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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中相應條款規定了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列為免稅收入。
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許多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享受全額的免稅政策,而一些其他項目所得也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工程,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外國投資者還是規模較大的中國投資者,對該項優惠可能都不會太過于關注。對于工業企業來說,只有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時才能適用20%的優惠稅率。對于其他企業而言,上述條件將變更為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人民幣,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而且上述企業處于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為。
同時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施細則中,明確了享受15%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簡單而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為: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對于符合要求的研發費用給予150%的加計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任何符合要求的研發費用中,合理計入當期損益表的部分可享受50%的加計扣除。如果該研發費用形成了無形資產,則該無形資產可以按照成本的150%作為攤銷基礎。此外,若加計扣除可形成當年度稅務虧損的,同樣使用于五年的虧損彌補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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