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探析經濟學論文
摘要: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稅務會計的一個分支,是反映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整套會計原理、程序和方法。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正處于起步發展的階段,分析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的相關問題,提出事業單位應建立科學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
關鍵詞: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核算
1 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涉及的問題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笔聦嵣希蟛糠謫挝粺o法“合理分攤”經營支出和事業支出,而是采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方式核算記賬,使得事業單位成本、費用、損失,難以在“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之間合理劃分。因此,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改進之前,其涉稅業務的處理與稅法之間存在著較多差異,會計核算體系制約了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計算的精確性。事業單位在履行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對會計核算資料做大量、復雜的調整工作,這增加了稅收征收管理和政策執行的難度。
。保 資產的解決方式上的不同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的時候,是不能扣除用于購置儀器,設備等的修購資金的,但是在提取的折舊在稅前可以扣除。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會計制度規定購置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為:按實際支出(含購置費、安裝費或建造費等)列“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專款支出”、“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或有關成本費用類科目,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沒有實行折舊的辦法,所以也不存在折舊扣除的問題。
1.2 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處理的方法不同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材料、物資等固定資產,在變價收入時,應該計入所應納稅的所得。但是事業單位中的財務會計上的制度規定,材料等固定資產在批準轉銷時,可以沖減事業支出等科目,處置固定資產時,可以將其變價收入計入專用資金,但是事業單位就未設置營業外收入,支出這一項,所以對于所應交的稅款的計算造成了困難。
2 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債務法由于規定的不同,所造成的差異就十分明顯,所以就要通過具體的分析來解決問題。稅前會計的結余與納稅的所得之間的不同來進行會計處理問題,按照規定,事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的所得稅,一定是按照有關稅收政策來進行去除與相關收入的成本,損失后的余額,所以,如果事業單位按照企業一樣,稅前會計結余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的方式和時間不一樣,肯定會產生很大的差異,所以可以采用債務法來解決問題。債務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額發生相反變化時轉銷。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遞延稅款的余額要按照稅率的變動或新征稅款進行調整。
某單位某項設備按照稅法的規定使用年限為10年,經批準采用加速折舊法,選定折舊年限為5年,即從第六年起,該項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該項固定資產的原價為200萬元(不考慮凈殘值的因素)。假設該單位前5年每年實現利潤2000萬元,后5年每年實現利潤1800萬元。1~4年單位所得稅稅率為33%,從第五年起,所得稅稅率改為25%。
根據上述資料,應作以下會計處理:第一年: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10年)計算每年應提折舊額=200÷10=20萬元;
按選定的折舊年限(5年)計算每年應提折舊額=200÷5=40萬元;
時間性差異=40-20=20萬元;
按照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應交所得稅=2000×33%=660萬元;
按照納稅所得計算的應交所得稅=(2000+20)×33%=666.6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666.6-660=6.6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6600000 遞延稅款 6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66000第二、三、四年的有關處理同上。
第五年的有關處理如下:
按照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應交所得稅=2000×25%=500萬元;
按照納稅所得計算的應交所得稅=(2000+20)×25%=505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505-500=5萬元;
調整由于前四年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的對納稅的影響=20×4×33%-20×4×25%=6.4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5000000 遞延稅款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50000同時,記:借:所得稅40000 貸:遞延稅款40000第六年: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應交所得稅=1800×25%=450萬元;
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交所得稅=(1800-20)×25%=445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450-445=5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56000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984000第七、八、九、十年的處理同上。
3 事業單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會計的核算與企業的差別很大,所以在本文中也做出重點闡述,主要的區別:在企業中,所得稅就會作為費用核算,但是在事業單位中,所得稅就需要作為結余的分配核算,在年終事業單位根據借記,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會計結余作為虧損但是也不意味著沒有應稅所得的時候,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在經營活動的所得稅就是經營活動承擔的一項費用,在于經營上的收入的配比,減少經營的結余。但是按照目前的會計處理方法,借記的結余的分配意味著減少的結余上的分配,最后就是將沒有分配的結余轉入事業上的基金。比如在某事業單位在某年上的會計核算的稅前經營結余為3000元,但是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應有的4000元,但是按照25%的稅率來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就為1000元,所以這個事業單位在經營中的活動所繳納的所得稅后,實際上虧損的應該為4000元,這樣在結余分配上就少了1000元,這樣也就影響了轉入事業基金的金額,所以說,現在核算辦法不太合理,事業單位所得稅作為支出核算才可以體現出所得稅的本質,也可以減少經營活動所交的所得稅沖減事業基金。比如:事業單位在年終計算出今年經營活動所交的稅款為20000元,而非經營活動所得的稅款為2000元,所以就可以會計記錄:借:所得稅———經營活動所得稅 20000 ———非經營活動所得稅 200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就為 22000 轉入“結余”借:經營結余20000 事業結余2000貸:所得稅———經營活動所得稅 20000 ———非經營活動所得稅 2000為了核算事業單位所得稅的發生和結賬,建議在事業單位支出會計科目中增設一個所得稅的總分類目。在所得稅的總分類上還需要設置非經營活動所得稅和經營活動所得稅兩個科目,就這樣在事業單位負擔的所得稅就包括在經營結余的科目和事業結余科目中,這樣就可以避免了再承擔所得稅使經營的虧損沖減事業基金,同時還可以避免因為差異性所造成的損失。
4 結語
通過本文的闡述,目前我國的所得稅會計還是會計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所以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會計又和國家的規定有許多不同的差異,這樣在會計制度和所得稅法相對獨立的環境下,會計的利潤和納稅所造成的差額就會日漸加大,所以就需要通過自身的完善來慢慢改變所得稅會計。
通過對事業單位所存在的所得稅會計的問題,慢慢完善和彌補,從而可以避免由于承擔所得稅而導致的經營上的虧損,沖減事業基金的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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