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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管理辦法
有關企業的商務部內資的融資租賃試點的管理辦法,下面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融資租賃活動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企業或自然人依法設立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工商企業。
商務部對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試點。具體試點工作按照《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方、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方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一)承租人選擇租賃物和供貨方,主要依賴承租人的意愿、技能和判斷,不依賴或者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二)出租人取得租賃物是為了履行其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并且供貨方知悉該協議已經或必將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
(三)租賃協議項下的租金是根據攤提租賃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本法所稱的租賃物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應作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
第四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配備具有經濟、金融、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資格的人員,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擬開展的業務領域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導向。
第六條 商務部是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融資租賃業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咨詢;
(六)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七)向商業銀行、商業保理公司轉讓應收租賃款;
(八)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或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同意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進行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一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實際租賃物為載體,不得以融資租賃為名,變相從事借貸業務。
第十二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融資租賃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不應過度依賴于控股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業務模式設計,建立健全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十四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建立租賃期間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強對承租人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在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變動應當登記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承租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在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在出售標的物時必須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十八條 在售后回租業務中,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十九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 為了防范和分散風險,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關聯交易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占比等不應過高。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確保交易安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內資融資租賃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應當建立健全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信息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制度,對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內資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違法放貸,或以虛假融資租賃合同為名變相從事信貸活動、超范圍經營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測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資金來源和流向。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就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說明或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要,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每年應當檢查一次本轄區內所有內資融資租賃企業。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則。檢查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在現場檢查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檢查后應完成現場檢查報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商務部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全國范圍內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情況,并視情況需要,委托審計機構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進行外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商務部上報上一年度本轄區內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遇重大問題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在24小時內上報商務部。
第二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提供專項資料,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整改或進行現場檢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安裝和使用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在經營過程中,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定期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情況:
(一)每季度15日前上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
(二)每年3月31日前上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總結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其他資料和信息。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企業上報后30日內對上報信息進行審核,并在審核后5日內上報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發生重大系統性風險,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通過所在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九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變更事項如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
(一)變更企業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主營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股權結構;
(六)變更企業住所或辦公場所;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
(十一)主管部門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可以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且未進行章程修改的;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企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出現解散事由的,應當在解散前一個月通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商務部。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應當在5日內通報商務部。
第三十一條 地方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對群眾舉報應當快速反應、迅速查處、及時反饋,加大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是全國性融資租賃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支持行業協會開展信息咨詢、統計分析、預測預警、培訓教育、經驗推廣、業務交流等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監督、協調、服務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第三十三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商務部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以上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非法集資、變相貸款等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安裝和使用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不向指定部門報送經營情況、隱瞞應當上報的重大事件的,或者對于其他應當報送的事項未予報送的。
第三十四條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資格:
(一)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資格的;
(二)試點資格獲批后,在12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展實質性融資租賃業務的;
(三)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四)、(七)、(九)所列情形,導致不再符合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條件的;
(四)在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經營情況時,在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嚴重的;
(五)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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