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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印度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變革及啟示

        時間:2024-05-01 01:41:23 碩士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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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印度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變革及啟示

          摘要:基于文化傳統和經濟發展現狀,印度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制度有其獨有特點。比較而言,我國和印度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都缺乏適當的法律框架。對此,印度已經開始了統一立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嘗試。我國應加強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盡快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法,統一保護標準、保護內容、保護手段,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增強在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地位提供“燃料”。

        有關印度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變革及啟示

          關鍵詞:印度;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啟示

          在印度,商業秘密尚屬于知識產權的一個新成員,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保護商業秘密對印度經濟和文化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商業秘密不僅可以保護發明或各類信息,還可能用來保護各種各樣的公司知識和專有技術。對印度傳統的醫學從業者、藝術家和工匠而言,他們所擁有的大量知識體系和習慣做法均是構成有價值的商業秘密和知識財產的信息,商業秘密保護對于這些知識體系和習慣做法的生存至關重要。而且, 良好的商業秘密保護有助于增強外國投資,促進經濟繁榮。

          近年以來,商業秘密在印度經濟中的重要性大大增加。一是相對于商業秘密而言,專利、商標和版權具有不確定的因素。二是技術發展非常迅速, 以致于現行法律難以有效鼓勵和保護創新和發明。因而,這需要制定出一個適當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框架來準確地界定其定義及其救濟措施。然而,商業秘密保護在印度似乎是個被忽視的領域,至今尚缺乏適當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或政策框架。印度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面臨著不小的挑戰。

          本文通過介紹印度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分析商業秘密保護存在的問題和根源, 以及評析印度商業秘密保護的變革措施,旨在為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提供可供參考的反思。

          一、印度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一)印度對商業秘密的界定在印度,確定商業秘密的性質或范圍時尚無實質性的權威法律文本或判例法可適用。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均未對商業秘密進行界定,而是嘗試著在各種判例中來界定商業秘密,較典型的是American Express案。該案中,德里高級法院定義商業秘密為公式,專有技術,或特殊樣式,或雇主采用的他人所不知曉的商業方法。” 而案和John Richard Bradyp 案中,法院卻參考英國判例來界定商業秘密。

          綜合印度的有關判例,一般認為,商業秘密本質上是指在主觀上一直有意地視為秘密的,并且能在商業上應用帶來經濟效益的的未披露信息。此外,它可能還包括技術數據庫、內部流程、方法、專業人員使用的調查方法、食譜、尚未提出申請登記的新發明、客戶名單、制造工藝、技術、公式、配方、培訓資料、源代碼等等。該定義對商業秘密界定非常寬泛,顯示出印度法院對商業秘密保護 的重視。

          此外,印度已經加入((巴黎公約 和TRIPs協議,共中有關商業秘密的定義和保護范圍也可在印度得到適用。

          二)印度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雖然印度缺乏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但在印度仍有一些法律可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最主要的有合同法、版權法等,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院判例。

          印度合同法》上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主要是第條,該條規定: “對交易進行限制的任何協議都是無效的。”這一規定是印度保護商業秘密的主要依據之一。據此規定,從事商業運作的公司可以通過明示的合同條款保護它們有價值的商業秘密。但這一條規定非常抽象,其具體適用還有賴于法院依據普通法原則來做出裁量。而且,其適用范圍僅限于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這使得難以針對第三方來主張盜用商業秘密的權利要求。

          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合同法適用中,法院重點審查的是以下四項內容:

          一是對是否通過合同獲取信息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該合同是否屬于 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以及被告是否通過合同獲取了信息。在Niranjan 案中,法院拒絕授予臨時禁止令,因為所執行的不作為的契約不屬于 合同法第27條的范圍。而在Control Print 案中,法庭認為,為了證明前雇員將使用或已使用秘密信息,原告必須證明前雇員或被告利用了其工作獲得了不可以對外披露的秘密信息。

          二是對合同上是否存在默示的保密義務進行審查。在各種相關協議中,包含明示的保密義務的合同規定是十分重要的,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毫無疑義。但對于合同終止后合同中是否存在默示的默示保密,尚有爭議。

          在V_V.Sivaram 案中,上訴法院認定,該前雇員受包含有保密和競業禁止條款的雇傭合同的約束,即使雇傭合同已經終止但仍將持續。法院明確了在判定是否存在一個默示的保密義務應考慮職業性質、信息性質、信息機密性、相關信息與其他信息的可分離性等四個要素。在案中,法院也認為在雇傭合同中存有默示的保密義務。

          三是對合同是否限制了交易進行審查。這是法院審查的重點和關鍵。在Pepsi 案中,法院認為, 由于從業自由不能被剝奪,凡影響該自由的禁止令不可能被授予。而在案中,法院駁回了原告永久禁止令的請求,因為原告不能限制被告利用其在與原告有雇傭關系時所獲得的知識和經驗,這限制了被告可能進行的交易。在案和Sociadade” 案中,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臨時禁止令請求,因為不能僅僅因為被告已經開始進行同樣的商業活動,就認為其與原告告公司的商業存有實際競爭,這實質上限制了交易。 、當然,通過雇員約束自己在協議期間不服務于其他雇主或第三方的限制,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并非與合同法))第27條相矛盾。Brahmaputra? 案中,訂約人在其與雇主工作期限結束后不公正地仍被限制從事競爭業務的條件被認為是不可執行的,但訂約人約束自己在協議期間不從事與雇主相競爭業務的條件,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則是有效的和可執行的。法院指出, “在一定期限內專門服務于一人的協議是一個合法的協議” 。

          四是對原告申請救濟措施是否違反了公共政策進行審查。公共政策抗辯也是法院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在案中,原告尋求在雇傭協議的繼續期間限制被告的行為,法院對此并沒有準予禁止令,因為該限制違反了公共政策。在Ambiance” 案中,法院同樣否決了臨時救濟命令,認為當事人之問禁止被告在兩年時間內為原告的任何現在的、過去的或將來的客戶服務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協議不符合印度的公共政策,是雇主所采用的一種施壓策略。

          上述判例表明, 合同法 第27條在商業秘密保護司法實踐中有較為重要的地位,法院已經嘗試更多地保護雇員的利益而不是雇主的利益。顯然,依據合同法來保護商業秘密在印度依然有很高的門檻。鑒此,許多印度公司都試圖通過要求雇員執行下述協議來保護他們的有價值的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非公開協議;適當保密的雇傭合同/非公開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以及,在就業法限制內的單獨的非競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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