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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
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內容大家了解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并實施的相關業務規則,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釋義和定義
第一條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釋或說明,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一)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包括甲方在內的客戶委托乙方持有的,擔保乙方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產生債權的證券。即《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述“證券公司客戶證券擔保賬戶”。
(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內的客戶交存的、擔保乙方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產生債權的資金。即《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述“證券公司客戶資金擔保賬戶”。
(三)信用證券賬戶:是指乙方為甲方開立的,用于記載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擔保證券明細數據的證券賬戶,是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
(四)信用資金賬戶:是指乙方為甲方開立的,用于記錄甲方用于擔保資金明細數據的資金賬戶,是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
(五)信用賬戶:是指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的統稱,即《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述“授信賬戶”。
(六)融資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物,向乙方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的行為。
(七)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八)普通買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賬戶內的自有資金買入證券的行為,亦稱擔保品買入、信用買入。
(九)普通賣出:是指甲方賣出其信用賬戶內證券的行為,亦稱擔保品賣出、信用賣出。
(十)授信額度:是指乙方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務安排等綜合因素,給予甲方可以融入資金或證券的最大限額。
(十一)擔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擔保其對乙方所負債務的資金或證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證金(含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下同)、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和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
(十二)標的證券:是指經交易所認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
(十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按其證券市值進行折算的比率。
(十四)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十五)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十六)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
其計算公式為: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 100%計算。
(十七)維持擔保比例:是指甲方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和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乙方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十八)強制平倉:是指當甲方未能按規定補足擔保物、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其他需要強制平倉的情況時,乙方對甲方擔保物予以處置的行為。
(十九)證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一)交易日:是指證券交易所的正常營業日。
(二十二)本合同所稱“超過”、“低于”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第二章聲明和保證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與保證:
(一)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二)甲方已詳細閱讀乙方提供的《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乙方已向甲方詳細講解融資融券的相關業務規則,甲方已經準確理解以上文件的確切含義,清楚認識并愿意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全部風險,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約束。
(三)甲方自愿遵守國家有關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則的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
(四)甲方用于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擔保的資產未設定其他擔保,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甲方財務狀況及證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證券交易而被有關監管部門、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起訴等情形。
(六)甲方承諾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的各類文件、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保證在相關證明文件、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在相關證明文件、材料過期時及時更換。
(七)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等單位報送甲方的融資融券交易有關信息、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及其他相關信息。
(八)甲方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九)甲方承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十)甲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持有江海證券股權。
(十一)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前述聲明和保證始終真實和有效。
第三條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與保證:
(一)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監許可〔2012〕905號《關于核準江海證券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批復》)具有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二)乙方遵守有關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
(三)乙方用于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來源合法。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五)乙方承諾不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不違規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不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不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前述聲明和保證始終真實和有效。
第三章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申請開立信用賬戶,提交擔保物,并開展融資融券交易。
2、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可向乙方申請轉出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
3、在甲方融入資金、融入證券的使用期限內,自主決定歸還乙方資金、證券(含融資利息、融資費用等)的時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知悉融資融券業務的有關信息,依法向乙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銀行查詢證券、資金等相關信息。
