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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種植業增值稅減免政策
具體范圍包括: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林業、牧業、捕撈業及其相關產業的項目和收入。以下是小編分享的農林種植業增值稅減免政策,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農林種植業增值稅減免政策
一、營業稅
1.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條例第6條)
2.農業用地轉讓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農耕、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國稅函[1998]82號)
3.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于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5]108號)
4.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5.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對供銷社保管國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6.儲備肉、糖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04號)
7.儲備棉財政補貼免稅。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115號)
8.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1998]87號)
9、農村信用社減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含山東省)農村信用社金融保險業務收入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財稅[2004]35號)
二、企業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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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3.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4.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6.農村信用社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農村信用社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29號、財稅[2001]55號)
7.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8.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9.林業所得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10.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的重點龍頭企業和其所屬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子公司,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24號)
11.農產品初加工免稅。對重點農產品加工骨干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2]62號)
12.儲備棉財政補貼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15號)
13、應對禽流感專項優惠。對家禽養殖業(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財稅[2004]45號)
14、稅控收款機購置。納稅人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當日)購置的符合國家標準,并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的規定,通過選型招標中標的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財稅[2004]167號)
三、個人所得稅
1.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3.農林義務教育捐贈扣除。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1]88號)
4.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個人所得不征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征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5、農村費改稅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4)30號]
四、房產稅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房地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00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第0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稅范圍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于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要遵照執行。
二、關于建制鎮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1.農房減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國稅發[1999]44號)
2.儲備棉房地產減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2003]115號)
3、儲備糧用房減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
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比照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產稅。(財稅[2004]74號)
4、糧食購銷企業用房減免稅。在 2007年底以前,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國糧財[2004]125號)
5、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自用房產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灑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2004]75號)
6、天然林保護工程用房免稅。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財稅[2004]37號)
7、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條例)
五、土地使用稅
1.農業生產用地減免稅。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2.土地改造減免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10年。(條例第6條)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經縣、市稅務局審核批準,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89]魯財稅字4號)
3.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林區用地免稅。對林區的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函發[1991]1404號)
5.儲備棉用地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15號)
6.天然林保護工程用地免稅。在2010年底前,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4]37號)
8.儲備糧用地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土地,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4]74號)
9.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用地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4]75號)
六、車船使用稅
1.漁船減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條例第3條)
2.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3.專用汽車減免稅。對專用于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對各種履帶式專用機動車輛,可免征車船使用稅。((87)魯稅三字25號)
4.儲備棉車船減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財稅[2003]115號)
5.天然林保護工程車船免稅。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財稅[2004]37號)
6.儲備棉用車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車船使用稅。(財稅[2003]15號)
七、印花稅
1.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88]財稅字第255號)
2.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88]國稅地字第037號)
3.儲備棉業務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115號)
4.儲備糧油業務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4]74號)
5.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業務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的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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