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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7大優點
融資租賃優點你都知道多少?下面是相關的七大優點分析,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1改進現金管理
租賃方式將給承租人企業的現金管理帶來很多好處。在融資租賃中,對設備可以全額支付,一般不需要預付款。在經營租賃中,因為設備存在余值,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比全額購買設備時的費用小。因為還租日期固定,有利于承租人的資金計劃。
2解決融資渠道
在我國租賃業的歷史上,用租賃方式解決融資渠道曾經是承租人的首要動機,至今仍舊是其主要動機之一。20世紀80年代及20世紀90年代初期表現為取得外匯資金。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表現為解決資金短缺。
3利于設備在技術上的更新換代
租賃方式不僅用于解決承租人的資金渠道,而且廣泛用于承租人避免設備技術陳舊的風險。為此,使用的租賃方法是使租賃期限和設備的技術適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設定設備的余值,承租人只支付為其融資的部分。這種方法可以對設備升級換代;對設備以舊換新,保持技術領先。出租人不僅可以融資購買新設備,也可以融資收購老設備。租期結束后,承租人對設備有三種選擇方案:退還設備、續租和留購,使在選擇設備的技術水準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即使是退還設備,承租人也節省了處分設備時所遇到的麻煩和費用。
4可以開展表外融資
適用于經營租賃。在經營租賃方式中,租賃資產不計入承租人的財務報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當期損益處理。經營租賃對承租人來講,是一種表外融資。其好處是:
1)改進承租人企業的利潤:在租賃期限的期初,經營租賃的費用低于融資租賃的費用。經營租賃只發生租金,而融資租賃要由承租人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一般用于還租),此外還要支付租金利息(利隨本減)。
2)提高資產回報率:ROA(資產回報率)= 凈利潤/總資產。在總資產和負債均不增加的情況下,承租人通過租賃取得設備的使用權,而租金計入當期損益。凈收益得到提高,因而資產回報率得到提高。
3)改善財務報表表現:除了資產回報率以外,承租人財務報表的其他一些比率也能得到改善。
4)避免出現擱淺資產:設備在自然壽命期內技術上落后,不能用又必須提折舊,如果處分設備,企業必然出現虧損,該設備成為擱淺資產。通過租賃方式(合同中含升級條款、退還條款、更新條款等)可以避免出現擱淺資產。
5允許加速折舊
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6年4月7日發布的財工字[1996]41號文“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工業企業如果在技術改造中使用融資租賃方式增添設備,允許加速折舊。折舊年限:按租賃期限和國際規定的折舊年限的孰短原則,但最短不得短于3年。
6靈活
客戶從銀行取得貸款,條件是非常嚴格的。而采用租賃方式能給承租人帶來很多靈活與方便。主要的靈活是還租方式的靈活。根據設備的用途、會計核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種靈活還租的方式,具體由租賃當事人雙方根據情況“量體裁衣”,例如:
1)租金先少后多(step-up):大多根據項目的性質決定。
2)租金先多后少(step-down):大多根據收入情況決定。
3)租金放假(rent holidays):設備的使用有“假期”,設備的收入也有“假期”,例如設備每年要停運3個月。故租金也要放3個月的“假”。
4)跳躍式還租(skipped rent payments):對于農業機械的租賃,租金來源是農民的現金收入,而農民的收入是季節性的。因此,農業機械的租賃采用和農民的現金流相匹配的還租方式。
5)共享式(enjoy together):根據承租人的某關鍵經營指標的某一比例設定租金,經營狀況好時多還,不好時少還。
7方便
租賃業務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資和融物一步到位。
2)對制造商(出租人)起控制作用:特別是廠商租賃的情況。按合同約定,設備出了問題而廠商不認真解決時,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對設備的處分問題:在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承擔處分設備的負擔、費用和風險,使承租人的負擔大為減輕。
什么是融資租賃?
