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論文
變更(variation)是合同履約中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規范調整的重要內容!逗贤ā分猩婕暗暮贤兏袕V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變更原則上面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喪失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同樣存在大量的工程變更。既有傳統的以工程變更指令形式產生的工程變更,也包括由業主違約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動形成的工程變更。國內的研究學者通常更習慣于將后一部分工程變更視為工程索賠的內容。1994年,國外工程管理學者semple在考察了加拿大西部24個存在索賠爭議的工程項目后,把索賠定義為:非常嚴重和極具破壞性的工程變更。[1]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變更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2)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3)任何部分工程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4)任何工作的刪減,但要交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試驗,鉆孔和其他試驗和勘探工作;6)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2]。
由于工程變更對工程施工的影響,國內外研究人員對工程變更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諸多工程變更的控制辦法,如程序控制,強化監理制度以及加強決策者對投資行為的管理和引導等[3],美國的建筑業研究所等機構還專門任命一批工程變更管理人員定量化地研究工程變更對項目的影響和變更本質,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變更管理辦法[4]。但由于工程變更的復雜性,對工程變更的控制還缺乏從技術手段、經濟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統研究。因此,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變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工程變更的分類與特征
1 .1工程變更的分類
按照工程變更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劃分為如下5個類別:1)設計變更;2)施工方案變更;3)計劃變更;4)條件變更;5)新增工程。
1 .1 .1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由工程不同參與方提出,最終由設計單位以設計變更或設計補充文件形式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設計變更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是工程變更的主體內容,約占工程變更總量的70%以上。常見的設計變更有:因設計計算錯誤或圖示錯誤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書,因設計遺漏或設計深度不夠而發出的設計補充通知書,以及應業主、承包商或監理方請求對設計所作的優化調整等。
1 .1 .2施工方案變更
施工方案變更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質條件變化、施工環境或施工條件的改變等因素影響,向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提出的改變原施工措施方案的過程。施工措施方案的變更應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同意后實施,否則引起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將由承包方自行承擔。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的變更還應征詢設計單位意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施工方案變更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如人工挖孔樁樁孔開挖過程中出現地下流砂層或淤泥層,需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方可繼續施工;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路基開挖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需停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建筑物主體施工過程中,因市場原因引起的不同的規格型號材料之間的代換等等。
1 .1 .3條件變更
條件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因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必須的施工條件以及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工程無法按預定計劃實施。如業主承諾交付的工程后續施工圖紙未到,致使工程中途停頓,業主提供的施工臨時用電因社會電網緊張而斷電導致施工生產無法正常進行;特大暴雨或山體滑坡導致工程停工。這類因業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所發生的工程變更統稱為條件變更。
1 .1 .4計劃變更
計劃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業主因上級指令、技術因素或經營需要,調整原定施工進度計劃,改變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如小區群體工程施工中,根據銷售進展情況,部分房屋需提前竣工,另一部分房屋適當延遲交付,這類變更就是典型的計劃變更。
1 .1 .5新增工程
新增工程是指施工過程中,業主動用暫定金額,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原招標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建設內容。
1 .2工程變更的特征
根據大量工程實踐中存在的工程變更所揭示的特征,各類常見工程變更可從可控性、技術性、所處階段、頻率和來源方等五個不同層面加以描述,見表1所示。
從表1可見,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的可控性強,其余變更的可控性一般或較弱。從技術性角度而言,設計變更的技術性強,施工方案變更次之,其余變更則較弱。從所處階段分析,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的可控性強,其余變更的可控性一般或較弱。從技術性角度而言,設計變更的技術性強,施工方案變更次之,其余變更則較弱。從所處階段分析,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涵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其余變更則主要發生在工程主體施工階階段和裝飾施工階段。從發生頻率來看,設計變更最高,施工方案變更次之,其余變更則較低。從變更的來源方即提出(或引起)變更的主體觀察,設計變更范圍最廣,業主、承包方、監理方和設計方均可提出設計變更要求,而施工方案變更通常由承包方提出,計劃變更和新增工程一般業主提出,條件變更則通常由業主或不可抗力引起。
2 工程變更控制程序與原則
2 .1工程變更控制程序
從論述的工程變更特征可知,常見的五類工程變更中,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頻率較高,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亦較大,是合同控制的重點。而對設計變更而言,既有業主方對自身項目管理人員提出設計變更的控制,也有業主對承包方、監理方和設計方提出設計變更的控制。在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模式下,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是業主在工程招標階段選擇承包方的基本方法,承包方為謀求中標,一般只有選擇低價中標的路線,而一旦中標,設計變更則成為承包方調整其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重要途徑。因此加強對承包方提出的變更控制則是合同控制的重中之重。標準的施工承包方提出工程變更的控制程序見圖1所示。
2 .2工程變更控制原則
2 .2 .1雙效原則
雙效原則是建立在效率原則和效益原則基礎之上的工程變更控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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