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北京殘保金減免政策
北京市殘保金將調為半年征一次,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北京殘保金減免政策,更多創業指導信息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在5月15日全國助殘日即將到來之際,北京市財政局12日宣布,北京市今年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調整后的征繳標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改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同時調整了征收時間,改為每半年征收一次。
市財政部門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部署要求,本市今年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新政調整了征收主體,明確由地稅局征收,改變了以往“殘聯審核、地稅代征”的管理模式。其次是調整了征繳標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新政還明確了減免條件。針對小微企業、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享受減免等優惠。
同時本市也調整了征收時間,改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不過,2016年作為過渡期仍繼續采取全年一次性征收的辦法,2016年的征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這次本市也健全了公示制度,明確殘疾人就業安排、保障金的繳納、減免和支出情況均需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分析,按照新的征管辦法,保障金的征收將進一步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并使得管理規范性增強,殘疾人就業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具體來說,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有關部門也強調,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據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支出等。
2016北京殘保金繳納規定
昨天,記者在2016年用人單位申報審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媒體通報會上獲悉,1至8級殘疾軍人首次納入審核范圍。此外,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據北京市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主任趙子龍介紹,《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日前出臺。用人單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由原來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年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改為按照企業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征繳標準,改變了原有標準“一刀切”的模式。
該辦法對于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也進行了調整。今年首次將持有殘疾軍人證的人員納入審核范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納入了就業審核范圍,改變了以往安排殘疾軍人就業不納入安排殘疾人就業范圍的規定。按照規定,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為2名殘疾人,1至3級殘疾軍人按照2人計算,4至8級殘疾軍人按1人計算。
此外,管理辦法還調整并限定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時間。自2017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過規定時間未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如何處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請問如果今年多繳了殘保金,該如何申請退還?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保障金。申請退還多繳保障金的,應當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16]61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款申請書》。
用人單位認為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先行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后,持該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還保障金手續。
【北京殘保金減免政策】相關文章:
北京殘保金政策解讀03-23
北京繳納殘保金政策03-01
2016北京殘保金政策解讀及流程03-11
北京殘保金審核08-10
2016北京殘保金政策,高薪企業翻5倍03-11
2017殘保金優惠政策03-22
北京市殘保金新政策及計算方法06-19
2016殘保金政策與核算新規定06-21
北京殘保金申報及繳納操作指引03-08
2021年殘保金政策與核算新規定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