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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舞蹈著作權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第一章舞蹈著作權主客體對象辨析
在國際著作權研究視野中有關舞蹈著作權客體對象—作品的概念、構成和范圍,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學者,或同一范疇內不同時期的法律學者,即縱向與橫向的任一向度研究對于這一問題都沒能形成一個具有更高程度客觀性、應用性、通融性的答案。由于這一問題的復雜性,現有法律法規文本框架存在著過于“宏觀”,流于形式趨強、抵達實質甚微的有限性,站在舞蹈藝術特有屬性的視點上缺少適應性的既成法學理論依據。
事實上,這也是不少涉獵藝術類著作權問題相關人的“通感”,除了普適性、框架性的宏觀法律法規外,因缺乏全面系統的著作權相關理論與學術研究,無法通過對作品的藝術形態的本質入手從而完成對其法律定義下的作品內涵進行充盈的功課,致使對作品的相關界定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非理性,出現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對于著作權客體對象的法學研究接力中不同類型作品的本質內涵研究的缺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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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魳、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ㄋ模┟佬g、建筑作品;
。ㄎ澹⿺z影作品;
。╇娪白髌泛鸵灶愃茢z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ň牛┓、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于著作權客體對象—作品的概念、構成和范圍等具體內涵的描述是空缺的,由上述第三個作品類型中,舞蹈與音樂、戲劇、曲藝、雜技藝術作品等具有舞臺表演性質的藝術類型并舉以列舉的方式僅字面呈現,并沒做詳細的內涵解讀。而對于不同類型作品的具體司法解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加以完善的,《條例》第二條對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進行了一個概念上的廓清“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边@一概念包含如下層面:
第一,本質上屬人類的智力成果;
第二,其外延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
第三,具有能夠被他者感知的外在的具體表達形式;
第四,這一有形表達必須具有獨創性;
第五,以有形形式復制。本文所指稱的舞蹈作品,以及對“作品”內涵進行的內部研究并未脫離《條例》中作品概念的法律限域。
第二章構成作品的“表達”實質及二分法原則適用
傳統意義上著作權法是通過界定作品的保護范疇的適當性和法定保護期的適當性,從而以規范保護的兩種差異性機制來平衡具有競爭性的利益關系。其中界定著作權保護范圍的兩個重要原則是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和獨創性原則。
兩項原則已進入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具體層面。美國《著作權法》就明確將著作權保護僅僅延伸到固有在原創作品中的表達性因素,而思想、概念和其他一般的智力成果可為公眾自由使用。同時,著作權法也要求客體對象在著作權附載之前,必須滿足“表達”的獨創性的條件。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為平衡公眾獲取信息的需要和獲取言論與思想自由的人權保障,與報償、鼓勵作者創作提供了雙重立法與實踐基礎,使該原則被認同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一部作品法律定義上包含兩個層面,其內核是作者的思想,而這一內核需要附載于一定的形式體系中,作者將自己的思想,通過想象、構思、設計等思維活動,選擇一個獨特的形式進行轉化,轉化成一個能夠被他者感知的外在的具體形式,從主觀意識中的想法生成、轉化為具體可感知的藝術形式,在這一過程中作者進行的智力創造活動融入了個人的觀念、感受、審美思想、藝術判斷、風格等等,最終形成能被他者感知的形式樣式即完成了作品的表達。
第三章結論
舞蹈著作權益保護問題本質是我國現有文藝體制制度與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市場機制和舞蹈自身生態環境等多項因素疊加的結果。而法律法規在舞蹈著作權益保護過程中表現出的局限性、失效性與存有盲區等問題不能全部推委為法學界,更主要的是我們自己的學術界對于此領域基礎理論是空白,導致無法為其提供有利的支撐。突破僵局的必然途徑即回歸到對該問題進行整體性研究。
舞蹈作品作為著作權客體對象,在國際通行的著作權法的法律研究視野中,是以保護帶有“舞譜”性質的舞蹈動作的設計為現行司法實踐旨歸的,在我國的《條例》中列舉的“連續動作、姿勢、表情”等作為舞蹈手段的個性要素典范,但并不能等同于作品的表達即為由動作要素層面完成的單純表達架構。本文通過對舞蹈作品進行內部剖析,認為舞蹈作品的表達層面應對應出三個概念內涵:動作形式要素、形式要素總和與形式內涵。其構成表達的邏輯關系為:動作形式要素作為舞蹈作品的顯要或主體形式要素,在諸多形式要素(音樂、舞臺說明、燈光舞美、道具、視頻、服裝等一切在特定作品中呈現的形式手段)中居于主體表達地位;動作形式要素與其它形式要素在某一時空節點中構成一個片段形式總和,每個片段形式總和對應出一個具體的形式內涵,由形式內涵的積累完成對作品主題思想與內容的再現。因而舞蹈作品作為著作權客體對象的核心構成要件并非“動作設計”,即著作權保護舞蹈作品的層面,不是保護動作,而是保護上述由三個概念內涵構成的實質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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