一、 概念解釋
典型的融資租賃是涉及三方關系的,內容包括了租賃和融資兩個方面。
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打個比方:
你需要一臺叼炸天的洗衣機。有家商店正出售這種洗衣機,但你發現你不夠錢一次性去買那臺洗衣機。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于是你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臺洗衣機,然后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臺洗衣機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后,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洗衣機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臺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臺洗衣機就歸我。
這就是融資租賃里典型的直租業務。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商店是出賣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這三方的關系。(現實的業務情況關系可能更復雜,一般還涉及到資金方、擔保方等的介入)
再來看《合同法》的定義,就很好理解了(商務部、銀監會的定義與此類似):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為同一人。
繼續打比方:
你需要錢花。你發現你擁有一臺叼炸天的洗衣機。我仍然是那個很有錢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你一大筆錢,然后你和我簽融資租賃合同,我再把洗衣機租回給你。洗衣機你繼續留著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以上的賣和租并沒有先后順序,實物也并沒有實質轉移)。租賃期到了之后,洗衣機我再賣回給你或者我收過來。
可以看到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內容都是一樣的,主要不同在于,在這個例子中,沒有了商店作為出賣人,而是變成了你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我還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關系,其中的兩方合為了一方。
來看銀監會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薄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
2014年第3號
(根據會計準則,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還可能被認定為經營租賃,后面講。)
另外再多說兩句,其實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國內融資租賃業務的主流,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資額占比61.7%,其他租賃方式占比15.9%!蔽依斫鉃槟壳皣鴥绕髽I的玩法主要還是把融資租賃業務當成單純的以租賃資產為擔保物的一種融資方式,類似于抵押貸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聯合租賃、委托租賃、轉租賃、杠桿租賃、項目租賃、風險租賃、結構式參與租賃、混合性租賃等就不說了,基本的還是上面兩點,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變化罷了。
二、 概念辨析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傳統租賃)
剛剛上面我們提到《合同法》、商務部、銀監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其實《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對融資租賃已有很明確的界定: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于’通常解釋為等于或大于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具體區別對照上面1)-5),滿足其一就是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經營租賃,那5點就不詳細展開了。(所以售后回租,滿足上面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否則被認定為經營租賃,按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想講兩點重要的區別:
1)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這一點我是從百科上看來的,不知道具體的文獻出自哪里,也不知道是否有例外的情況,單純想來是可以從本質上區別兩者的)
繼續打比方:
如果是經營租賃,實質上我是將我擁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機)出租給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擁有了這個洗衣機,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給你用賺回點閑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從事洗衣機租賃的業務,買了一堆洗衣機只為租出去賺錢……但不管怎樣,我實質就是想靠“租物品”來賺錢,而你實質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資產。其中租金是根據你占用我這個洗衣機的時間來計算的。
而融資租賃實質上是我“借錢”給你,其實要買什么你說了算,我只是幫你用這個錢買了一個洗衣機之后租給你用。你分期還我的租金實質上是占用了我給你融資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計算是以你占有我資金(買洗衣機的錢)為基礎,根據我們所約定的利率和你所占用的時間為依據計算的。
雖然最后都是我 “租”一臺洗衣機給你,但本質是不一樣的。
融資租賃本質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資”(目的)+“租賃”(手段)
2)經營租賃中,出租人不僅要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使用權,還要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保養、保險、維修和其他專門性技術服務;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這個服務。
還是打比方:
經營租賃中,作為出租人的我,轉移了洗衣機的使用權給你,同時我還要承擔對洗衣機的保養、保險、維修等義務,哪天洗衣機壞了,我是有責任去維修的(出租人負責維修的租賃稱為毛租賃)。
但是融資租賃業務中,雖然洗衣機所有權是我的,但我是按著你的要求去買你要租的洗衣機,因此我對它的好壞不負有責任,也不需要承擔維修義務(承租人負責維修的租賃稱為凈租賃)。我只要保證這個東西交到你手中,你占有使用權就可以了。
(另外稅法中只承認經營租賃是真實租賃,租賃費可以抵稅;但是融資租賃的租賃費不能抵稅,只能按照一般的資產提取折舊。具體如何納稅又是另外一個復雜的話題了,有機會以后再說)
2、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
(在這說聲抱歉,我寫這段的時候并沒有仔細去研究,經評論提醒,我再去翻看合同法和相關文獻的時候,得知其實分期付款是可以保留所有權的。我還是先保留原答案作為一般情況的通俗辨別,分期付款詳細的介紹我寫在后面。)
