面,受重視犯罪人主觀罪過的教會法的影響,人們逐步認識到了由主觀要件限定刑罰處罰范圍的必要性。由此,無罪過即無犯罪便演變成為英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反映了人類認識的深化,從而把刑事責任與人的自由意志聯系到了一起,無疑是一大歷史進步。
但到了世紀末世紀初,英美刑法又開始突破無罪過即無犯罪的原則,在其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現了一種被稱之為嚴格責任的制度。這種嚴格責任制度主要存在于公共福利方面的犯罪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這兩類犯罪中,其產生背景和原因一方面正如有的論者所指出:隨著工商業的發達,工商業活動大量增加,危害公共健康及社會安全與福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急劇增多,這類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數量巨大,而且要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也非常困難,如果讓起訴方按照刑法一般原則對每一種這類危害行為都必須證明罪過,就很難起訴和定罪,容易使罪犯逃脫法網,也不利于保護公眾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英美刑法便采取靈活的態度,規定了觸犯管理法規的嚴格責任,從而免除起訴方必須證明罪過的責任,同時讓起訴方有廣泛的起訴自由裁量權,去有選擇地起訴那些有危害行為的人。另一方面,由于立法者認為在這兩類犯罪活動中,需要保護的社會法益特別重要,而且行為人往往也存有過錯,只是難以證明而已,因而為避免行為人以此為借口來逃脫懲罰,也為避免同類的案件在不同的場合得到不同的認定,立法者寧可冒有可能冤枉個別無辜的風險,也要從保護社會和公眾利益出發,在立法上表明對這種行為不可容忍和統一處理的態度,可謂兩害相權取其輕。(這一現象實際上是以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觀為理論基礎的。
二、嚴格責任原則的介入促使推定罪過的誕生幾個世紀以來(至少自年以來),不同的普通法在定義犯罪時,都要求被告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至少具備以下一種過錯:蓄意,明知,輕率,疏忽。上述四種形式實際上也是現代刑法理論中所認定的罪過形式:故意或者過失。如果一個人連上述四種過錯心態的任何一種都不具備,那么他就無從談起犯罪。目前我國刑法理論也以此為通說。
就犯罪的主觀方面而言,英美刑法一般有如下四種立法模式:一是明確地使用明知故犯或者過失這樣的限定副詞,以清楚地表明構成該罪所需具備的主觀過錯;二是雖然沒有明確使用明知故犯或者過失
這樣的字眼,但使用了類似的詞句,仍然可以清楚地表明該罪的主觀過錯,如根據法律規定,允許自己的雇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允許他人在自己的住宅實施犯罪行為,就會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這里的允許表明該罪是明知故犯;三是明確規定某一犯罪是無過錯犯罪,這種情形很少;四是省去過錯方面的詞句,實行過錯空白立法,把構成該罪是否要求有過錯留給法院去決定!虼,本世紀以來,立法者經常在設置刑事責任時,不以過錯作為相伴隨的要件。法律可能僅僅這樣規定:
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為,或者導致某一結果,即為犯罪,要受刑法處罰。有學者認為,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為不具有對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過失,即使被告對必要的犯罪條件沒有犯罪意識或行為過失,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基于合理的錯誤認識即認為自己具有犯罪定義所規定的某個特殊的辯護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本人雖然沒有任何過錯,但卻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責任稱為嚴格責任。筆者認為,上述定義完全割裂了嚴格責任與主觀罪過之間的聯系,這種含義下的嚴格責任無疑會招致很多學者的批評與反對。因此,陳興良教授反對其觀點時曾指出:在當前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不存在嚴格責任,而且將來也不應采用嚴格責任。罪過責任始終是我國刑事責任的原則。(顯然,他所反對的正是這種意義下的嚴格責任。
我們認為,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主觀罪過具體形式不明確時,仍然對其危害社會并觸犯刑律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要強調指出的是主觀罪過具體形式不明確,在我們認定第三種罪過時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們所認為的嚴格責任與傳統的英美刑法嚴格責任及民法上的嚴格責任皆有所不同,它其實是一種罪過責任,只不過罪過的具體形式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明確而已。盡管行為人主觀上的具體罪過形式不明確,但其行為卻必須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究其實質,這種定義是在罪過責任的范疇內探討罪過不明確或推定罪過這一特殊問題。我們認為,在這里,)推定罪過概念的提出對解釋嚴格責任罪的主觀方面是具有開創性意義的。
