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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諸原則的哲學論文
本文并不是關于平等的。它是關于均等主義(egalitarian)和平等的原則的。我并不討論或質疑人們在何種意義上是或應該是平等的。我也不打算探求任何這樣的主張,即人們在這或那方面是或應該是平等的。然而,我將試圖解釋,在什么意義上政治道德可以說是均等主義的,并且掀開均等主義的預設。
我們的出發點是在西方均等主義傳統的文化遺產中的生活(existence)。某些道德的和政治的理論被認為是均等主義的。我將表示人們應該區分開修辭性的與嚴格的均等主義理論,后者為某類原則的特殊作用所標識,在其框架內我把這類原則稱為平等原則。這點將逐漸明朗化,即平等原則成為了許多非均等主義理論的一個部分,在所有這些理論中它們構成了一個均等主義的成分。只有當平等原則統轄一個理論的時候,這個理論才是嚴格的均等主義理論。
1.問題
我們假定有一種能夠分辨哪個理論是均等主義理論的前分析的——自然的——能力。這就是我們能夠認識到某種理論屬于某種歷史傳統的能力。借助在這些理論中占優勢的特殊類型的原則,我們目的在于解釋它們的均等主義特征。換言之,我們將借助這些理論所蘊含的某些重要原則的均等主義特征來解釋其均等主義特征。第一個任務是找出哪些原則可以被有用地視為平等原則。我使用這種有條件的表達,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只根據原則的一般性的話,絕大多數原則都可以視為平等原則。我們正在尋找這樣的原則,第一,它們以所有其它原則都不具有的某種方式與平等相關;第二,它們能夠解釋均等主義理論中的均等主義特征。
我們刻畫成是或不是均等主義的理論都是道德理論——是僅僅忽略了賦予責任(即贊揚與責備)的學說之外的完備道德理論。如果這些理論蘊含了關于一個人應該做什么(僅僅基于道德考慮)的所有問題的回答,以及對這些回答的完備辯護,那么它們是完備的理論。自然地,實際上為哲學家所討論的絕大部分理論只是框架性理論,即只對某些這樣的問題提供答案,并且對其它可接受的答案施加約束。道德理論是得到了辯護的原則組。原則通常被描述為規定了適用條件和規范性后果的規范性陳述。其它情況相同,當適用條件得到滿足時,就會得到規范性后果(如,某人應該以某種方式行動或具有某種權利)。原則只具有顯然(prima facie)的力量。
由于不同的陳述能夠規定出在外延上等價的條件,因此最好把原則看成,為了適用于相同規范后果而設計出的、在外延上等價的條件來確認的各類陳述。[1]類中的每個陳述都陳述或描述這個原則,但不是所有的陳述都很明晰(perspicacious)。如果陳述所確定的適用條件也是其規范性后果的根據,或者指示了這個根據的性質,那么它是一個明晰的陳述。規范性后果的根據是能夠辯護那個后果的理由。陳述的適用條件很少能夠確認完全的根據。假定以平等尊重來對待某類生物的理由是,他們能夠擁有其本身的形象(如他們所是和如他們想要成為的那種形像),并且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安排與控制自己生活的進程。那么這是其規范性后果的根據。但是原則很少以這種——它的明晰的——形式來陳述。相反,它一般被表述為“所有人有資格(entitled)得到平等的尊重”。相對于上面的陳述,這較不明晰,但是它比“所有的無毛兩足生物有資格得到平等的尊重”更為明晰。相對于上一個陳述而言,它更好地標示了根據的性質。當參考原則和它們的形式時,我們應該記住其完全明晰的陳述,盡管這個例子——因為簡潔的理由——將僅僅是相對明晰的。
道德理論包括兩個(重疊且相互關聯的)部分:德性學說決定一個人必須如何行動,以及如何過道德上有德的生活,福利(wll-being or welfare)學說決定為了他人的福利應該如何對待他們,以及誰有責任來這樣對待他們。德性學說關注行為者的善,福利學說則關注一個人的善作為他人行動的對象。我與其他討論平等的作者一樣接受,平等的原則是福利原則。福利原則本身有兩類:總和原則(管轄利益與資源的生產與保存)和分配原則(決定了它們在相關者之間的恰當分配)。我將假定分配學說統轄總和原則。根據利益與資源的生產與保存而言的目的,是對于實現理想分配而言必要的那些目的。[2]理想分配的原則(即利益的最好或最優的分配)是分配學說的根基。其余的原則是安排責任和設計策略來實現理想分配的原則。我再次采納共同的假設:理論的均等主義成分是在它的分配原則之內。
