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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婚姻法》解釋(三)關于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在我們的生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國《婚姻法》從2001年修改后,雖然已經有了兩個司法解釋,但是相較于近年來變化迅速的社會關系和家庭觀念,出臺司法解釋指導婚姻法司法實踐依然非常迫切!痘橐龇ā匪痉ń忉專ㄈ┑某雠_在社會上引起了一陣風波,人們褒貶不一。學界中,部分專家認為:它表面上是保障物的所有權,但其暗地里就是在保護有錢人的合法利益,損害了大部分弱者的利益?隙ǖ氖,它在婚姻財產的某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其中我也發現存在了一些不足。所以,我對其中關于財產規定的第七條、第十條發現的問題談出我自己的理解。
一、現行制度的不足(以《婚姻法》解釋三為背景)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此條歸納起來就是離婚房產的歸屬由房產證的登記為準,即婚前買房人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之一,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利益,如果僅僅機械的按照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作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很有可能出現對其中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說到底,《婚姻法》新解誰買房房子歸誰這樣會造成女性權利無法保障,甚至有凈身出戶的危險。當理想照進現實后,人們不得不面對人情與法理、法律與情感。我們可以知道,許多法院基本會判決房子歸婚前買房人,另一方參與的還貸錢數按照債權債務處理。當然,有時候,法院可能會要求婚前買房人向另一方支付因房子升值而產生的增值部分作為部分補償。其實,這也是根據《物權法》得出的結論,這樣更加易于操作,有利于法官斷案,也符合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可謂一舉二得。但此條的規定也有不妥之處。
首先,這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顯失公平的,沒有保護到另一方的弱者地位。雖然該規定符合物權法原則,但是從公平角度考慮,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較多,另一方對家庭生活貢獻較大,參與還貸較少的情況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動產登記作為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據是有失公允的。我覺得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無論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可以認定該房屋為夫妻按份共有,按還貸比例來確定份額,否則對未付首付方是不公平的。在中國,拿妻子來說,夫妻本為共同的一體,風險應一體分擔,收益應一體共享,這才是所謂的夫妻。此解釋一出,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很不利于在婚姻中處于弱勢群體的女性的權利保障。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婚后幾年提出離婚,女方將是無法得到適當補償。而且,在夫妻雙方還房貸的過程中會存在著多方面的不定因素,如是夫妻一方中由于自身困難而無能力支付房款,卻在生活中做了較大貢獻;或者首付款雖然是一方,而后面還貸較多的卻是另外一方,如果僅單方面的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動產登記者作為判斷是否屬于個人財產,是有失公正的一種行為,存在著對在其他方面做出貢獻的另一方的不公平。此條這意味著在平衡婚姻當事人雙方的財產利益時,事實上是有利于買房人的。按照中國的傳統婚嫁習慣,男方提供婚姻住房、女方提供家電、家具等嫁妝,房產大部分都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女方實際上已放棄了或者喪失了購買自己住房的機會。離婚時財產分割把房產劃作男方個人財產,在房價不斷上漲的今天,得到房子和得到補償,孰輕孰重,不言自明。次規定還忽略了老百姓的婚嫁習慣這一本質,在離婚時男方的房子保值增值,而女方的婚嫁則被折舊或者貶值,而且根據現行法律,婚姻中自然損毀、消耗的物品,離婚時不得請求從共同財產分割中抵償,可見,這些規定都對女性來說是極其顯失公平的。其次,它沒有把婚姻的基本含義包含進去,也就是沒有考慮到公序良俗,共同還貸的另一方僅得合理補償,所謂的合理補償又意味著什么呢?這對于另一方,沒有歸宿感與安全感,誰還愿意與另一半共同還房貸呢?恐怕夫妻間要產生隔閡了。對于相當一部分年輕家庭來講,婚后還房貸,已占去了家庭收入的相當大一部分,這樣就很難再有資金去購置其他資產或者做投資,不能再使得家庭的資產增值,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共同還貸的房產,如果連這一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資產,只能獲得合理補償,而不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對于共同還貸的另一方,確實不公平。第三,它還否定了《婚姻法》關于離婚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問題。我們知道,離婚時,無過錯方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一方應該得到合理補償,以保護受害方利益。但是,如果是因男人出軌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按照新解釋,女方仍然不能對房屋主張權利,因為誰首付,房子歸誰,和其中有無過錯的一方無關。這就從而大大降低了對女性權益的保障,而且會從側面鼓勵男方發展婚外情,引起社會矛盾,對社會具有危害性。這樣一來會使得更多的單身女性對婚姻產生質疑,促使中國的單身男女數目進一步壯大,從而導致現存婚姻的穩定也受到威脅,這種局面是難以想象的。我認為此解釋對女性有重大影響。這次的司法解釋可以說突出了兩點,一個就是體現任何人不會因婚姻而獲利,這樣的立法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糾正目前結婚獲利的這樣一個效果,現在有不少年輕女孩為了錢而傍“富二代”,此解釋一出可以很好的糾正這一不良風氣。