最主要的區別:分期付款你是獲得了所有權的,但融資租賃的所有權還是在出租人手里,你獲得的只是使用權。
再繼續打比方:
分期付款是你跟商店商量好把洗衣機賣給你,你只要分期把錢給商店,這個洗衣機就歸你了。這時你不單擁有使用權,你還是擁有這個洗衣機的所有權的。
但是融資租賃中,雖然我也是想賣洗衣機給你,也是希望你壓力不要那么大可以分期給我錢,但是我怕你拿走洗衣機以后卻不還我錢了啊。所以我就留住這個所有權,再“假裝”以租的名義給你用,等你把錢都還完了,再轉移所有權;一旦你還不起錢我還是這個洗衣機的所有者,可以把洗衣機要回來彌補損失。
(這就是融資租賃產生的起因,保留所有權作為控制風險的手段)
(這里詳細介紹分期付款及所有權保留)
1)分期付款
《合同法》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視為買賣合同中的特種合同,適用于買賣合同部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8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由此我們得到了分期付款的簡單定義,至少分三次付款才能適用《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規定。
另外《合同法》還對分期付款的違約情況進行了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67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喪失期限利益)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9條)
在這里期限利益喪失及合同解除的條例其實是為了保障出賣人的債權實現,因為分期付款其實等于是授予買受人信用,作為賒銷的一種方式,存在無法收回價款的風險;同時一般來說,分期付款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受讓時轉移,更無法作為保障。
另外該條例“五分之一”的規定也是對買受人的一種保護,以避免出賣人濫用該條例。對此《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8條也有進一步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分期付款的所有權保留
由于分期付款適用于買賣合同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33、134條:“(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34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亦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不在交付時轉移所有權,但是該條例不適用于不動產,因為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4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彼陨唐贩糠制诟犊钯I賣合同中房產的所有權也就不適用于該所有權保留的條款,房產的所有權自登記時轉移。
介紹完分期付款的所有權保留,那似乎上面與融資租賃在所有權轉移上的不同就不成立了,只是再詳細討論這兩者的不同以及找出兩者中最大的區分點似乎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了,所以我還是等詳細研究清楚了再來補充修改吧。
有一篇文獻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比較:“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后的歸屬不同,所有權期待權不同;出租人與出賣人交易主觀意圖不同;國家對合同主體資格監管要求不同”(歐陽良明我國融資租賃合同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之比較《法制與社會》2011(10):97-98)。當然這有幾點我是不太認同的,比如期待權和交易主觀意圖其實是挺難簡單界定的,但暫時沒找到其他文獻,就先供大家參考再一起討論吧。
3、售后回租與抵押貸款
融資性售后回租與抵押貸款非常類似,特別是從目的來看,都是為了獲得融資;售后回租的租賃資產,也類似于抵押貸款的擔保物。這個話題討論起來非常大,我只講一點簡單的區別吧。
售后回租業務轉移了所有權,抵押貸款僅僅是設置了抵押權
打比方,又到洗衣機的例子:
抵押貸款,你需要錢花,你手上有一臺叼炸天的洗衣機,于是你找到銀行,讓銀行借錢給你,作為擔保,你把洗衣機抵押給銀行,還不起債的時候,銀行有權利把你的洗衣機賣了抵債。此時洗衣機的所有權還是你的,你和銀行只是一個債務關系,銀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機的抵押權。
售后回租,見上文概念解釋,總之就是,你直接把洗衣機賣給了融資租賃公司獲得了資金,轉移了所有權。
以上的所有比較,細究還有很多的不同點,我僅列舉幾條用以強化對概念的理解,其余的不同點請由大家自行查找。
通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基本的特征是怎樣的了。多說兩句,雖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資租賃公司就是滿足你融資的資金提供方,其實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一般都不是自有資金,而是會另外去找更多的融資渠道來支持這個業務。目前,我國融資租賃企業的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銀行借款。由于該業務有實際價值的資產,又有穩定的現金流(租金),未來再結合其他的業務其實可以打通多種融資渠道的,比如與銀行的通道業務結合、保理、信托、險資、資產證券化等等,當然這是后話了;還有一點也是目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利用外債額度將境外的低成本資金用于境內項目的投放(這估計也是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那么快的原因,希望對這方面認識比較深的人能講講)。
融資租賃的類型
1、簡單融資租賃
簡單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后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杠桿融資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干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則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低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余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而隨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于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3、委托融資租賃
一種方式是擁有資金或設備的人委托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這種委托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借權”經營。電子商務租賃即依靠委托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臺。
第二種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購買租賃物,出租人根據合同支付貨款,又稱委托購買融資租賃。
4、項目融資租賃