通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結論,所謂第三種罪過,從司法的角度來說,就是指對于某些特殊犯罪,控方只要證明被告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客觀事實,法律即推定其有罪過(除非被告人能夠提出辯護理由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否則被告人將承擔刑事責任)。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就是指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所持有的對危害結果的并非故意、放任或過失的心理態度。進一步來說,就是行為人在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時,對危害結果既非故意,也非過失,而是持一種推定的或者說是不明確的罪過形式。刑法既無從規定,司法也無須證明的一種罪過形式。例如,一些危害環境行為常常涉及深奧的科技知識,其原因事實與損害發生的程度,內容和經過之間的關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證明主觀過失極為困難,而根據常理,行為人又往往存有過錯,此時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推定過錯予以懲罰,就能有效地打擊環境犯罪,又能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幸心理,促使他們更好地預防犯罪。
三、國外推定罪過在具體犯罪中的應用推定罪過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兩類犯罪里。在這兩類犯罪中,刑法的推定過錯
是以嚴格責任為基礎的,體現了對社會利益的完全保護。
所謂公共福利犯罪,主要是指那些違反公共福利管理法規,給社會帶來高度危險的行為,象出售摻雜摻假的食品、藥品,超速駕駛,賣酒給未成年人,非法處置危險化學物品或核廢料,等等。這些行為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或真正意義上的犯罪,對它們之所以要施加嚴格責任,主要是因為這類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發生和產生危害的概率很高,后果也很嚴重,而潛在犯罪人又大多是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有時要證明他們的主觀過錯不僅十分困難,而且花費甚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固守傳統的起訴模式和定罪模式,將極大地影響司法效率,并使真正的犯罪分子輕易逃脫懲罰,因而無論從預防和打擊犯罪的角度著眼,還是從節省訴訟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來看,都有必要選擇嚴格責任,推定其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所謂道德犯罪,是指那些違反社會有關性或其他道德準則的犯罪,如法定奸(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引誘未成年少女脫離其監護人的看管,重婚,以及重罪謀殺罪等。對道德犯罪之所以要適用嚴格責任,一方面是因為此類犯罪侵犯的是國家所要重點保護的特殊法益,另一方面還因為它具有較大的事先可責性。如果純粹從可責性來說,道德犯罪要比公共福利犯罪大,例如,后文將要討論的普林斯案,雖然他對少女的年齡不清楚,但他攜少女私奔的行為無疑是不道德的;又如,在重罪謀殺罪里,雖然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可能確實預見不到,但他有意實施重罪的行為卻是有可責性的;但是,在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而賣酒給他、不知道牛奶被摻假而賣牛奶給顧客等公共福利犯罪里,被告人甚至連惡意都沒有,顯然,其主觀可責性就小得多了。
四、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適用推定過錯的情形,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的規定,是我國刑法中適用嚴格責任的一個明顯的例證。與傳統的刑事追訴由控方舉證相反,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即以犯罪論。顯然該條規定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即只要發現了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的,就認為行為人構成了犯罪,但行為人能說明其差額來源合法的,則不以犯罪論。
奸淫幼女罪中對幼女的認知錯誤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從立法者的意圖看,該罪似乎應當是故意犯罪(其嚴厲的法定刑表明了這一點),或者至少應當是過失的,但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是無罪過的犯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該行為卻幾乎無一例外地被當作絕對嚴格責任來加以處罰了。其實這樣做是不妥當的。我認為此行為適用推定罪過較妥。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但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合理的認識錯誤時,不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這樣修改后,可以將其視為我國刑法中適用相對嚴格責任的一個例證。
在關于危害環境罪的立法建議時,就有學者建議對本罪實行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并用,同時指出:該罪的構成僅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根據已不足以嚴格控制由于現代化建設高度發展所引起的對環境空前加劇的嚴重危害,因此在采用過失責任的同時,也應當采用無過失責任。即只要發生了危害環境的結果,就應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說這是一個頗有遠見的提議。
五、結束語推定罪過作為一種衍生出來的罪過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盡管已經存在,但是在理論上并沒有系統的論述。
刑法理論是在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得以升華,因此我們致力于刑法的點滴理論研究,便可推動刑法學的更深層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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