一個人有資格得到G,(1)其它情況相同,如果他有G比沒有G更好,(2)如果對于這點的理由至少部分地是擁有它對他是有益的,和(3)如果有一個人被要求為他提供G(這樣對某些人來說,為他提供G至少不只是份外之事)。第二個條件表明資格原則是分配原則。或者它們是理想分配的原則,即基于這個根據,它們的滿足將使得其主體(subjects)總體上更好,并且這是能夠得到辯護的目的本身;或者它們是工具意義上得到辯護的分配原則,即基于這樣的根據,給予其主體以其規定的利益使得他們更好(無論這個原則的滿足是否使得其主體總體上更好),這是作為促進某個更進一步的目標的手段而得到辯護。作為理想分配原則的一個部分的資格原則是應得原則?紤]這個原則:按照智力分配。許多人基于工具性根據敦促接受它:給予某個人更多利益至少在某個方面會促進他的福利。即使更聰明的人并不比不聰明者得的更多,他們還是可能在總體上過得更好(更為和睦、謙遜并且樂于交際(socially happy)等)。但無論如何他們并不應得更好——因為他們是更聰明而過得更好,這本身并不是善。然而它可以作為促進某個其它目標的手段而得到辯護。其他人可能將此看作應得原則。為了簡化討論,我將假定平等原則是資格原則,盡管一個人認為均等主義原則包括其它類型的分配原則,我的結論也不會受到影響。
資格原則分成兩類:積極的和消極的。積極原則的一般形式是:
。1)所有Fs有資格得到G。
消極原則的一般形式是:
。2)是或不是F與一個人得到G的資格不相關。
這些原則出現在所有理論中,既在均等主義的,也在非均等主義的理論中。什么類型的資格原則是平等原則呢?考慮下面的:
。3.1)所有那些是同等的(equal)F的有資格得到相等的(equal)G。
。3.2)所有那些是同等的F有相等的資格得到G。
對消極原則也可輕易地產生相對應的公式。在(3.1)和(3.2)中提到的平等有什么意義?比較下列陳述:
。1a)人類有資格得到教育。
。3.1a)那些平等(equal)的人有資格得到相同的(equal)教育。
。3.2a)那些平等的人都有相同的資格得到教育。
。1b)聰明的人有資格得到大學席位。
。3.1b)同等聰明的人有資格得到同等的(可比較的)大學席位。
。3.2b)同等聰明的人有同等的資格得到(可比較的)大學席位。
在對根據的規定中插入“同等”,無論在后果的陳述中是否有類似的插入語相伴隨,表明根據允許有程度之分,個人具有這種性質的程度是決定他有資格得到何種程度利益(即一個人要求得到利益的強度(3.2a,3.2b),或者一個人有資格得到的利益的數量或質量(3.1a, 3.2b))的根據。
。3.1)和(3.2)是以較性術語表達的一般形式的原則,這里一個人占有作為根據的那種性質的程度,決定一個人的資格或其內容的強度。當排除(3.1)和(3.2)來狹窄地解釋(1)的時候,它是以分類術語來表達一般形式的原則,這里,性質(占有它就是根據)不能以不同的程度占有,或者是一個人在什么程度上占有這種性質對于資格并不重要。無疑,均等主義與非均等主義者都希望認同兩類原則。
下面形式的陳述稍有不同:
(4.1)所有Fs有資格得到相等的G。
。4.2)所有Fs都有相等的資格得到G。
這些通常相當于積極與消極原則的組合:F是得到G的資格的根據,沒有什么可以壓倒它。例如,“每個人都有相等的資格得到教育”意味著,只有人這個性質才與得到教育的要求相關。
在多種語境下“平等”和它的同源物(cognates)對這個表達的意義做出不同的貢獻。下面的第4和5節將考察某些進一步的情形。但是對于絕大多數而言,這些貢獻對于揭示我們正在尋求的平等原則的特有性質無所助益。這并不真正地令人吃驚。所有原則都是一般理由的(組)陳述。一般而論,對滿足其適用條件的人,它們都同等地適用。一般性蘊含著適用于一個組的平等。將“平等的”加于一個原則的條件或后果的陳述,并不必然地使得它轉變成一個與平等更為相關的原則。
2.作為普遍資格的平等
上述的論證并沒有確立很多的東西。它肯定沒有證明:傳統上視為均等主義的原則需要一種與我們平等觀念相關的性質,并且這種性質不為其它的原則所占有。我已經論證的是,如果有這樣的一種性質,只研究在原則的表述中“平等”和類似術語的使用也無法確認它。實際上,許多被共同認為是均等主義的原則,如對于所有人的免費醫療與教育,通常根本不使用這種表達來陳述。
有些哲學家表示,均等主義原則是普遍資格的原則和為它們所蘊含的原則。根據它們的一般性,所有原則同等地適用于各階層的人。然而,根據同樣的道理,它們區分了那些滿足其適用條件的人與沒有滿足的人。普遍原則并不如此。這些原則適用于所有人,因此就它們規定的規范性后果而言,確立了所有人的平等。沒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如果原則是普遍的話,那么誰必須是它的主體呢?一個建議是“全部”應該包括每個東西,原則的內容應該被允許來決定它是否在某些情形中被空洞地滿足!叭坑匈Y格讓其利益得到尊重”將空洞地適用于石頭,因為它們沒有任何利益。然而,這個想法也許允許了太多的原則被算作均等主義原則。例如,根據它,“全部有資格讓其財產得到尊重”就是一個均等主義原則。
另外一個建議是,如果原則適用于所有道德主體,那么它是普遍的!暗赖轮黧w”并不等同于“道德行為者(agents)。要成為要求行動的原則(德性學說)的主體,那么他必須是道德行為者。甚至不是道德行為者的生物也可以成為福利學說的主體,因此是資格原則的主體。誰是道德主體呢?我認為沒有任何獨立的方法來確認他們。他們僅僅是道德原則的主體。因此,普遍化檢驗意味著,如果資格原則適用于所有道德主體,即不存在任何有效的道德原則,其主體不是這個資格原則的主體,那么它是平等的原則。