5、因乙方過錯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得到賠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及乙方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的各類文件、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保證在相關證明文件、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在相關證明文件、材料過期時及時更換。
2、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及乙方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物,并不再向第三方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
3、如實向乙方申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況(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并且不得以信用證券賬戶交易該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該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證金。
4、如實向乙方申報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等相關信息,并且不得以該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證金,不得使用信用證券賬戶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5、如實向乙方申報本人及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在融券交易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甲方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乙方申報。甲方或其關聯人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6、如實向乙方申報是否與其他證券公司簽署融資融券合同,并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與其他證券公司另行簽署融資融券合同。
7、甲方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當依法自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
8、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賬戶銷戶前不得持有江海證券股權。
9、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辦理普通證券賬戶的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手續。
10、甲方應在交易所規定且乙方公布的證券品種范圍內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不得違法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11、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償還融資融券債務及相關的利息、費用及其他債務,并自行承擔和繳納證券交易相關的稅費。
12、甲方應在委托指令下達3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指令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開戶網點質詢。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開戶網點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13、甲方應隨時關注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情況,并保證本合同約定的通訊方式暢通;甲方應隨時關注乙方確定及調整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等事項的通知或公告。
14、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或乙方根據市場變化及監管要求于公司網站公示的平倉線時,甲方應在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的約定期限內追加擔保物。
15、甲方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不得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交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各類身份證明材料和信用狀況證明文件并對相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說明;可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調查;如甲方提供虛假信息的,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擔保物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2、有權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的財務安排等綜合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對甲方的授信額度。
3、有權根據監管部門、交易所的規定或乙方的決定,適時調整、確定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維持擔保比例、提取擔保物需滿足的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物期限等事項。
4、如果甲方未如實向乙方申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況,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則和本合同的規定以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或者通過信用賬戶交易該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權限制其相應交易委托,對甲方的擔保物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5、如果甲方未如實向乙方申報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等相關信息,并且向乙方提供該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證金,或使用信用證券賬戶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權限制其相應交易委托,對甲方的擔保物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6、如果甲方未如實向乙方申報本人及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在融券交易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證券未向乙方申報,或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的,乙方有權限制其相應交易委托,對甲方的擔保物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7、如果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賬戶銷戶前持有江海證券股權,則乙方有權限制其相應交易委托,對甲方的擔保物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并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8、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內的資產和交易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規定,監管部門的要求以及乙方設置并適時調整的監控指標對甲方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調整可能給甲方造成的不利影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9、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甲方信用賬戶內的資產采取強制平倉措施;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后仍不足以償還甲方所欠乙方債務的,乙方有權繼續向甲方追索。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的規定為甲方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所需的資金和證券。
2、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或乙方根據市場變化及監管要求于公司網站公示的平倉線時,以本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
3、為甲方建立融資融券交易明細賬,如實記錄甲方融資融券交易情況供甲方查詢。
