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施工合同下的索賠管理初探論文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條款解析
28天索賠,逾期失權。13版合同對索賠流程進行了細化,19.1條款中的28天索賠期間系可以按法律上除斥期間來理解,一旦承包人在這一期間內不行使索賠權利,即喪失了索賠的權利。
索賠時效的起算爭議。本條款中,發包人做出最終處理結果的起算時間為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之日,而非發包人收到監理人的審查報告之日,從流程上縮短了發包人做出決定的時間;但若監理經審核認為承包人的索賠依據不充分、提出異議時,承包人可以進一步提交補充資料,但此時發包人做出處理結果的時間點應為收到進一步補充資料之日起28天,換言之,發包人可以通過不認可索賠要求的方式拖延支付該部分索賠的款項。出現該情況時,承包人則只能依據爭議解決條款主張權利。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的時間可能存在爭議。對比99版施工合同可以發現,如果索賠事件系持續性時,承包人僅需先行階段性發出索賠意向,最后提交最終索賠報告即可。盡管19.1條款規定索賠報告的提交時間亦為28天,但該28天并非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只要及時發出索賠意向,即便逾期提交了索賠報告也并不喪失索賠的權利。因此,在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下,出現持續性索賠事件時,也應只需提交一份索賠報告即可。
建企應對新版施工合同索賠條款的措施
加強簽約審核,重視專用條款對通用條款的調整與細化,重視合同交底。由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非建設工程項目中強制使用的合同文本,在合同談判過程中,發包人很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刪除對發包人不利的條款。因此,施工企業在招投標過程及合同談判的過程中,應重視專用條款對通用條款的調整與細化,以便全面執行合同條款內容,同時注意審核合同中涉及到承包人義務的相關默示條款,向發包人爭取有利的條件,包括協商刪除28天不予索賠即失權的條款等。
同時合同簽訂后,應由合約部、法務部、顧問律師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梳理其中的法律風險,并向項目經理等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加強施工管理,做好過程的索賠主張、簽證及資料收集與歸檔。施工過程中,企業應加強管理,在出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發包人違約等可能引發索賠的情況時,應注意保存相關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施工記錄等,重要文件應要求發包人、監理人簽字確認;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拍照、錄音錄像完善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更好地主張權利。
嚴格遵守索賠28天的期限,避免逾期索賠失權。在出現索賠事件時,應嚴格控制在28天內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并做好收發文的記錄。盡量在合同中約定有效的文書送達方式,如指定聯系人、約定書面的聯系地址及電子郵箱等信息,屆時可通過多渠道進行送達,以保證索賠意向書能及時、準確地送達給發包人。采用當面交付的,應確保有權簽收人在通知書上簽字;采用郵寄方式的,建議使用EMS寄送,并保存好郵局加蓋郵戳的相關郵寄憑證。
如果合同中并無聘請第三方監理的約定時,應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監理人職責,此時承包人需注意直接將相關的索賠意向材料提交有權接收的發包人代表。
全面考慮費用增加,做好竣工結算。由于13版施工合同明確了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證書后無權在就之前的索賠進行主張,因此承包人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做好竣工結算,保證在提交申請單時已綜合、全面地考慮合同價格、變更費用、違約金,對于索賠中與發包人尚未達成一致的部分費用,應在編制結算報告時一并進行主張。對于竣工結算完成后發生的索賠事件,也應依照19.1條款的索賠程序及時向發包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并在最終清單中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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