承租人以項目自身的財產和效益為保證,與出租人簽訂項目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承租人項目以外的財產和收益無追索權,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效益來確定。出賣人(即租賃物品生產商)通過自己控股的租賃公司采取這種方式推銷產品,擴大市場份額。通訊設備、大型醫療設備、運輸設備甚至高速公路經營權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其他還包括返還式租賃,又稱售后租回融資租賃;融資轉租賃,又稱轉融資租賃等。
5、經營性租賃
在融資租賃的基礎上計算租金時留有超過10%以上的余值,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可以選擇續租、退租、留購。出租人對租賃物件可以提供維修保養,也可以不提供,會計上由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提取折舊。
6、國際融資轉租賃
租賃公司若從其他租賃公司融資租入的租賃物件,再轉租給下一個承租人,這種業務方式叫融資轉租賃,一般在國際間進行。此時業務做法同簡單融資租賃無太大區別。
出租方從其他租賃公司租賃設備的業務過程,由于是在金融機構間進行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是依據購貨合同確定融資金額,在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運行方面始終與最終承租人沒直接的聯系。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做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
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做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轉租賃的另一功能就是解決跨境租賃的法律和操作程序問題。
融資租賃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寫作
(一)合同前置部分
合同前置部分包括合同名稱及當事人基本情況。
合同名稱,即合同標題應體現合同的交易性質,融資租賃交易中合同文本名稱應標明為融資租賃合同。同時注明融資租賃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明合同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二)名詞解釋與定義條款
合同中名詞如:租賃物件、還租期限、租前息等,所含的意義、內容、范圍,應當由當事人商定并在合同中加以闡明。為了閱讀方便,有些合同將各種需要解釋的名詞集中在一起,逐一解釋說明,將之寫在合同前條或作為合同附件。除此之外,大多數合同則在有關條款加以闡明,而不是集中解釋。
(三)租賃物件名稱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是承租人自行選定并要求出租人出資購買的技術設備,它同時是一份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此,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技術性能等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詳列租賃物名稱及一系列物件清單,必定影響合同文本的簡潔。在實踐中往往只在合同文本中給出租賃物件的明確定義并注明詳見合同附件,即買賣合同,如,可以寫道:“租賃物件是乙方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號買賣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
(四)租賃物的數量、規格和技術性能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定的,出租人只負責融資,對租賃物的選擇無專業知識,因此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數量、規格和技術性能條款的訂立要盡最大的職責,對租賃物的規格和技術性能條款,即租賃物的質量條款,寫作時應盡量全面、明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此條款是承租人要求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重要依據,故承租人必須對此條款盡最大程度的注意。
(五)租賃物的交付和驗收
租賃物交付條款是指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寫明租賃物的交付地點,交付方式。從國外購買租賃物件應遵循國際貿易慣例。賣方(供貨人)在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付于船上即完成交貨,風險的轉移以貨物于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因此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供貨人完成交貨之時,即視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貨完畢,租賃物件所存在的一切風險,從此便轉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需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合同貨物。這一點需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特別闡明。
出租人支付貨款并取得租賃物件的提單后,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到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租賃物件。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件,如果因承租人不能及時繳納進口關稅或辦理受領貨物手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在受領租賃物件后,應根據買賣合同規定對租賃物件進行商檢、驗收,并將商檢、驗收結果迅速通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驗收是針對出賣人(供貨人)而非針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驗收條款對承租人十分重要,一般說來,租賃物的驗收方法,除了規定采取什么方式、手段進行檢驗外,還應當規定驗收期限。承租人一旦檢查出租賃物有質量問題,應當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出面向出賣人索賠,或者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賣人追償。
(六)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體現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期內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定出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以約定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也可以約定某個事件的發生為合同生效、終止時間,例如,可約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自承租人接收到租賃物之日起到承租人交付完所有租金之日止。這主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需要來定。合同法規定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而融資租賃合同無此限制。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不適宜多次出租,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從該項融資交易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潤,租賃期限決定于出租人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潤的年限,有可能長于20年,有可能短于20年,不能一概而論。