這個比較必須針對所有有效的道德原則。這并不是說,如果A接受一個原則,并且不存在任何A接受的原則的主體不是那個原則的主體,那么一個原則相對于個人A而言是均等主義的。一個原則要么是,要么不是均等主義原則。情況不可能是,只要A認為一個原則是均等主義的,它就是均等主義的,而B碰巧相信它不是的,那么就B而言,它就不是的。
一個原則除非適用于所有正常人,否則它不會被認為是均等主義的。我們可以認為普遍原則至少包含這個群體是得到了一致同意的。它們也可能適用于其它群體,也許是所有人或所有活著的生物。假定所有人和動物都是道德主體,這會給平等原則的普遍化觀念帶來困難。均等主義并不必然限于人類。可以很容易得到承認,表述應該給予所有活的生物以平等尊重的原則是均等主義原則。但是限于人類的原則,如“所有人有資格得到平等的機遇”也是如此。有時候,這樣的原則是從真正的普遍化原則推衍出來的,但是假定在特殊的情形下不是這樣呢?然而,讓我們為了另一點而擱置這一點。甚至根據這個檢驗,“每個人有資格得到他的財產”也是均等主義的。這樣我們必須強化它,規定為了成為普遍的原則,其適用條件應該使它并非空洞地適用于每個道德主體(至少是在他的生活的某個時期,和如果他想它適用于他的話)。并不是每個人都有財產,或者想要時他就能夠獲得它。這個定義是用來保證為此所限制的原則是真正地普遍的,即每個道德行為者事實上在它們之下核準得到利益,并且除非經過他同意,否則不得被排除在外。
即使這樣,也不是所有的普遍原則可以視為均等主義的,因為盡管它們保證了所有人能夠得到利益,但它們并不保證所有人得到相同的利益:按智力、力量或美麗來分配都是普遍原則,只要它們讓每個人有得到一些東西的資格,無論多么少。很清楚,普遍性本身并不是使得一個原則成為均等主義原則的充分條件。也并不是所有的普遍性應得原則(即理想的分配原則)是均等主義的:某些人認為功績性原則是應得原則。普遍化觀念(即,應得的最終原則都是普遍的)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它的吸引力在我看來是膺造的,并且是衍生于它與道德人道主義的混淆。如果一個道德理論的福利學說至少關注所有人類的福利,那么它是人道主義的理論。[3]人道主義是與這樣的觀點相一致的,這種觀點認為一些人應該比其他人具有更多的機遇或資源,因為他們對之具有更大的需要,或者是他們能夠更好地得益于它們(一個應得的功績性觀念)。
許多不同的道德理論是人道主義的,但只有一些是均等主義的。而某些盛行的所謂均等主義原則僅僅相當于認可人道主義。所有人有資格得到平等關切、尊重或照顧,或得到平等對待與平等保護等的陳述,對它們的共同解釋僅僅意味著:每個人應該得到計算,利益不應該基于排除一些人的福利的根據來分配。很明顯,許多非均等主義立場與人道主義不相容。一些種族或性別的觀點就是建基于這種最終的應得原則,它以種族、性別為根據而賦予某群人以資格而否認其他群體的這種資格。在這個意義上,人道主義排除了某些非均等主義立場,但是在我們看來,它與許多其它非均等主義原則是相容的?紤]邊沁的功利主義,它肯定是人道主義的。它適用于所有道德行為者,在考慮快樂與避免痛苦的內在價值時,僅僅取決于它們的強度與持久度,而不管是誰的快樂或痛苦,在這個意義上它規定了對于所有人的平等尊重。這個理論的非均等主義結果是眾所周知的。一個情境是一些人擁有許多快樂而其他人只有很少的快樂,而另一個情境是所有人有相同的快樂,在一個功利主義者看來,只要兩個情境中的快樂總和是相同的,它們就是一樣好的。我們是否應該救助一個已經具有超出平均利益(以功利主義術語來看)的人,或者救助一個過得很差的人,這通常是沒有差異的。因為為了讓一個殘疾者產生某種數量的快樂需要比正常人投入更多,故我們經常應該將資源用來幫助有正常能力的人,并且從殘疾者那里拿走資源。
3.沖突中的平等分配原則
假定均等主義理論是包含了平等原則在其中占據統轄地位的人道主義理論,我們面臨的基本問題是:什么類型的原則是均等主義的?也許(5.1)代表了此類原則的典型形式。
。5.1)如果有n個Fs,每一個有資格得到所有G的1/n。
將(5.1)與(1)“所有F有資格得到G”相比,兩個問題自動出現了:(a)(5.1)是一個獨特類型的原則嗎?(b)這種形式的原則應得均等主義原則的頭銜嗎?盡管(1)決定了每個Fs有資格得到G的份額,但它缺乏任何分配的方面,并不決定其份額的相對或絕對的規模,它不可能如此要求;叵耄1)(如同(5.1))代表了一類原則的明晰形式。它不僅僅是Fs有資格得到G的情形,而且他們擁有這個資格是因為他們是Fs。作為一個F是這個資格的根據。這個資格的根據決定了它的性質。它決定了什么算作對這個資格的滿足或尊重,即它決定了這個資格是一個為了什么的資格。由于所有的Fs都是基于相同的根據具有得到G的資格,因此他們有相同的資格。所以,如果他們的資格是完全滿足的或尊重的,事實上每個人都將得到相同數量的G。這個論證假定了成為F并不是一個程度的問題(一個人不可能是或多或少的F),或者如果個人可以是或多或少的F,那么一個人是F的程度也并不影響他對G的資格。如我們在上面第1節中所看到的,(3.1)和(3.2)類型的原則適用于其它情形時,程度就有分配意義。
