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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時間:2020-07-31 11:50:46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有關《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家是否有關注呢?了解哪些信息呢?

          土地使用稅條例細則【1】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的稅收優惠政策【2】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指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指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用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指宗教寺廟舉行宗教儀式等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宗教寺廟包括寺、廟、宮、觀、教堂等各種宗教活動場所;公園、名勝古跡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不包括生產、經營用地及其他用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山東省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經縣、市稅務局審核批準,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

          (7)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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