4、在本合同內容或有關業務規則變更后,及時以本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5、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信用賬戶和財產信托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作為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或名稱應當一致。
第七條經甲方申請,乙方按照有關規定為甲方開立實名的信用資金賬戶作為乙方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甲方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第八條甲方信用賬戶在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成交記錄,作為雙方融資融券業務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該成交記錄以乙方融資融券交易系統中所保存的數據電文內容為準。一切使用交易密碼進行且符合規定的融資融券電子委托指令,均視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實意愿的體現,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組成部分。甲方對融資融券交易的結果和電子委托指令的內容,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全部予以確認并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甲方向乙方申請注銷信用賬戶的,或者乙方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注銷投資者的信用賬戶的,均應當在注銷信用賬戶前了結全部的融資融券負債。了結融資融券負債后信用賬戶內有剩余資產的,在信用證券賬戶注銷前,甲方應當申請將剩余資產從甲方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賬戶劃轉到甲方的普通賬戶。
第十條財產信托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將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生孳息等轉移給乙方,設立以乙方為受托人、甲方與乙方為共同受益人、以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財產范圍:上述信托財產的范圍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具體金額和數量以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實際記錄的數據為準。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甲方對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證券和資金設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財產的管理:上述信托財產由乙方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與甲、乙雙方的其他資產相互獨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債權、債務的影響。
(五)信托財產的處分:乙方享有信托財產的擔保權益,甲方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甲方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后,可要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財產。甲方未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時,乙方有權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對上述信托財產予以處分,處分所得優先用于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
(六)信托的終止:自甲方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完所負融資融券債務并終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作為對乙方所負債務的擔保自行解除,同時甲乙雙方之間信托關系自行終止。
第五章擔保物
第十一條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額保證金;保證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規定。
第十二條甲方提交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擔保范圍包括乙方向甲方融資融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
第十三條乙方有權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或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確定、調整本公司標的證券范圍、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范圍及折算率、維持擔保比例。乙方確定及調整后的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范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統公布。自乙方公告的調整生效之日起,融資融券交易按變更后的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范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執行。
第十四條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范圍調整、要約收購、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持有的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被調整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的,則自調整生效之日起,該證券的折算率被調整為零,該證券不再計入保證金可用余額,并且該證券不計入維持擔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甲方可以在符合轉出條件的情況下轉出該證券,也可以通過普通賣出方式賣出該證券,但不得再通過普通買入方式買進該證券。
(二)甲方信用證券賬戶持有的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連續停牌超過30個交易日的,采用公允價格計入保證金可用余額,及維持擔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
(三)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終止上市交易的,自該證券發布終止上市公告日起,從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中調出。
(四)甲方信用賬戶內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涉及要約收購情形時,甲方不得通過信用證券賬戶申報預受要約。甲方欲申報預受要約的,應當申請將該等證券從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甲方普通證券賬戶中,并通過甲方普通證券賬戶申報預受要約。
(五)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被實施特別處理的,乙方從實施特別處理的當日起,將該證券調整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第十五條標的證券范圍調整、要約收購、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標的證券被調出標的證券范圍的,自調整生效日起:
1、甲方不得對該證券進行融資買入、融券賣出交易,但可以進行賣券還款、買券還券交易;
2、對于已經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如果該證券仍屬于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該筆融資融券交易繼續履行;
3、對于已經融券賣出的證券,如果該證券同時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甲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了結該筆負債。
(二)標的證券發生要約收購
標的證券涉及要約收購情形的,則甲方應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的 2 個交易日內,了結該筆融券負債。
(三)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終止上市的處理
1、融資買入標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則該筆融資融券交易繼續履行;如果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負債期限順延至恢復交易日或與乙方另行約定償還期限及償還方式。
2、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連續停牌未超過30個交易日的,乙方在計算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和保證金可用余額時,公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中的市價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停牌超過30個交易日的,乙方在計算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和保證金可用余額時,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以公允價值計算。
