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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工業園區建設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積極承接產業轉移,優化區域資源配置,促進工業園區產業集聚,推動全市經濟轉型跨越發展,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一)主要引進建設加工業、制造業項目,鼓勵引進世界500強及全國500強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和投融資機構建設高科技、環保型的精深加工、重大裝備制造等產業項目。
(二)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200萬元/畝以上。
(三)土地出讓金可區別不同情況,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50%確定;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土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50%出讓后,出讓金全額由甘州區財政扶持企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省級上解部分由甘州區財政繳納。
(四)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實際繳納增值稅和3年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市、區留成部分,50%獎勵扶持企業發展。引進新建單個項目一次性投資或分期建設項目單條生產線投資達到10億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實際繳納增值稅和3年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市、區留成部分,60%獎勵扶持企業發展。
(五)市財政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對進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當年完成投資3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按投資完成比例給予貸款貼息扶持;甘州區財政安排500萬元,對進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當年完成投資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按投資完成比例給予貸款貼息扶持。
(六)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甘州區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專項資金,共同用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條 省級工業園區優惠政策
(一)主要引進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產業關聯度高、輻射力大、帶動作用強的龍頭型、基地型項目。
(二)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于100萬元/畝。
(三)土地出讓金可區別不同情況,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50%確定;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土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50%出讓后,出讓金全額由園區所在縣財政扶持企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省級上解部分由縣財政繳納。
(四)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實際繳納增值稅和3年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市、縣留成部分,50%獎勵扶持企業發展。引進新建單個項目一次性投資或分期建設項目單條生產線投資達到10億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實際繳納增值稅和3年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市、縣留成部分,60%獎勵扶持企業發展。
(五)市財政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對進入各省級工業園區當年完成投資3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按投資完成比例給予貸款貼息扶持;園區所在縣財政安排500萬元,對進入省級工業園區當年完成投資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按投資完成比例給予貸款貼息扶持。
(六)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1-2個省級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園區所在縣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園中園”建設優惠政策
(一)鼓勵市外政府、工業園區、企業集團、投融資機構和市內其他縣(區)政府、企業,在本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省級工業園區,根據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劃定相對獨立區域,設立“園中園”,由投資者自主開發建設。
(二)市外投資者建設投資20億元以下項目、市內投資者建設投資10億元以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投產后實現的產值和稅收,引進方與落戶方政府按6︰4比例分成;市外投資者投資20億元以上、市內投資者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三)建設資源轉化利用項目,全部利用市外資源的,固定資產投資、投產后實現的產值和稅收,引進方與落戶方政府按7︰3比例分成;部分利用或全部利用市內資源的,引進方與落戶方政府按6︰4比例分成,并將市內資源依法優先配置給建設項目。
(四)“園中園”建成2年內年銷售總額超過10億元的,縣(區)政府一次性獎勵建設主體200萬元; 5年內年銷售總額超過50億元的,縣(區)政府一次性獎勵建設主體1000萬元。
(五)“園中園”建設項目享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工業園區和市內外投資者建設項目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四條 工業園區項目土地供應政策
(一)工業園區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調配,優先辦理預審、報批手續。需要追加用地指標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追加。
(二)對工期要求較緊的項目,先行辦理用地手續。
(三)符合國家劃撥供地政策的,一律以劃撥方式提供用地。
第五條 工業園區項目稅收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國家西部大開發產業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營業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等政策。
(五)全面落實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等政策,落實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高載能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嚴格執行減免稅政策和優化納稅服務的規定,規范、簡化減免稅審批程序,確保企業及時足額享受到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工業園區項目環保政策
(一)環保部門提前介入項目前期工作,在評估、審批、驗收等環節優先安排。實行限時辦結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由國家規定的60日縮短到30日之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時限由30日縮短到15日之內。
(二)符合循環經濟總體規劃和國家明確支持的石化、有色、建材等產業項目,放寬產業規模準入條件。
(三)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優先支持“園中園”建設項目。
(四)項目建成通過“三同時”驗收,實現穩定達標后,在環保專項治理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支持。
第七條 工業園區項目收費政策
(一)企業注冊登記費按標準減半收取。
(二)建設生產性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規劃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三)除特別規定外,項目建設期間免收市、縣(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條 工業園區項目人才引進和智力支持政策
(一)企業領銜高管和引進的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博士研究生等高層次人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由縣(區)政府全額獎勵個人,后三年減半獎勵。
(二)在企業建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優秀人才,優先推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人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列入市管拔尖人才,享受相關政策;推薦評選勞動模范時,向企業優秀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傾斜。
(三)企業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工作滿4年,符合條件的可評審市內有效的正高級職稱;碩士研究生工作滿4年,符合條件的可評審市內有效的副高級職稱;本科生工作滿3年,符合條件的可評審市內有效的中級職稱。符合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四)企業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縣(區)政府免費提供培訓場地、選派培訓所需的本地教師免費授課。
第九條 工業園區項目金融支持政策
(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重點項目的信貸投放。
(二)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銀企對接,建立經常性的信息溝通機制。
(三)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鼓勵發行金融創新產品,拓寬融資渠道。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擴大中小企業擔保資金規模,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第十條 工業園區項目行政服務政策
(一)入駐工業園區建設的所有項目,由所在工業園區完成“五通一平”(通廠區外道路、通施工用電、通施工用水、通排水、通訊,場地平整),達到開工建設條件。
(二)工業園區項目前期工作手續實行代辦或幫辦制。屬市、縣(區)部門辦理的行政審批手續,由企業提供資料,項目落戶方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全程代辦;省級以上部門審批、辦理的手續,協助全程幫辦。
(三)市、縣(區)相關部門全力做好服務工作,禁止向投資者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
(四)對投資較大的項目,根據企業要求,項目所在地縣(區)可選派優秀年輕干部,在項目建設期間實行全程跟蹤服務。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項目產品使用支持政策
(一)企業產品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優先采購。
(二)自主創新產品和節能環保產品,優先使用。
第十二條 工業園區項目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投產后實現的產值、銷售收入和稅收,以市統計部門統計審核結果、稅務部門實際征收入庫數為依據。
第十三條 本優惠政策中同一事項獎勵、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按最高獎勵額、最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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