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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政策已明確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于2016年7月13日印發《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工作的通知》(晉財綜〔2016〕47號)文件,將免征小微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
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首次申報時,應在申報表中備注并附送材料進行備案。附送材料包括: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留存);2、《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
二
企業對《備案表》填報內容及附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間可一直享受。
三
對工商登記注冊時間為2015年1月1日(含)后,且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業,地稅部門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的,不予備案。享受免征優惠的起始日期從工商登記注冊時間的當月起計算,滿36個月的當月終止。
四
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當按規定計算、按期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保障金的數額不影響其按規定享受免征優惠。
五
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并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障金。政策到期的時間不是整年的,以實際月份計算。即安置殘疾人不達規定比例的小微企業,從免征政策期滿的次月起,應當按規定計算應繳保障金。次年應繳納的保障金應當按照上年不再享受減免的實際月份數計算,每季度申報繳納其實際應繳納金額的四分之一。計算公式如下:
減免政策到期后次年保障金應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不應享受減免的月份數÷12)
六
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地稅部門報告,并按規定計算、申報繳納保障金。地稅部門發現已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不符合免征條件的,應終止執行優惠政策并進行追征。
七
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制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工資總額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執行。
各級地稅機關應本著提高服務質效和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流程,切實做好小微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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