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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使用之上的經濟,是一種以知識和技術為經濟增長與發展的主要推動力的經濟形態。它是工業經濟新的經濟發展形態,具有不同于傳統工業的明顯特征第一,知識經濟主要是依靠知識創新、知識的創造性應用和知識的廣泛傳播而發展的經濟。發達國家已經有50%的經濟增長依賴于知識經濟,主要依靠知識的創新,實現質量效益的提高。
第二,國家和地區的知識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包括知識創新、知識傳播、技術創新和知識應用體系)已成為國家、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潛力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競爭力的關鍵因素。
第三,社會的勞動結構將發生根本性改變,創造性的智慧勞動,包括R&D,創造性的經營管理,以知識創新為基礎的服務,乃至文化藝術創作等將成為社會勞動的主體和領銜力量,社會將全面知識化。
第四,人們將會如農業時代追求土地那樣和工業經濟時代追求資本那樣去追求知識,創新人才將成為國際間、企業間真正的最重要的資源,人們也將把教育和科技的投入看成是最重要的戰略性投資,終身學習將成為時代的潮流。
第五,全球化的競爭和合作。這表現在知識在全球范圍的即時傳播和利用(因為知識經濟是建立在信息社會基礎上的),人才在全球范圍的流動和競爭,知識化產品全球性的合作、生產與行銷,全球性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和法規,全球化寬帶數字多媒體網絡,全球化科技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等等,全球化已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必然特征之一。
第六,知識經濟將改變工業經濟時代許多傳統經濟規模。如工業經濟一般遵循“效益遞減”原理,知識經濟已呈現“收益遞增”的現象。工業經濟社會的一個產品,如果要賺錢,是先要有更多的資本投入,然后產品產量增加了,利潤就低了。而知識經濟時代,可以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再創造、再開發,可以取得比較高的收益。
當然,知識經濟經還有其他的一些特征,如經濟增長的支柱將轉移到信息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新能源和環保產業、航空和航天產業、海洋高技術產業,以及科技、教育與文化產業等;消費將更呈現多樣化、個性化、藝術化,因而制造業將呈現全球化、分布式、智能化特點;人們將追求生產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和發展模式的理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人類將更加自覺控制自身的生活消費,保護地球的生態環境。等等。
從知識經濟的這些特征,我們不難看出,知識是知識經濟中的關鍵因素,也是發展知識經濟的主要資源。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作為資本投入的知識也需要投入,同時也必須得到相應的收益,誰創造和付出了知識,就理所當然地要取得相應的報酬;誰使用了知識,就必須付出相應的費用,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
為了在市場經濟中合理有效地表達這一規則,許多國家的民法典規定了知識產權,輔之以侵害救濟的規范,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以激勵知識創造者的創造熱情。這樣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便產生了。[2]19縱觀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難發現,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都是從保護知識創造者的角度出發,規范主體的人格權,以達到對人類智慧的創造者創造行為的認可,規范主體的財產權以達到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切實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保證知識價值的實現;都是通過法律的途徑鼓勵知識分子的創新行為,使得社會財富向有知識的人手中集中,營造一個知識分子具有地位,其價值能夠充分實現的社會,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如果說知識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是依靠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話,那么知識產權制度就是運用法律手段對知識創新成果進行有效激勵保護的重要制度。
由于知識產權法律的這種作用,目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國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國家得到普遍實行,并且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于國際化。我國現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在這種發展背景下籌備、醞釀,逐漸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潮流。
而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起始于2O世紀7O年代末期,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而起步的。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
《商標法》是我國內地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律,標志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開始建立。隨著1984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的推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初步形成。與此同時,我國還加入了一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1980年6月加入知識產權組織,1985加入《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年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議》,1994年加入《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議》,此外我國還與歐美日等國家和地區就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簽訂了雙邊協議,或者達成諒解,或舉行了談判。尤其是2001年成功人世之后,遵守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和TRIPS協議,我國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使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與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逐步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也成熟和完善起來。經過這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司法保護水平逐年提高。首先,知識產權保護已被置于影響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度,2007年6月底我國完成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工作。其次,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在不斷地完善。如有關部門正在進行《商標法》和《專利法》的第次修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進一步加強對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協調和統一領導。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保護知識產權行動綱要(2006—2007年)》,在全國5O個城市建立了綜合性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最后,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嚴厲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同時,知識產權訴訟制度也進一步完善,如制定了涉及不正當競爭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
就現狀而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均取得輝煌成績的同時,也面臨來自各個方面的嚴峻考驗。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在近些年出現了一種新動向,那就是把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形成新的技術壟斷聯盟:一方面借助于技術標準的特殊地位強化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借助于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又稱壟斷性)去實現對某些技術標準事實上的壟斷,以追求最大經濟利益。我國企業近幾年來遇到的專利許可、數字電視制式之爭、思科訴華為、3G移動通信標準之爭等事件,充分反映出這一動向。這種動向在IT產業內尤為明顯。