第二點我們也應該看到,這次的新解釋確實也沖擊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適用范圍,體現了其與《物權法》的銜接,但如果過于強調個人財產,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下,可能會不利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特別是廣大婦女權益的保護,雖然解釋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權益進行補償,但是我們都知道,房屋產權分割和獲得一部分的補償是不能等量其觀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補償幾十萬是有困難的,再加上法院執行難的問題,最終女方能否拿到補償又是不得而知的,所以,這也是一個缺陷,對女方極其不利。社會中,特別是農村婦女除了要承擔了一定的工作,還要在家承擔大部分的家務勞動,如果僅僅是重出資看登記,而忽視女性在家的勞動價值,無疑對廣大婦女是不公平的。世界上不是只有錢才是利益,青春、付出、勞動都是利益。我覺得這樣的法律出來,會讓人們的愛情觀,婚姻觀發生一些變化,更看重婚前的利益。誠然,《婚姻法》應該保護已婚配偶的共同財產,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但是應該說明的一點,司法解釋畢竟是最高法的一個解釋,它是解決實際問題的,不應該對司法解釋予以苛求,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女性及弱勢群體的保護制度,還是應該由它的上位法《婚姻法》和我們在生活中不斷的實踐來解決。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父母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此條推翻了《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即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與司法解釋(二)第22條相比,此條規制的對象有所不同,也更為合理,更符合國情。在實際生活中,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一旦處理不當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家庭帶來很大的災難。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新解釋解決了千萬舉全家之力、傾畢生積蓄買一套房為子女婚嫁的父母們的后顧之憂,子女離婚不再分走父母贈與的房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多數人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解釋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的真實意圖更為客觀,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但我在其中也發現了其中的問題所在。
首先,該條漏洞在于夫妻一方可能以父母贈房的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這樣一來,就會完全損害了他方的利益,人們會想盡辦法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其次,“解釋三”將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作了目的限定,即“為子女”購買。這樣一來,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雖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僅僅是掛了“自己子女”的名義,而不是給自己子女的。對此則不能一概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否則有可能引發父母與子女的不動產產權爭議。新的司法解釋也極其容易造成夫妻關系不良,阻礙配偶之間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為紐帶的婚姻關系,淪為赤裸裸的財產博弈關系。所以,在這種房產之爭中沒有真正的贏家。
二、解決其中不足的補救措施
。ㄒ唬┠信p方在婚前或婚后,可以簽訂一個忠誠協議
即自愿簽訂的有關夫妻雙方恪守互相忠實的義務,一旦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給予賠償的協議。這樣我們的財產分割在婚前就有了保障,以后如果出現上面變故,也有了協議作為自己的保護。法律還可以強制性的規定夫妻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必須去公證處辦離婚前財產公證,實行婚前約定財產制度的對約定也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辦法結婚證。將婚前財產約定作為法律白紙黑字規定下來,這樣就不會有夫妻礙于面子和情意不好去公證了,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婚姻。
。ǘ┘又貙^錯方的懲罰力度,將此嚴格寫入法律規定
在我國,我覺得婚姻中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是完全不夠的,《婚姻法》甚至并沒有將夫妻中一方出軌作為過錯,這是對另一方完全不公平的。一部完善的《婚姻法》,應該讓違反婚姻道德的行為得到約束和懲戒,希望在以后法律不會是空白。
。ㄈ┪幢啬蟹较荣I房
當男女雙方打算要結婚時,不要只要求男方一方買房,女方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買房。女方可以先發制人。
三、結語
在中國,男方往往處于強勢,婦女則是弱勢。一份婚姻的解體,會使女方的生活質量大大下降,所以弱勢一方需要得到一定的補償。這次的新解釋沒有更多的考慮到女性在婚姻上的特殊權益,也缺乏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從而加速婚姻配偶的兩極分化,威脅社會公平。在物質觀念升入人心,社會生活成本不斷提高,物價持續上漲的今天,這一規定無疑動搖了社會的道德底線,使得原本純潔高尚的婚姻關系完全變得復雜而功利化,使得本來已脆弱的人間情感更增添一層陰霾!痘橐龇ā方忉專ㄈ┑某雠_它有它的不足,但我們也不能完全地否認這一部具有現代進步意義的司法解釋,它在其中也規定了許多有利于弱勢一方的利益。一部法律的出臺,必將有一段適應社會的歷程,相信在多年以后,我們的《婚姻法》能夠盡善盡美,而我國的法治進程也將走向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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