(七)租金條款
所謂租金條款是指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構成、租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作出約定。此條款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租金由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成本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構成。合同中應當對租金加以明確的定義,是包括全部成本還是大部分成本,合理的利潤如何確定等,都應當約定清楚。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由成本乘以租賃費率得出。成本的核算方法及租賃費率的高低反映了出租人的收費標準。一般說來,成本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貨款、運費、保險費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費用以及上述費用到還租起算日止應計利息之和。租賃費率相當于貸款利率,租賃費率由融資成本利潤、融資手續費率、風險費率及出租人的收益率幾部分組成。國際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大多從國外銀行或國際金融市場籌措而來,其籌資利率水平隨國際金融市場的行情浮動。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及籌資手續費的高低主要決定了融資成本利率。租賃公司經營方法和收費標準也會影響租賃率的高低。所以,承租人在同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注意租賃費率水平的高低,更要注意收費標準和收費方法對租金總額和實際負擔百分比的高低的影響。
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是采取固定租賃費率,還是采取浮動租賃費率。采取浮動租賃費率方式時,一要確定浮動日期,間隔;二要確定浮動原則以及如何變更并通知每期調整的租金額。采取固定租賃費率方式時,一要確定固定期,二要確定固定值以及確定固定值期。
租金支付日期主要是在合同中明確還租起算日和還租期限。還租期限是指從還租起算日起,到最后一期租金應付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主要包括還租期內租金支付次數,每次需付租金金額,出租人開戶銀行帳戶等。
幣種的約定,也應算是租金條款,它對出租人關系較大,尤其是當出租人與出賣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出租人得支付外幣,如美元或者英鎊,因此,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也應是同種外幣。
罰息標準,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也不同意承租人提前償還租金,在合同中往往都寫明對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加收罰息的規定,并明確罰息的計息標準。
(八)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條款
合同期限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而承租人享有使用權。出租人占有租賃物件所有權行為實際上是擁有該物件處置權。為保障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不得有轉讓、轉租、抵押租賃物件或將其投資給第三者及其它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行為。也可以規定:在租賃期限,出租人有權定期檢查租賃物件的完好程度和使用保養情況。
合同中也要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九)租賃物件瑕疵處理條款
我國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都規定:關于租賃物件的質量品質、技術性能、適用與否,出租人對承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雖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技術質量問題不負責任,但出租人仍應根據承租人的書面要求和提供的有關證據、證明文件等,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及時向出賣人提出索賠、仲裁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承租人在索賠過程中應派員協助,索賠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方承擔。但無論采取何種措施、有何結果,都不能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交納租金的義務。
(十)保險條款
對租賃物件保險是讓出租人和承租人避免損失的一種保障手段。投保范圍,包括財產保險、盜竊綜合險、機損險、安裝險、對第三者損害事故責任險等,具體投保范圍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視租賃物的情況而商定。
具體的保險條款應有以下幾點規定:
1.何人經辦投保手續
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進行投保,無論誰投保,保險費都由承租人承擔。
2.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自貨到目的港之日起至合同期滿日止。
3.保險金額和投保幣種
保險額是租賃物件的購買成本總額或租金總額,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商訂。投保幣種應該與合同的租金幣種一致。
4.保險金的受益人
在合同中規定,保險金的受益人為出租人。
(十一)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可以約定租賃物歸出租人、續租或者歸承租人所有。約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屆滿歸承租人所有是融資租賃合同特點決定的,也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租賃合同之處。
融資租賃合同除上述條款之外,還需約定下列條款:租賃保證金;擔保;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合同中還應有對某些事項必須作出約定的條款,即必約條款,如租賃物的購買條款,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出租人為承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边可以注明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約定必約條款,有利于在實踐中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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