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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公意理論:以自然為摹本的社會原則
[摘要]與啟蒙運動的進步觀相左,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持有“文明退步論”。在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中,他向人們展現了繞開文明悲觀主義的路徑,即以自然狀態中使人自由平等的具有非個人特征的自然力量為摹本,設計一個兼具普遍主義和個人主義特征的公意統治的社會。但在如何保證公意的公正性問題上,盧梭的論證方式卻使公意的普遍性蛻變為一致性,個人意志被淹沒在公意的海洋中而鴉雀無聲。[關鍵詞]盧梭;公意;自然;自由;平等
一、文明退步論與本性的自我決定的自由觀
從假設的或邏輯的自然狀態推導出社會政治生活的原則,這是啟蒙運動時期社會契約論的顯著特征?偟膩碇v,自然狀態對啟蒙思想家來說是一個消極標準,例如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學說中,通過契約建立的政治社會是為了彌補和糾正自然狀態的缺陷與弊端,這種觀點代表了啟蒙運動的進步觀。盧梭則是個例外,自然狀態對盧梭來說是一個積極的標準:自然狀態是人世的真正青春,“表面”的文明進步實際上是把人類引向墮落。
盧梭持有“文明退步論”,是與他追求和捍衛的自由理念分不開的。亞里士多德傳統的思想家都把人看作是理性的、社會的動物;啟蒙運動思想家接受了伊壁鳩魯傳統的觀點,即人是非政治的、甚至是非社會的動物;并認為自我保全是人性的根本原則,自然法就是從人的這種天性中推導出來的。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學說中,當自由與自我保全發生沖突時,自我保全具有優先性。而盧梭則直接把自由上升為人的本質,一個人拋棄了自由,便貶低了自己的存在,“放棄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無論是使自己的意志屈從于他人的意志,還是使他人的意志屈從于我們自己的意志,這都將使人類的天性墮落,把自己置于禽獸水平。在盧梭看來,正是自由使一個人成為自己,自由就是服從于個人對自己的立法,這種本性自我決定的自由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是平等。盧梭對平等的理解較為復雜,既有形式平等的成分——平等就是對超越于任何個體意志行為的力量的服從;又有實質平等的成分——“沒有一個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購買另一人,也沒有一個公民窮的不得不出賣自身。”概言之,平等就是一種不存在人們彼此依賴的狀態。在自然狀態中,每個個體都能構成一個“絕對單位”,他們只服從超越于任何個體意志行為的自然力量,因此“野蠻人”是獨立的,也是自由的。盧梭稱頌那些寧愿在風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寧中受奴役的“野蠻人”為高貴的人。而人類之所以由于文明而變得越來越墮落,是因為伴隨著文明發展的是不平等的深化,伴隨著私有財產權出現的是富人和窮人,在他看來,私有財產權是富人豪奪,窮人搶劫以及一切人毫無節制的情欲,總之一切人都是邪惡的。伴隨著官職的設置出現的是強者和弱者,強者公開使用強力,而弱者則使用奸詐的技巧,命令與屈從,頤指氣使與陰險諂媚,展現出來的都是丑惡的嘴臉。不平等的頂點是主人和奴隸狀態的出現,而自以為是其他人主人的人,比其他人更具奴性,因為他們依賴奴隸而生存。應該承認,平等與進步這兩種觀念最初出現時確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劍橋大學教授約翰·伯瑞所說,“知識的增長和人類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事實上只是少數人從中得益!M步論遠遠地把大眾拋在腦后而不加考慮!