自然地,由于每個原則僅僅具有顯然的(prima-facie)力量,因為某些其它原則的作用,綜合考慮,Fs對G的資格并不是平等的,這是能夠發生的。但這對于類型(5.1)的原則如同(1)類型的原則同樣為真。
這個情境在稀缺性情形中得到轉變,這里完全滿足所有得到辯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這種情境的出現引起了理由的沖突,對于解決它們來說,(5.1)類型的原則比(1)類型的原則能夠提供更為確定的指導。想象有2個Fs和4單位的G,每個F有資格得到3單位(如果他有3單位,他的要求將得到完全的滿足)。每個F能夠擁有一個G而不用否認他人有資格得到的任何東西。但是他們為另外兩單位而競爭。每個人都有得到兩單位的要求權(claim),但是沒人比他人有更好的要求權。就(1)而言,把兩單位給予一個人或者一人得一單位是同樣好的方法來分配這兩個單位。(5.1)要求給予每個人一單位。像(1)一樣,(5.1)也是資格原則,但它也是沖突原則。讓我分離(5.1)中的兩個成分,表述一個僅僅是沖突解的原則:
。5.2)在稀缺中,每個有同等資格的人有資格得到相等的份額。
最小的單位是有意義的一個單位。它不需要符合任何自然可分的極限。(通常它將是一只鞋子,而不是半只鞋子)。當一單位是由兩個人要求且其中一個有更好的要求時,(如,他從寒冷中受苦更多),那么資格原則在解決沖突時將支持他——有更多的理由把利益給予他。按照資格原則本身,他有更好的理由。因此資格原則本身作為了解決沖突的原則。事實上它們足夠解決絕大部分的沖突。有時候它們導致認為兩個要求是同等有力的,在那個情形下它們將不會指示要偏好于平等分配而不是任何其它分配。我們說,在這些情形中這個原則所依據的理由已經窮盡了其自身。只要它與存在幾種同等好的分配相關,那么為了給予更確定的指導就要援引(5.2)類型的原則。
在確立了(5.2)變體原則是一種不同于其它資格原則的類型后,我們必須轉而考察,它們是否能夠被視為均等主義原則。由于這種原則規定的資格范圍取決于符合它們條件的實際人數,故它不同于普通的(1)類型資格原則。(1)類型的原則并不受到類似的影響。如果全部有資格得到一間房子,那么不管實際上在那個原則下核準得到房子的人的數目是多少,每個人有資格得到一間房子并且他有資格得到一間房子。合格者的數目自然地要影響到一個人的要求得到實現的機遇,但是它并不影響要求本身。這個差別解釋了,為什么(5.2)在一種并不適用于類型1原則的意義上是平等的形式原則——無論它們是否是是普遍的。在(1)類型原則之下,每個人的資格獨立于其他人的資格。因為資格的理由適用于他,所以他具有資格。其他人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相同的資格。如果他們有,那是因為在他們的情形中也有理由(相同的理由)來給予他們以G。當在一個原則之下有幾個人合格時,原則產生資格的平等完全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使一個人是那個原則之下唯一合格的,他的資格還是不變的。
另一方面,(5.2)類型的原則是設計用來獲得平等的。它們每一個主體的資格都按照那些合格者的總數目來調整,從而確保每個人得到平等份額的利益。這個特征可以用并不賦予資格的原則來表示。[4]當它們賦予資格時,一個人能夠說平等并不僅僅是它們的結果而且也是它們的目的——就它們所關注的利益而言,它們是被設計來在其主體之間獲得平等的。
4.非歧視性原則
我們確認了一類均等主義原則。這種原則可以稱為沖突中的平等分配原則,但是它應該被理解為,僅僅在狹窄意義上使用這個術語來指(5.2)類型的原則。因為在這些原則的適用領域確保平等正是它們的目的,所以它們可以被看成是均等主義的。其(部分)理由在于,就它們每一個主體對其配置份額的資格而言,給予他那個份額將使得在他的資格上,他對于其他人是平等的。平等是這種原則所基于的(一部分)根據。
在平等分配原則的情形中,資格范圍取決于有資格者的數目表明平等是它們的根據。(正如他們規定在合格者中間平等分配的事實。一個原則可以規定在合格者之間以不同的比例分配。)這個事實是沖突的均等主義原則的典型情況。在原則的根據是平等的意義上,均等主義原則并不一定是沖突原則,對于它們的性質還有其它的標示。一類重要的均等主義原則是非歧視性原則,但是這里我再次狹窄地使用這個術語來僅僅指類型(6)的原則:
。6)如果有某些Fs具有G,那么所有未具有G的Fs有資格得到G。[5]
