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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間社會保障協定及在我國的應用

        時間:2024-10-13 13:24:00 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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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間社會保障協定及在我國的應用

        1.社會保障國際協定的由來:
          自從1884年德國首先創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以來,據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統計,世界上近200個國家(地區)中有172個國家建立了各自的社會保障制度。然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一個國家的國民到另一個國家工作的現象日益普遍。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看,這種國際勞動力的組成一般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出國執行公司業務的本國國民和本國公司在國外的分公司所雇傭的當地國民。一方面,這種跨國人員流動對各國經濟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這種就業空間的超越國界使社會保障制度調節范圍跨越國界成為必然,從而把因在不同的國家工作、由于各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自成體系而引起的對跨國流動人員不利的影響降到最低。
          這些不利情況包括:
            (1)社會保障雙重覆蓋與社會保障稅的雙重征收:
          在國外工作的人員會發現,他們同時被兩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故被要求基于同一份工資繳納兩國的社會保障稅。在一些國家,這種重復繳納的后果已經使雇主的國外社會保障開支大幅增加,占雇員工資總額高達65-70%,明顯地增加了他們的經營成本,削弱了他們的競爭力。
            (2)社會保障待遇支付上所遇到的障礙:
          各國社會保障制度都自成體系,其保險對象、保險待遇、給付項目、支付方式、資金籌集機制等各不相同,內容繁雜。一般來說,外國人因為自身的流動性而很難具備領取社會保障待遇的資格。因為對外籍工人附加了許多條件,諸如國籍、過去居住國、現在居住國、補助金一般不在國外支付的規定、要求交納社會保障稅達足夠長的時間等。而在兩國之間來往工作的工人,由于他們分別在兩個國家累計的工作時間往往達不到一國或兩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無法獲取合理的經濟保障。
          可見,由于各國社會保障制度自成體系對跨國公司和雇員帶來的負面影響有:
         、俳o相關雇主和雇員帶來明顯的不合理的經濟負擔,即一種超過正常社會保障稅繳納水平的負擔;
         、谏鐣U洗鲋Ц渡洗嬖谠S多障礙,使勞動者獲取社會保障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蹖嶋H上在無形中給跨國公司和雇員設置了一種障礙,阻礙了人員跨國流動,影響了國際經濟的發展。
          在各國社會保障體系各行其是的情形下,跨國公司或流動人員不得不采取被動的方法應對,或是忍受雙重繳納的負擔,或是對雇員雇傭的時間進行調整,或是對其收入多少進行計劃,總之盡可能采用一切的手段使其負擔減少。這些對策顯然不是較好的選擇。為尋求對這個問題的更為妥善的解決方案,國際上逐漸開始流行的作法是國與國之間簽定社會保障國際協定,即通過它來協調簽約國之間的法律沖突,而不必修改他們各自通行的法規。
          國際間社會保障協定的目標旨在讓國際間流動就業人員承擔合理的社會保障支付義務,同時也享有合理的保障待遇,妥善解決承擔社會保障雙重覆蓋和雙重征收義務的矛盾,降低在國外設有分支機構的跨國公司的正常業務成本,依據特定情況降低領取社會保障待遇標準,改進來往于兩國之間工作的人員從社會保障制度獲得經濟保障的不利狀況,幫助因達不到最低居住時間要求或交納保險費時間要求,在兩個國家可能都不能領取社會保障金的人,幫助在國外工作過的人領取到應得的社會保障補助金。一些國家一般只向與他們簽定協定的國家支付社會保障補助金,所以,簽定協定也有助于避免因無協定而阻礙人們獲得應得的補助金的情況。例如,瑞士通過與很多相關國家簽定國際協定,已經使90%的在瑞士的外國人和80%的居住在國外的瑞士人避免了雙重征收。
            2.社會保障國際協定的分類:
            (1)按照簽約國的多少,有關社會保障國際協定一般分為:
          社會保障雙邊協定:是在兩個國家之間簽定社會保障方面的協定,也是國際間最普遍的解決社會保障雙重征收問題所采取的協定方式。表1為部分國家簽定社會保障雙邊協定的情況。
            表1 部分國家簽定雙邊協定的情況
        國名                    簽定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個數
        美國                            19
        英國                            32
        加拿大                           34
        德國                            23
        澳大利亞                         11

          
          社會保障多邊協定:是多國間簽定的社會保障方面的協定。如德國、列支登士敦、奧地利和瑞士四國簽定的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四方協定。瑞士等國為漁民簽定的多國社會保險協定,還有1959年12月11日生效的歐洲老年、殘疾和遺屬等社會保障項目暫時性協定(德國于1956年9月1日)。
          國際組織關于社會保障的法規:如歐盟關于社會保障的法規。歐盟十五國之間簽定了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險協定,它是合作性法令,成員國可以在履行的方式上進行選擇,然后將其轉化為國內法加以實施。在歐洲經濟區(EEA),該法規也適用于冰島、列支登士敦和挪威。在歐盟國家內部,它是直接可適用的法規,其效力在各個歐盟國家法規之上,當各個歐盟國家的法規與之發生矛盾時,應該用此法規取而代之,而按照各個歐盟國家的法規已具備的領取社會保障金的資格不會被取消或標準不會降低。歐盟的法規和許多社會保障協定只適用于歐盟、歐洲經濟區(EEA)和簽約國的公民。
          值得一提的是歐盟成員國之間關于工人自由移動的協定(《歐共體協議》48條),工人自由移動的權利是基于對歐盟各成員國職業證書的相互認可,在社會保障方面建立國家間社會保險協定以避免社會保障雙重覆蓋和雙重納費,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盡可能的完善。以瑞士為例,當它與歐盟關于工人自由移動的協定簽定生效后,過去與歐盟各國簽定的社會保障雙邊協定就被類似于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統一的社會保險協定所取代。瑞士所有的州和聯邦的關于疾病與生育、殘疾、老年、死亡(為遺屬提供保障)、職業事故和職業病、失業和家庭津貼的社會保險項目都被納入到協定范圍中。
            (2)按照支付責任來分,其又分為:
            共擔責任的協定(sharedresponwibilityagree-ments);
          它是互惠性協定。依據協定參與國在社會保障資格規定上都做出些讓步,使兩國公民能依情形從對方國得到相應的補助金,如果沒有此種協定,他們就可能沒有資格從對方國領取補助金。這樣一來,社會保障責任在國與國間實現了共擔。只要他在那個國家工作過,他就可能有資格依情形獲取補助金。養老金可以跨國支付是協定的基本原則,盡管支付國在貨幣分發方面仍然有決定權。澳大利亞與10個國家簽訂了這種協定。依據這些協定,如果某個簽約國的人員在澳大利亞和他本國都居住過,澳大利亞就把他在簽約國參保時間視為在澳大利亞參保時間一樣合起來計算,以符合在澳大利亞領取養老金的最低時間標準;反之,其它簽約國也將澳大利亞人在澳大利亞的參保時間與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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