二、繞開悲觀主義的道路——以自然為摹本的公意統治
在當時的智力氛圍中,啟蒙運動的進步觀深入人心,盧梭的邏輯推論招惹來諸多非議。伏爾泰在拜讀了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這篇論文后,回復說,“讀尊著,人一心想望四腳走路。但是,由于我已經把那種習慣丟了六十年,我很不幸,感到不可能再把它撿回來了!狈鼱柼┰凇短╅T》中得出的推論是,盧梭要提出的邏輯推演過程似乎就是文明的毀滅。
面對種種指責,盧梭在《盧梭審判讓·雅克》中辯駁說,他一向無意去開歷史倒車,人們不能隨心所欲地反轉他曾一度選擇的方向。盧梭之所以持有文明退步論,目的是要人借助于回首跂望,來省察傳統社會的偏差與缺陷,并通過返于自然狀態來為人類在其中尋找規范,在這里的自然狀態并不是一樁過去的事實,而是人之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狀態。野蠻人是自由的,是因為他們只服從非個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沒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從自己的意志。沿著這樣的思路,盧梭發現了一種繞開悲觀主義的道路,即找出一種個體結合的形式,創造一種替換自然的社會力量,這種力量有三個特點:一是對自由和平等的保護是個體力量無法比擬的;二是它是非個人的,沒有被個體占有,因而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這種力量作用下,每一個與全體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這種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會原則就是作為社會生活最高準則的公意,或者說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統治下,人類便產生了一場最堪注目的變化,“自然狀態中僅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的自由所代替!
盧梭認為,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由,拒不服從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這是因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個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數人的意志——否則會出現阿克頓勛爵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也不是只著眼于私人利益的眾意,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公意從全體出發,并不傾向于某種特定的人、個別的目標,因而服從公意就不存在屈從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從于我們意志的情況。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須得到尊重,不是因為它更強大,而是因為它是普遍的。盧梭說,個別意志正負相抵消剩下的總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紛爭的個人意志中達成的共識,因而服從公意就是服從于個人對自己的立法,盧梭說每個人順從公意,這還不夠,為了遵循公意,就必須認識公意,于是就出現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盧梭開啟了從意志角度論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盧梭看來,法律是公意的記錄,法律是公意的行為,由于法律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賦予人們正義與自由;正是這種全民意志的有益機構使得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成為應盡的責任;正是這種神圣的聲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眾理性的戒令,卻又告誡人們按照他們自己判斷的準則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于公意具有非個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為公意具體體現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給人們帶來關系上的平等和自由。
盧梭的公意理論帶來了三個方面的重大影響:一是盧梭的公意理論使他偏離了自然法的傳統,在自然法思想家看來,自然法只能認識而不能創造,只能摹寫不能變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實證化。而盧梭則為自然找到了一個現實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則取決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參與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體現,正是盧梭的這一公意理論為現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礎。二是盧梭的公意理論成就了康德傳統的倫理學,康德的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是無論做什么,總是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原則。這正是被盧梭看作每種合法社會秩序的真正基本原則的東西。三是把法律看做公意的體現,是后來社會主義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三、自由與奴役皆因公意