非歧視性原則,不像平等分配原則,并不對合格者的數目表示敏感。相反,就相關的利益而言,它們對在相關群體成員間存在的不平等敏感。普通的資格原則對其利益的現存分配是漠不關心的。如果所有人有資格得到食物、住所和教育等,那么不管他們是否有食物、教育等,或者很少、足夠,或者是否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多,他們的資格是相同的。如果資格是基于需要的,那么每個人僅僅有資格滿足其需要。除非利益的實際分配影響到了對需要的性質或內容(它可以這樣),否則它與資格是不相關的。實際的分配決定了誰的要求得到了滿足和誰的沒有。因此它們僅僅決定了沒有滿足的要求的影響范圍和它們的強度(盡管這點——如我們上面所見——在稀缺中是重要的)。
非歧視性原則對于現存分配的敏感性是它們作為均等主義原則特征的關鍵指示器。成為一個F本身并不使一個人可合格來得到G。正是實際存在的分配不平等產生了這個資格。這個資格是設計用來消除特殊類型的現存歧視。此種原則反映了這個觀點,一些Fs擁有G而另一些Fs則沒有,這是不正當或不正義的。這種不平等必須以兩種方法之一糾正;蛘呤莿儕Z掉那些有G的Fs的G,或者是對于所有其它的Fs都給予G。只要一些Fs具有了利益G,而另一些Fs沒有得到它,這個原則就適用,從而其余的Fs有資格得到G。如果他們的要求得到了滿足,不平等就被消除了。
然而,(6)類型的原則本身并不給予那些碰巧得到這個利益的Fs一個得到它的資格。僅僅偶然地具有一個利益極少被認為是對它有資格(title)的充分根據。保守原則(在“保存原則”的意義上)甚至通常取決于將引起傷害的剝奪或者一個再分配變壞的可能性。不是對那些缺乏這種利益的人給予利益,一個人通過否認那些已經有了利益的人的利益可以同樣(就關注原則(6)本身)獲得它,由此防止了在這個原則下出現資格。因此,這種非歧視性原則通常導致浪費。如果沒有足夠的利益可以分配,那么無論它是什么,我們必須浪費它,而不是給予或者允許某些人占有它們。原則本身沒有要求浪費,這是真的,但是通常唯一能夠避免違反它們的方法就是產生或允許浪費。不用說在此我們是關注非歧視原則本身?赡茴檻]其它禁止浪費的原則,它們可以與非歧視性原則相平衡。無論如何,只可能是其它的原則的效果能夠來解釋,我們偏好給予那些缺乏利益的人以利益,而不是否定已經具有利益的人的利益。這個偏好不能以非歧視性原則本身為基礎得到解釋。
5.修辭性的均等主義
一些如(5.2)和(6)的資格原則是設計用來促進一般而論的平等的。我偶爾稱這類原則為“嚴格均等主義的”。由它們所統轄的理論是嚴格的均等主義理論。本文的主要主張是,西方均等主義傳統中的核心思想是嚴格均等主義的,即為類似于(5.2)或(6)類型的原則所統轄。我不知道有任何的方法可以證明這個主張。在下一節將表明幾個重要的均等主義原則都納入了非歧視性原則。然而不能否認它也能基于其它的根據來援引平等。這也并不令人驚奇:所有的資格原則產生了一個作為偶然副產品的(在某個方面)平等,因為在它們之下所有具有相等合格性的人具有相等的資格。不僅如此,一些原則自然地使用與均等主義沒有任何關系的“平等”以及相關的術語來加以表達。如上面所遇到的(3)類型的原則,像“相等能力者有資格得到相等的酬勞”,和其它允許資格的程度之分的原則。
援引“平等”但不依賴嚴格的均等主義原則的論證與主張是修辭性的。這并不意味著一種貶抑性的意義。平等的這種援引不一定有任何錯誤的地方。這僅僅是它們不是設計用來促進平等的要求,相反是促進在一些獨立有效的原則之下的合格者的那種原因。他們有時候援引平等是為了便利于闡釋(如基于(3)類型的原則的要求),通常從我們的文化中“平等”的好名聲有所獲。上述的平等尊重與關切的原則等,通常僅僅相當于人道主義的主張(在我們的文化中,這種或那種形式的人道主義極少被人拒絕)。這樣一種原則可以不援引平等而同樣輕易地表達。它們不是設計用來增強平等,而是鼓勵對所有得到計算的人類福利的承認。然而給定當前平等的時尚,它們通常以均等主義術語表達。如果這使得它們更有吸引力,則更好。我們所付的代價是智識上的混淆,由于它們的“均等主義”表述明晰性更少,即相對于這個相同原則的“非均等主義”表述而言,更少揭示它們的真正根據:“人是得到尊重的唯一根據”,比“所有人有資格得到平等尊重”是更為明顯的表達。
在多種語境下,平等的修辭性援引在語言上是恰當的。一個長輩把藥給予健康的孩子而不是有病的孩子,或者欺騙一個孩子而不欺騙另一個孩子,這是不平等地對待他們。同樣,一個人對某個人信守諾言但是對另一個人則不信守諾言,也是不平等地對待他們。但是在下面所有這些情形中,當長輩只有一個孩子,當孩子有病的時候,他欺騙他或不給他以藥,或者當一個人總是對所有人不守信用的時候,這個錯誤是相同的。在這種和許多其它語境下,如果他行為錯誤或對待一些人很壞,而對其他人則行為恰當,控告他不平等對待是允許的。然而,控告他的不平等對待并沒有確認錯誤的性質:它可以是任何錯誤,它肯定不是產生或使不平等存在的錯誤。如我的例子所表明的,相同的錯誤也可以在不涉及不平等的情境中存在。
