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 產業化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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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起步較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知識產權產業化水平很低,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的意識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資金支持等,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一個國家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發展。所以,本文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制約因素,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并提出新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這對于促進農村農業發展和加快農村經濟進步以及健全農產品保護法律法制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1農業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
1. 1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標志等而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
所謂農業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依法對自己在農業科技領域創造的技術成果和產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它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一是農業文學產權,即關于農業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所享有的一種權利。二是農業工業產權,是指農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農業專利權和商標權。三是植物新品種權。這是一種旨在保護育種者權益的法規,其核心內容是育種者育成的品種被別人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這個品種的培育者交納一定的費用。
1. 2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
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有較高經濟效益的農業知識產權成果進行一定規模的專業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的過程,是科技與經濟全程結合的高層次、網絡化的技術經濟活動。它包括三層含義:首先,知識產權成果放在首位,必須具有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并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轉化,通過專業化、規;、集約化生產,將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再次,強調科技融人經濟的技術經濟過程,即通過商品性生產和網絡化營銷,促進科研、生產、市場一體化,科技與經濟結合轉化。以上三層意思,對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來說缺一不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也反映了農業、科技、產業化三個要素的涵義及其相互關系。
2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其制約因素淺析
2. 1現狀概述
首先,隨著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逐步進展,農業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不斷增加。以植物新品種申請為例,截至2005年,我國植物新品種申請總量已經達到了2 996件,品種權申請年均增長50%以上,申請地區由1999年的17個擴大到2005年的30個,同時,國內企業和個人申請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總量已達到1 113件。年申請數量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國前10名。
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最終目的是要將其先進成果應用于農業的實際生產當中,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便是一條有效的途徑。然而,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卻不容樂觀:農業技術產權的轉讓實施率較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為30%--40%,農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為20%,這與我國專利總體轉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環境有著莫大的關系。
2. 2制約因素淺析
(1)內部制約因素
①農民文化素質低,影響農業技術的產業化。我國農民整體文化素質比較低,導致大部分農民認識不到使用先進農業技術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術,其較低的科技文化素質也會影響農業新技術應用的效果。
②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較高。由于受白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影響,新技術的應用往往會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致使廣大農戶不敢輕易接受、試用新的農業技術成果,F階段,我國農戶承受風險的能力相當脆弱。
③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淡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低。我國廣大科研人員忽視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忽視了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面臨嚴峻考驗,表現為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差,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成本高昂,農業自主知識產權應對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弱。
④農業企業產業鏈條短,企業產品單一化嚴重。農業企業普遍產業鏈條較短,對于農產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階段,農業企業才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的主體,主體的缺失必然阻礙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國內大多數農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都比較單一,影響了國家層面上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水平。
(2)外部制約因素
①農業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農業專利保護。我國農業科研機構的研究一直存在著與現實農業生產相脫節的現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極大地影響和限制了農業科研人員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
②農業技術推廣和知識產權保護兩者難以兼顧。我國目前的農業科技體系完全是一種偏重推廣的價值引導方向,這使得許多農業科研工作人員陷人農業技術推廣和保護的兩難境地,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
③無法控制農民侵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同,很多情況下侵權者是居住分散、尚屬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導致廣大農業科研人員從道德上不愿將侵權案件訴諸法律。
④缺乏資金及自主創業融資渠道不暢。大部分農業科研單位科研資金目前還非常緊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資金來進行規模性的試驗和產業化生產,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
⑤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首先,缺少農業知識產權轉化、交易、展示的平臺。農業本身作為一種弱勢產業,其收益相當微弱,所以涉及到農業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體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國內還沒有關于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的一套詳細標準,因而對農業知識產權成果的評估就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轉化和交易。
3促進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對策與建議
3. 1優化內部環境
(1)增加農民收人,擴大農民對農業高新技術的有效需求。
(2)為農戶提供資金支持。
(3)提高農民文化素質水平
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使農民切實感受到使用農業高新技術的必要性。比較切實可行的有兩種途徑:
①加強對農民的科學技術知識培訓
由當地政府以及職業技術院校聯手,組織本地農民參加農業技術培訓,使他們掌握一些比較實用的農業技術知識,并及時了解最新的農業技術動向。
②充分發揮示范農戶的帶頭作用
鑒于一些農戶思想保守、不愿學習新知識、不敢采用新技術的現實,可以先組織一批年輕、有一定文化基礎又愿意接受新技術的農民參加相關技術培訓,并采取優惠的價格資助他們采用農業高新技術,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來帶動周圍的農民。
3.2優化外部環境
(1)完善健全相關保護法律法規。利用專利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保護育種成果;利用商標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當法保護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項推廣法規政策,為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應運用法律手段,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工作保駕護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和完善示范園區的建沒。由政府牽頭,建立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示范園區。
(3)促進農業科技技術體系發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技術推廣組織,建立健全縣級技術推廣中心;科研單位要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農業科技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
(4)農業知識產權在抵御風險方面的資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項制度體系,降低農業科技應用中的風險;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貸款支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基金,扶持農業科研知識產權的申請和開發。
<5)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國家有關立法機構要盡快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為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4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探索
4. 1涉農專利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專利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雙驅互動型”模式。
所謂的“直線雙驅互動型”就是指,以促進農業專利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農業專利權人與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在實現技術和資本對接以后,雙方能夠為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深人合作,如技術指導,聯合攻關等的一系列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機構將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農業專利的轉讓形式和轉讓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其三,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與專利權人共同進行專利技術產品開發;最后,農業專利技術產品成熟,適合市場化的條件,達到農業專利產業化的目的。
4. 2植物新品種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市場導向型”模式。
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在取得品種權的條件下,無論育種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條件允許,完全可以自己去進行品種繁育,進而推廣普及,最終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通過自己找到合適的買受人,經過買受人對該新品種的推廣與普及,從而實現產業化;或者是項目投資人通過自己的社會網絡找到了品種權人,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合作開發的意向,從而實現對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通過“中介機構”的品種權人可以通過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場上幫助其尋找有合作意向的買受人,通過買受人的資本和市場運作能力將新品種進行推廣和普及,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
4. 3涉農商標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互動型”模式。
涉農商標不像涉農專利技術那樣,在進行技術對接以后,還有一個較長的產品開發過程,其可以直接被買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線互動型”。所謂“直線互動型”是指以促進涉農商標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經過雙方的談判,從而達到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目的。這個過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結構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涉農商標的轉讓形式和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最后,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將涉農商標進行產業化使用。
4. 4地理標志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和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結構如圖4。
由于地理標志申請人的特殊性,所以地理標志的管理也應該是專業協會或者其他申請的組織和單位,因而對于地理標志的產業化,應該發揮其申請組織的功能和作用,采取“協會(組織)十農戶+地理標志”的產業化模式,使分散的農戶形成集體優勢,使知識產權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同樣起著重要作用,使農民從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同時,由于農業的弱質性,以及地理標志的特殊性,很容易產生對地理標志的侵權,所以應該加大政府相關部門的執法和監督作用,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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