盧梭的公意理論試圖將個人主義與普遍主義結合起來,即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因為公意是普遍的,決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然而普遍性的公意何以是公正的?如何讓人們認識到服從公意對保障自由的重要性,進而自覺服從公意?因為盧梭說過,公意永遠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對拒不服從公意的,就要迫使他服從,也就是要迫使他自由。盧梭在處理這兩個問題上,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從而衍生出背離他初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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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要求一視同仁,公正的一個起碼條件是禁止任意性。盧梭把公意和自由聯系起來,是因為他相信公意永遠是公正的。公意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從公意的形成來看,通過社會契約,每個人毫無保留地把自己奉獻出去,組成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而共同體就以這一行為獲得了他的意志,即公意。按照啟蒙運動時期社會契約論的邏輯推理,政治共同體的權力源于個人權利的轉讓,正是這一轉讓行為形成了政治共同體,不過轉讓的不是人的天賦權利,例如在洛克那里,轉讓的是私人裁判權,在轉讓這一權利時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在發生沖突時,有人例如君主就會成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暴政依舊。而盧梭防止通過社會契約的結合變為暴政的方式卻是毫無保留的轉讓,理由是這樣對于所有人的條件都是平等的了,他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也就不存在人身依附和人對人的奴役。那么人們為什么要相信共同體呢?盧梭說,共同體是個人生命的放大,它是公共的大我。這樣看來,個人注定要為共同體而生存,一切為了共同體的事業,正如盧梭所說,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他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這樣形成的公意是獲得了普遍性,還是具有了萬馬齊喑的一致性,是一目了然的。為什么會在視自由如生命的盧梭身上出現這樣的邏輯悖論?原因是盧梭把平等當作自由的前提,而且盧梭所理解的平等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形式平等的概念),更主要的是實質上的平等,如果我們聯想到盧梭把所有不平等的根源都歸結為私有財產權的出現,就更能驗證我們的判斷。試想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按盧梭的分析,文明因私有權的出現已經墮落,而作為糾正手段,社會契約提供的解決辦法只能是個人毫無保留的奉獻,使國家成為他們全部財富的主人。另一種情況,盧梭并不反對因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平等,例如體力、智力、年齡等,如果因這種自然的不平等產生社會的不平等,又當如何?人為的糾正辦法只能是由國家全面控制個人活動的外部條件,這必然造就一個威權國家。而按照洛克傳統的自由主義,實質平等與自由是不相容的,因為實質平等只有在全權國家的控制下才能做到。從保證公意公正性的途徑來看,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如果存在派別,其中一個大的派別就可能只手遮天,那么就不再有公意,占優勢的意見便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意見。如果不存在派別,每個人都代表自己投票,那么個人的自私自利將在投票中相互抵消,才能保證公意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或者說總是從全體出發。在政治共同體中,占優勢的集團的利益總不能代表公意,這符合盧梭對公意概念的限定——公意不是多數人的意志,當然更不可能是少數人的意志,而如何防止優勢集團假借公意之名謀取一己之私,這是任何憲政民主社會都會面臨的問題。解決之道無非三種類型:一是理想型,借用經濟學中的完全競爭模型來講,政治共同體中的利益集團像原子一樣足夠多、足夠小,因而任何集團的行為都不會對公意產生影響;二是簡單劃一型,通過消滅派系和利益集團,一勞永逸地解決意志之間的分歧;三是競爭選擇型,這種解決方案首先承認公民的真正自由在于公民的自由選擇,派系之間的競爭為公民選擇良好的公意創造了前提條件。第一種方案只存在于公式模型之中,第二種方案被希特勒的德國實踐過,第三種方案存在于洛克和孟德斯鳩的理論譜系中。英國哲學家羅素說希特勒是盧梭的一個結果?蛇@決不是那個“寧愿在風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寧中受奴役”的盧梭的本意,這完全是那個以自然為摹本的公意概念惹的禍。那個給野蠻人帶來自由的超越于任何個體意志行為的自然力量是自成一體的,或者說是上帝意志體現的自然法,宗教改革保留了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引入每個人都是傳教士這一個人主義因素。但公意卻不是這樣,盧梭和洛克、霍布斯一樣都承認自我保存是人的天性,由此出發,困境產生了:那個自私自利的人又怎么能為了公共利益參與到公意立法中去?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盧梭只有放棄普遍性轉而苛求一致性,于是公意就成了個別意志正負相抵消剩下的總和,個別意志被淹沒在了公意的海洋中而鴉雀無聲。
如果說違背初衷的結論是由于不恰當的類比與論證方式造成的,還說得過去的話,但赤裸裸的表白卻令人懷疑作者的意圖。在如何使人們服從公意這個問題上,盧梭一方面祈望知識貴族對人們進行公意啟蒙,另一方面借助于民族宗教強迫人民服從公意的統治,對拒不服從者,輕則驅逐,重則處死。因為盧梭堅信公意能給人帶來自由,他對公意的崇拜帶來的是絕對民主的恐怖和愚弄。
不過,對盧梭的思想簡單地下結論未免輕率,因為盧梭給他的公意統治進行了嚴格的限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論立法者一節中,認為發現適合各個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簡直是需要神明,而這個像神明一樣的創制者的職能與人世間毫無共同之處。盧梭對那些適合公意立法的民族的限制條件更為苛刻,沒有過法律的羈絆,沒有傳統和迷信,置身于四鄰沖突之外,全體成員彼此相識,自給自足,兼具古代民族的堅定性與新生民族的馴順性。如此苛刻的條件,成功的極其罕見,盧梭意識到了“通過把自然的單純性和社會的需要相結合來為人類文明尋找出路的不可能性!睂ふ依@過悲觀主義的道路再次令盧梭陷入悲觀,也許盧梭自己也意識到了他的公意理論所帶來的可怕的邏輯后果,而法國大革命期間的雅各賓派的恐怖統治正是在公意的名義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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