在這些和許多其它語境下,平等被用來語境地起作用而不是規范地起作用。它指示了情境的特征,其中犯下的錯誤與它成為錯誤的那個理由沒有任何關系,與它所是的那類錯誤不相關。這不是說平等的這種援引沒有任何論證性的作用。它們有時候用為訴諸情感的論證:看來你承認在一種情形中這種理由的力量,可你為什么否認它在其它情形中的力量呢?有時候它們也表明可以做些事情來改善情況。這里我心中并不如此控告如事物所是的那種不平等中的不平等對待:相對于一個社會中全是窮人來說,在一個只有一部分人遭受貧窮的社會來說,貧窮并不更壞。在兩者中它都是相同程度地和由于相同理由而是壞的或者是可遺憾的。只能用來反對兩個社會之中一個的不平等指控在這里是修辭性地使用:錯誤在于貧窮和它伴隨的痛苦與惡化,而不是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事實指示出,在不均等的社會中可能有資源可以用來矯正這種情境。
我希望這些評論——它們并不打算窮盡“平等”的用法——證實了我的主張,我是在“修辭”的字面意義上來使用,而不是侮蔑地來使用。重要的意義在于在所有這些情形中,過錯并不在于不平等,采取的行動不是設計用來獲得平等而是某些其它善。
6.嚴格的均等主義
前面一節闡明了“平等”的一些修辭性用法,即那些盡管表面如此,但有待糾正的錯誤并不是不平等,對于行動的根據或理由并不在于平等的最大化。關鍵不要將這些評論的要點與另一些對均等主義發出的批評的要點相混淆:因為所有平等都是在這或那方面,所以它是空洞的,唯一的問題是,人們應該在什么方面平等,無論如何在一方面的任何平等都將意味著在其它方面的不平等。[6]這里已經預設了所有這一切。上一節的意義不是在于我們都在這或那個方面促進平等,相反只要我們依賴的不是上面解釋的那種意義上的嚴格均等主義原則,我們根本就不把促進平等作為目標,它僅僅是副產品。
本節的目的是表明,西方文化的均等主義傳統核心是,那種基于嚴格均等主義的原則占據統轄性地位。我將集中于非歧視性原則。[7]我的目的是表明,類型(6)的原則,和其它在相同意義上是均等主義的原則(都可以視為(6)的變體原則),在均等主義理論的主要思潮中是無處不在的。我自始至終認為,只有人道主義理論是均等主義的。
首先考慮下述原則:
(A)全部有資格得到平等的福利。
這句話的正常主張最好解釋為對于兩個原則組合的暗暗的認同:
(1c)全部有資格得到能夠具有的最大福利。
(6a)如果某些人比他人更好,那些較差的人有資格得到額外的必要利益來使他們達到那些過得更好的人所享有的那個福利水平。
這兩個原則的組合運作是:(a),支持獲得盡可能多的福利加以分配;(b),當新的利益產生時它們應該配置給較差者(他們具有為(1c)和(6a)所支持的更強要求,而較好者只為(1c)所支持;(c),當新的利益不可能產生時,原則能夠通過向較差者轉移利益而得到滿足。當它們相沖突時,如果總是認為(6a)壓倒(1c),那么原則也要求:(d),當不能產生足夠的利益或轉移時,應該從較好者那里拿掉一些利益來浪費以防止(6a)發生作用,和(e),不應該從事產生新的利益,應該偏好分配一種較低水平的福利,如果這對于防止創造和保持福利的不平等是必要的話。
不用說,(A)的不同支持者對它的組成原則安排了不同的權重,通常為了某些人、許多人或所有人的較高水平的福利而允許一些不平等。許多均等主義原則遵從相同的模式:它們是這些原則的組合:普通的資格原則((1)類型),管轄這個資格原則的應用以及完全或只是相對地支配這個資格原則的非歧視性原則。因此:
。˙)全部有資格得到平等的機遇
通常被理解為這樣的組合
。1d)全部有資格得到能夠具有的所有機遇;和
。6b)如果一些人比他人擁有更多的機遇,那么那些具有較少的人有資格得到額外的機遇來使他們達到那些具有更多機遇的人的那個水平。
有些人可能會質問我,說基于“全部有資格得到最大福利(或機遇)”來對(A)和(B)的解釋是總和原則,而不是分配原則,它并不是(A)或(B)的部分,而是與它們相分離。這是一個錯誤!八腥擞匈Y格得到最大化的福利”等,無足輕重地蘊含著應該產生盡可能多的利益,這是真的。這點,可以恰當地命名為不受限制的增長原則,是一個總和原則,但除非一個人假定一些分配原則,如“每個人應該得到盡可能多的利益,這是好的”,否則它是完全不合理的。并且(A)和(B)并不僅僅主張,如果想要機遇或其它的利益的話,它們應該被平等地擁有。它們也主張人們有資格得到它們。
不可能證明,非歧視性原則體現在所有核心的均等主義觀點中。一個人能做的一切就是:當分析均等主義原則時,為共同的均等主義原則包括非歧視性原則的方法提供說明。這里是更進一步的例子:
。7)只有當不平等對所有Fs有益(或者:只當它至少有益于最不利的F)時,把G不平等地分配給Fs才能得到辯護。
。7)只是(6)變體的非歧視原則的一個弱版本。由(6)可以得出,如果某個人具有某種利益的,這個事實本身蘊含著其他人對這個利益有資格。因此它得出除非所有人能夠得到它,否則沒有任何人應該得到它。給一個人以利益是為所有人提供利益的手段,這只是一種滿足非歧視性原則的辦法。(7)是一個弱的非歧視性原則,因為它并不堅持給予那個為他人產生了利益的人的利益不應該比其他人的更多。
