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正在成為社會問題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強則國強,少年興則民族興。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卻無法得到有效的監護,處于監護缺失狀態,這種監護缺失導致了許多社會問題,也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是什么導致了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如何有效保護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呢?一、我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未成年人的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我國法律中關于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主要是來自《民法通則》的規定!睹穹ㄍ▌t》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只是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并賦予了監護人委托他人監護的權利,但沒有規定監督監護的機關,這種制度的不完善是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護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
造成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根本原因有多種:一是因離異等造成的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務工形成的農村的留守兒童;三是城市中外來員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兒童;五是父母雙亡及事實上無人監護的未成年人。而監護沒能得到有效執行的根源就在于我國監督監護制度沒有建立,并且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將未成年人納入,因此要保護未成年人特別是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督監護機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將未成年人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之中,進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監督的法律制度。
1、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改善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
針對于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應積極發揮地方民政部門、司法部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居民委員會及村民委員會應了解居住在本區域內未成年人及監護人的相關情況,監督監護人合理有效地行使監護權。鑒于《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某些特別情況下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筆者認為這有待于調整修改。
世界各國保護未成年人的經驗告訴我們,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承擔監督監護的職責比由其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好。應建立監督監護機構,有效監督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使監護人履行其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定職責。建議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監護監督機構的權利義務,使監督監護機構確保轄區內每一個未成年人處于有效監護之中,確保每位缺失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得到社會的及時救助,并使他們重新處于有效的監護之中。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將未成年人特別是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
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重點是保障成年人在醫療和養老方面的利益,除少部分地區將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之外,尚沒有將未成年人的保障尤其是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學習保障納入該體系,從而使未成年人在監護缺失的情況下連最起碼的生活費用都沒有。為此,建議在社會保障體系內增加設立未成年人生活保障:以征收的計劃生育超生社會撫養費為基礎,吸收社會定向捐贈以及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按期以一定基數和比例繳納等等,形成未成年人專項生活保障金,在未成年人出現監護缺失時按月發放或達到一定年齡時一次性發放,以保證未成年人在監護缺失時仍有穩定的基本生活來源,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學習費用,使這些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不致于因為生活無著落而輟學甚至流浪街頭。
3、健全監督監護法律制度
首先,無論建立監督監護機構還是將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條文予以規范和保證,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監督監護機構的法定責任、通過法律賦予監督監護機構的法定權利、制定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相關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等等。
其次,應以法律法規等形式明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的監護責任,明確賦予監護人的法定權利,對未盡監護責任的監護人特別是父母給予重罰,甚至處以刑罰,改變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僅側重規定監護人責任而沒有充分賦予其權利,特別是對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無法予以有力懲處的現狀。
再次,完善與流浪兒童等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救助機構職責,保證專項救助經費落到實處,保證民政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來保障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這些救助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其救助職責,或侵犯了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時,依法予以嚴懲。
最后,發揮媒體宣傳教育功能,通過各種媒體的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到保護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的活動中來,通過群眾的力量改善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使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
綜上所述,建立監督監護機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監督監護法律體系,是保護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有力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特別是保護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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