3、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預定終止上市交易的,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之前的,則甲方應在該證券終止上市公告發布日后的2個交易日內償還該筆融券債務,或與乙方另行約定償還期限及償還方式。
第十六條甲方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時,保證金比例按照乙方網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統公示的標準執行,乙方有權根據業務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
第十七條甲方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其計算公式見釋義條款。
第十八條甲方應按乙方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持續維持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和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擔保證券的市值余額符合上述維持擔保比例要求。維持擔保比例的計算公式見釋義條款。
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平倉線);甲方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在當日日終低于 130%(平倉線)時,乙方將在發生上述情形當日(T日)至次一交易日(T+1日)9:00 前向甲方發出追加擔保物的通知;甲方應于 T+1日下午 16:00 前(或乙方隨時通知的更早時間),以現金、證券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追加保證金,甲方追加擔保品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要求的追保到位線。截止 T+1 日下午 16:00 前(或乙方隨時通知的更早時間)甲方未能補足的,乙方將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進行強制平倉。
甲方在追保時間內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15%(立即平倉線)時,乙方有權隨時對其進行強制平倉。
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50%(警戒線)時,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進行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和普通買入交易。
乙方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及監管要求自主調整立即平倉線、平倉線、警戒線及追保到位線,并于公司網站或乙方交易系統公示。
第十九條當甲方提交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超過300%時,甲方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和乙方的相關規定,轉出超出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
第六章融資業務
第二十條乙方有權制定客戶資質評估與授信制度,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或調整對甲方的授信額度,并根據甲方擔保物價值變化、乙方凈資本或資金使用情況變化等因素調整甲方的授信額度。甲方向乙方融入資金和融入證券的總額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額度。由于乙方融資規模和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可用余額的限制,乙方不保證甲方可隨時全部使用獲批的授信額度。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權隨時調整該限額,同時記載于甲方的信用資金賬戶中。甲方發出的超出上述限額的融資買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權拒絕。乙方調整該限額導致甲方累計融資余額超過調整后限額的,則甲方現有融資債務繼續履行至到期日,但甲方不得再融資買入直到授信額度符合信用資金賬戶內記載的限額。
第二十二條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對應日屆滿;下一年沒有對應日的,對應月的最后一日屆滿。授信期屆滿日,所有未了結融資交易同時到期。授信期屆滿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屆滿前的一個月,甲乙雙方均未通知對方終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動延續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續。
第二十三條乙方將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交易系統公布甲方融資買入證券的范圍。甲方融資買入的證券應當在乙方指定的范圍之內,超出該范圍的融資買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權拒絕。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種方式公告,則視同乙方已經履行該等公告義務,即視為甲方已知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甲方融入資金的使用期限自甲方每一筆實際使用融入資金之日起不超過180日(遇法定假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實際使用金額的計算方法由乙方確定,并以乙方融資融券交易系統計算的金額為準。期限順延的,須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及乙方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甲方進行融資交易時,其向乙方融入資金的本金以甲方實際使用金額計算,或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融資利息,融資利息的計算公式如下:融資利息=∑(每筆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360×融資天數)。
第二十六條甲方應承擔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全部證券交易和資金交收應支付的交易傭金、印花稅、利息稅、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取的費用,以及其他應由甲方負擔的各項稅、費。
第二十七條甲方融資的年利率按照乙方公告的融資年利率標準執行,甲方應按照乙方公布的融資年利率向乙方支付融資利息,乙方將每日按約定利率計算甲方當日的應付利息,甲方償還本金時扣收利息;如甲乙雙方協商提前歸還利息的,甲方應在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留存足額資金供乙方扣劃相應利息。
第二十八條乙方有權自主調整融資年利率,并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交易系統公布融資年利率。對新產生的融資債務,即自公告的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后的融資年利率計算融資利息。
乙方有權自主調整融資業務的收費項目、融資年利率、收費方式和本金計算方式等內容,并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統公布融資年利率,對新產生的融資債務,即自公告的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對尚未了結的融資債務,按債務產生時乙方公布利率執行。
第二十九條甲方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甲方向乙方所欠的相應融資債務及利息。
第三十條甲方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信息資料,不得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借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乙方為甲方建立融資融券交易明細賬,如實記載甲方融資融券交易的情況,供甲方查詢。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對甲方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并向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報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七章融券業務
第三十三條乙方有權制定客戶資質評估與授信制度,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或調整對甲方的授信額度,并根據甲方擔保物價值變化、乙方凈資本或資金使用情況變化等因素調整甲方的授信額度,并以乙方記載于甲方信用資金賬戶中的金額為準。甲方向乙方融入資金和融入證券的總額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額度。由于乙方融券規模和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可用數量的限制,乙方不保證甲方可隨時全部使用獲批的授信額度。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權隨時調整該限額,同時記載于甲方的信用資金賬戶中。甲方發出的超出上述限額的融券賣出交易指令,乙方有權拒絕。乙方調整該限額導致甲方累計融券余額超過調整后限額的,則甲方現有融券債務繼續履行至到期日,但甲方不得再融券賣出直到授信額度符合信用資金賬戶內記載的限額。
