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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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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范圍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
4.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不服的;
5.對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6.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發生爭議,經稅務復議機關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8.對稅務機關作出除征稅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ǘ┒悇招姓V訟的管轄與時限
1.對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納稅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該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未改變原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機關或稅務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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