。–)只有當不平等有益于所有人時,任何利益分配中的不平等才能得到辯護。
這里是一個包含所有人的利益的(7)類型原則的一般化,它的發起者通常給予它以絕對的統轄力,這樣它不能為任何其它的道德原則所壓倒。為(C)所統轄的理論僅僅是弱均等主義的——它容許出現許多不平等——但它是嚴格地均等主義的。(C)的支持者通常解釋它意味著:
。1c)全部有資格得到能夠具有的最大福利。
。6a)如果某些人比他人更好,那些較差的其他人有資格得到額外的必要利益來使他們達到那些較好者的那個福利水平;
(D)當(1c)和(6a)相沖突時,只要所有人在某種程度上得益,那么(6a)是壓倒性的(即不平等是允許的)。
換言之,(C)通常被解讀為(A),加上一個解決在(A)的兩個成分之間沖突的規則。
7.均等主義的預設
如果道德理論為非歧視性原則所統轄,那么它們是嚴格均等主義的。這個統轄意指這些原則在沖突的情境中永遠不或相對極少被壓倒。在一種意義上,這意味著均等主義原則在這種理論中是最重要的。在另外一種意義上,這些原則是次要的,因為它們僅僅調整主要的資格——對于機遇、幸福和福利等——原則的應用。均等主義觀點可以在他們認同的均等主義原則的細節上不同,也可在基本的資格原則上不同。但并不是每個資格原則都可以形成均等主義理論的根基,因為不是每個資格原則都能被非歧視性原則所合理地調整,僅僅是非飽和原則能夠。
一個飽和原則是要求在某一個特定的時刻能夠及時地被完全滿足的原則,這樣無論如何它們不可能在更高程度上被滿足。一個不可飽和的原則是這樣的原則,在原則上它總是可以得到更多的滿足。比較:
。‥)全部有資格得到最大的快樂,
與
。‵)全部有資格滿足他們的需要。
可以理性地認為(F)是可飽和的,然而(E)不是,即在某個時刻,個人的所有需要得到完全滿足是可能的,但他總是能夠擁有更多的快樂。對于沖突的情境,可飽和的原則具有不同于不可飽和原則的意義。一個人離飽和點越遠,一個人對于他有資格得到的東西的要求就越強。那些對G的需要滿足得少的人具有更強的要求來得到下一個G。對于不可飽和的原則來說,沒有類似的方式來評估理由的強度,因為沒有一個飽和點,一個人離它的距離可以度量。在許多情形中,談論度量它到一個零點的距離也是沒有意義的;“一個根本沒有快樂的生活”并不具有太大的意義。在這種情形中我們判斷互競理由的強度是通過比較性判斷:那些具有較少的人具有較強的要求等。這恰恰是非歧視性原則告訴我們要做的,我們也通常也正是訴諸這種原則來調整不可飽和原則的應用。
認為非歧視性原則僅僅只有一種用途,即調整不可飽和的資格原則的運用,這是錯誤的。它們有極其多樣的其它用途,特別是作為教育性機制。在小的和親密的群體中,它們也有象征的和表達性的功能(如當一個人拒絕一個利益是因為他的朋友不能享有它)或者是具有象征價值的地位(如總統等)。它們可以具有其它合法的用途,但是無疑它們最重要的政治用處是作為均等主義理論中的均等主義成分。一個嚴格的均等主義者將以非歧視性原則為分配理論的唯一根本原則——而不是視它為調整獨立的、不可飽和的原則的應用。但是這種單純的均等主義立場具有太多的愚蠢后果而無法嚴肅對待:僅當和因為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等,它們才認為一個人有資格不受到傷害。換句話說,它們不允許對于接受者的任何獨立的善與惡。他們資格的唯一根據是關系性的。更為合理的均等主義理論由不可飽和的資格原則與調整它們的運用的嚴格的均等主義原則(它們本身是可飽和的)所組成。
嚴格的均等主義受限于不可飽和的原則,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單純的邏輯技術的結果。嚴格均等主義的不可飽和原則的預設揭示了它對于個人的消費者觀念的承諾(如我修辭性地稱它)。對于個人的消費者觀念的承諾正是嚴格均等主義理論的主要弱點。但這是一個大的論題,它是一個不僅僅影響到均等主義,而且影響到所有基于不可飽和的原則的道德理論,更為顯著地是所有功利主義的變體。故在此我將不討論這個問題。我將以試圖表明為什么嚴格的均等主義預設了人的消費者觀念來做結,即使這點我也將只是進行例證。
絕大多數盛行的均等主義原則屬于四種類型中的一種:(a)全部有資格得到平等的尊重;(b)全部有資格得到平等的機遇;(c)全部有資格得到平等的福利;(d)按需分配。如我們所見,平等尊重的原則是人道主義的認可,一般而論它們是二階的原則,即哪類原則的陳述是可接受的。它們本身并不是確定特定資格之根據的資格原則。人道主義意味著,因為所有人都得到計算并且各種資格是為了所關涉者的善,因此它們必須不把任何人排除在外。平等尊重的支持者在它們中間看到的不僅僅是這里所表示的,因為他們著手發展一種善的觀點,并且視這種善的觀念為尊重原則本身所蘊含。然而,將一個人的實質性的福利學說(當一個人過得好時)同有資格者應該包括所有人的原則分離開來,這是更好的。
