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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聽證申請,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聽證。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查納稅人提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的時間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如超期提出申請,則不予受理納稅人提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2.審查納稅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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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法制部門受理納稅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中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形式和時限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制作《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經審批后,送達納稅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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