其次,雖然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已經取得長足的進步,初步形成了一個能夠基本適應國家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并且在這個體制中不乏引人注目的亮點,但是在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和打擊知識產權侵權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其中的難點就是地方保護。為進一步從根本上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必須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提高全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的知識產權意識;必須提高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執法能力。另外,還要進一步協調、改進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銜接機制。
最后,從世界范圍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形式是假冒和盜版。而隨著網絡和科學的發展,假冒和盜版不斷地采用新技術、新形式,這就給相關部門的查處增加了難度。以前,假冒和盜版產品多是有形的,而現在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盜版或假冒商標、商號,導致無形侵權產品大量出現,這自然就更具有隱蔽性,更不容易查處,甚至于也給定罪量刑出了難題。我國根據制止新技術新形式的盜版需要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筆者認為,除了《著作權法》修改相應內容外,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可以借鑒其他國家較為先進和詳密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理論,例如“知識產權的間接侵權”制度等。
同時,應當注重我國刑法的相關內容的配合,以達到法律保護的協調和統一。
為了迎接挑戰,加大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設力度,更好的適應知識經濟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需要,強化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我們應當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努力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賦予知識創造者以更多的權利和保護。由于我國自新中國建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而此種體制又排斥私權和知識產權,盡管建國后先后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五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以及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許多人不了解知識產權的意義和作用,更有人認為知識產權制度與社會主義公有制格格不入[5]81。這種思想的存在由來已久,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發展過程中一直都是不可回避的,同時也是應該摒棄的。目前,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結合當前知識產權發展的現狀,及時與現實技術進步相適應。在立法方面應該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外延,賦予更多知識創造者以更多的權利和保護,使知識和知識分子的價值得到充分的實現。其實,如果我們留意著作權客體的悄然變化,即可感受到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外延擴大的趨勢。例如:
早期著作權法在保護范圍上主要限于文學藝術作品,后來擴及到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顯然這些作品逐漸的遠離了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至于保護計算機軟件,更是與文學藝術作品毫不相干。甚至連知識產權的獨創性的特征都拋棄了。[ ]498-4991996年通過的《歐盟數據庫指令》,確立了一種新的知識產權“數據庫特殊權利”,賦予數據庫制作者以“摘錄權”和“再利用權”,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數據庫的全部或實質部分的內容。[ ] "從此,在內容選擇和結構編排上沒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也可以得到這種新型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在傳統上,數據庫只有在選擇和編排上滿足獨創性的要求,才可按匯編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在商標法上,識別性的特征也Et益弱化。證明商標的保護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證明商標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在證明原產地時,證明商標尚能體現出些許識別性,但這種識別性是對商品的來源地區的識別,而不像一般商標那樣,是對商品的來源廠商的識別。可見,原產地證明商標已改變了識別性的內涵。至于僅僅是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產地等特定品質起證明作用的證明商標,基本上沒有任何來源識別的功能。因此,證明商標動搖了商標權客體傳統上的識別性特征。此外,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還觸動了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中的一些固有原則和觀念。
比如生物技術的興起使發現與發明的界限變得模糊,“專利只能授予發明,不能授予發現”的傳統觀念遭到了挑戰。算法、治療法不受專利保護的說法也有人質疑。因此,傳統上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一些內容,可能也會逐漸聚集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傘下。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應順應這樣的趨勢,擴大保護對象的范圍,隨之增加與之相應的權利內容,切實落實“有法可依”的法治理念。
第二,目前,雖然我國修改、制定了多部法律,但這樣的力度和技術遠不能適應當前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 要。筆者認為立法技術和司法、執法實踐仍然是最關鍵的兩個問題。
在立法技術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較為先進和詳密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理論,例如在我國專利權保護領域,間接侵權被認為是專利法中最棘手的問題,一方面它需要給權利人充分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現專利權保護過度,以至于不適當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確定這樣一個保護的平衡點確非易事。在實踐中,間接侵權案件也屢屢發生,法官們的實踐也是產生了重大分歧。研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更為成熟的國家,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一些經驗,比如源自于美國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踐方面。知識產權執法和打擊知識產權侵權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尤為突出,其中的難點就是地方保護。究其原因和我國目前知識產權執法的社會環境有關系。知識產權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知識產權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他們本身的知識產權及其法律意識有無或高低,對知識產權保護意義重大。我國的企業相對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是很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種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的知識財產,對屢屢發生權益被侵犯、域名被強注、誤將公知技術當“專有技術”受讓當“冤大頭”等,有的將發明專利的專利號等僅起到包裝裝潢作用等。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提高全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的知識產權意識。使得我國全民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和能力提高。使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一個更好地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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