平等機遇的原則比其它的原則遇到更大的定義問題,因為最終只有基因的同一性與環境的每個特征的同一性才能提供平等機遇。一旦已經提供所要求的那種澄清,這些原則在某些人的手上可以視為變成了需要原則(d)的擴展,在另一些人的手上變成了被弱化的福利原則(c),在絕大多數不關注確保平等機遇的沖突情境中讓步。
“按需分配”[8]是一個可飽和的原則,一般而論無法成為完備福利學說的唯一原則:一旦人們的需要已經被保證之后,對于額外的資源可以怎么辦呢?即使當不是所有需要都已經被滿足了,但是那些不能用來滿足這些需要的其它資源又怎么辦呢?這些并不單純是修辭性的問題,它們是所有富裕社會都面臨的問題。即使都同意需要的滿足應該優先于所有其它的原則,明顯地一個人也還是需要其它的原則。當福利解釋為可飽和的概念時,對“所有人得到平等福利”的學說也可說相同的話。例如,有種幸福的觀念,據此一個幸福的人不可能再幸福了。盡管額外的快樂或滿足不能使得一個幸福者更幸福,或者以致能夠對他的福利做出貢獻,但總是可能有越來越強的快樂或者具有更多的偏好得到滿足,這是真的。但是也存在平等福利學說的不可飽和的解釋,據此一個人得到更多的凈快樂,他過得越好,他的福利就越大。這是更為共同的解釋,它也是上面和下面所假定的解釋。
平等的福利學說把資格基于消費的能力——僅僅是一個得到更多快樂的能力來為他對于具有更多快樂的資格做辯護。相同的話對需要原則并不為真。首先,需要的滿足對于生存,以及作為一個人來行使功能的能力是必要的。其次,這個原則只是完備福利學說一個部分,它必然包括其它的不僅僅是基于消費需求的原則。作為融貫學說的一部分,需要原則本身從學說的其余部分,即從不是基于消費者需求的原則那里獲得力量與辯護。平等福利學說,作為一個完備福利學說本身并不是由超越消費者需求的任何其它東西所辯護的。這恰恰是它不得不包括非歧視性原則的理由。作為不可飽和的和僅僅對以需求或消費者滿足的強度為根據來確認消費者項目的原則,它必然導致由邊沁的功利主義所例示的扭曲的人道主義。為了避免這點,它必須為嚴格的均等主義原則所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原則作為可飽和的,并且不是基于消費者需求的,并不需要從嚴格均等主義原則得到任何機制性支持,僅僅只在修辭性意義上是均等主義的。
因此嚴格的均等主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支持體現為人的消費者觀念和類似它們的不可飽和的原則,它預設了當代社會的最常見的然而卻非常可疑的三個信念:人道主義與除了以主觀享受能力為基礎的資格之外的任何資格不相容,并且歡迎如此認為的那種資格;寬容(或道德懷疑論)導致了福利的透明性原則,即受到較小的限制后,當且僅當一個人相信他過得好,他才過得好;一個人具有一個目標是對他來追求它的很好的理由,因此(因為人道主義原則)是別人幫助來追求它的理由。如果嚴格的均等主義理論受到這樣的反駁,它們荒謬地關注的不是其均等主義成分,而是它們和許多其它類似于功利主義的道德理論共有的資格原則。[9]
[1] “原則”有其它的用法,但在此與我們并不相關。例如見我的“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Yale Law Journal, 1972, p.823 and p.838。
[2] 犧牲理想的分配,并且寬容更大的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辯護的,如果這能夠在某個總和目標上得到增強,但是僅僅當這將使得它能夠使得在分配理想的其它方面更為一致,例如,更多的人將享有更多他們應該有的東西。也回顧“利益”是廣義地使用的,包括機遇、對他人的關注、關切與尊重等,而不僅僅是“物質利益”。
[3] 我并沒有假定所有人道主義理論的分配原則是資格原則,人道主義也不應該被理解為排除了基于特殊關系(如雙親等)的特殊職責(duty)。
[4] 例如,如果這種原則基于忌妒或邊際效用遞減得到辯護,并且如果這些原則并不被認為是確立資格。
[5] 能夠存在其它類型的共享(6)的本質特征的非歧視性原則。例如,如果一些非Fs有G,那么所有沒有G的Fs有資格得到它。
[6] 對于認為均等主義的本質是平等不需要辯護,只有不平等需要辯護的這個觀點而言,這個事實是致命的。
[7] 當合理地應用(5.2)原則的時候(即分別地為了每個受益人單位),它在實踐上產生的結果與當適當構造的(6)類型原則應用于此類情形時產生的結果相同的。(5.2)在實踐目的上可以視為(6)的特殊情形。
[8] 幾乎不需要指出,許多公開承認是需要原則的支持者并沒有恰當地理解它,他們事實上是相信平等福利學說。
[9] 我非常感激R.M. Dworkin, P.M.S.Hacker, Ch. McCrudden和D. Parfit。他們對于這篇論文的早期手稿提出了許多有幫助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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