第三十五條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由乙方在乙方網站 或乙方交易系統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第三十六條甲方進行融券交易時,其向乙方融入證券的本金以甲方賣出融入證券的成交金額計算,或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
第三十七條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對應日屆滿;下一年沒有對應日的,對應月的最后一日屆滿。授信期屆滿日,所有未了結融券交易同時到期。授信期屆滿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屆滿前的一個月,甲乙雙方均未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動延續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續。
第三十八條甲方融入證券的使用期限自甲方每一筆實際使用融入證券之日起不超過180日,實際使用以乙方日終清算結果為準。期限順延的,須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及乙方規定的情形。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融券費用,融券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融券費用=∑(每筆融券數量×融券賣出成交價格×融券年費率/360×融券天數)。
第三十九條甲方融券的年費率按照乙方公告的融券年費率標準執行。甲方應按乙方公布的融券年費率向乙方支付融券費用;乙方將每日按約定費率計算甲方當日的應付融券費用,甲方償還證券時扣收費用;甲方應在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留存足額資金供乙方扣劃相應融券費用,因甲方信用資金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融券費用導致的資金透支將轉為負債。
第四十條乙方有權自主調整融券年費率,并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交易系統公布融券費用。對新產生的融券債務,即自公告的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后的融券年費率計算融券費用。
乙方有權自主調整融券業務的收費項目、融券年費率、收費方式和本金計算方式等內容,并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統公布融券年費率,對新產生的融券債務,即自公告的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對尚未了結的融券債務,按債務產生時乙方公布利率執行。
第四十一條融券業務的其他操作規定與第六章中融資業務的相關規定相同。
第八章強制平倉
第四十二條當出現以下任何情形時,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內的擔保物實施強制平倉:
(一)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平倉線),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時間內補充足額擔保物時,乙方有權實施強制平倉,直至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恢復到150%(警戒線)以上。
(二)在甲方單筆融資融券債務到期的最后一交易日,甲方仍未按約定了結該筆融資融券債務的,乙方將于該筆債務期限屆滿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針對甲方該筆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債務實施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該筆融資融券債務時止。
(三)甲方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發生范圍調整、暫停交易、要約收購或終止上市等本合同約定的提前了結該筆融資或融券債務情形,甲方未按約定了結的,乙方有權針對該筆融資或融券債務實施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該筆融資或融券債務時止。
(四)司法機關依法對甲方信用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直接對甲方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資融券債務時止。
(五)在出現本合同終止的情形時,甲方應及時了結其對乙方所負的融資融券債務。甲方在本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后的兩個交易日或乙方業務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內未了結的,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資融券債務時止。
(六)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或其他可能嚴重影響甲方償債能力的情形的,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直接對甲方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資融券債務時止。
第四十三條在滿足本合同強制平倉開始條件的前提下,乙方強制平倉的實施遵循如下原則:
(一)乙方實施平倉時,平倉委托原則上按以下順序實施:
1、在債務種類上按先歸還融資負債后歸還融券負債的先后順序實施。
2、在進行融資負債平倉時,遵循以下順序:
按融資負債證券市值由大到小順序進行平倉;平倉后仍不足以償還融資負債的,賣出其他擔保證券進行融資平倉,賣出擔保證券的順序為按擔保證券的市值由大到小賣出。
3、在進行融券負債平倉時,遵循以下順序:
按多筆融券負債到期日的先后順序平倉,到期日在前的融券負債先平;平倉后仍不足以償還融券負債的,采用賣出其他擔保證券的方式后再進行融券平倉操作,賣出擔保證券的順序為按擔保證券的市值由大到小賣出。
(二)盡管有上款原則性約定,但乙方在實施平倉時享有全權決定權,包括但不限于有權自主決定平倉的時間、證券、價格和數量;乙方有權自主選擇全部或部分平倉,自主決定平倉所占甲方擔保物的比例。
(三)乙方實施強制平倉期間,乙方有權限制甲方對其信用證券賬戶的全部委托操作權限,甲方無權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異議或索賠。
第四十四條如果甲方信用賬戶中的資產被全部平倉后仍不足以清償甲方所負債務的,乙方有權對甲方在乙方處開立的普通賬戶內的資產進行處置實現債權,處置的措施包括且不限于:限制資產轉出、限制交易、強制平倉、扣劃資金或證券等。仍不足以清償甲方所負債務的,乙方有權對甲方繼續進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償所有債務。
第九章權益處理
第四十五條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的權益處理: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在融資融券交易結束前派生的權益作為乙方債權擔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為擔保物并由乙方記入甲方的信用賬戶。發生前款約定情形時,乙方以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一)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涉及投票權的,乙方通過乙方交易系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機構的網絡投票系統、或以書面方式征求甲方的意見,并分“贊成”、“反對”或“棄權”通過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的網絡投票系統分類代甲方行使投票權;乙方也可根據證券發行人的要求直接前往證券持有人會議現場進行分類投票;如甲方與上市公司審議事項存在關聯關系,應當在征求意見階段向乙方說明,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投票回避的規定,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按甲方的意見進行投票。具體流程詳見網站公示。
(二)甲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條件的,并認為有必要提議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經審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提議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條件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上市公司書面提出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
(三)甲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提出提案條件的,并認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經審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提出提案條件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上市公司書面提交提案。
(四)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涉及現金紅利或利息,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的派發的,乙方在收到證券發行人派發的相應資金或證券后,直接將相應權益記入甲方信用證券賬戶或信用資金賬戶;現金紅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稅由甲方承擔,并由乙方代為扣繳。
(五)甲方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涉及配股、增發、配售可轉債和配發權證等上市公司給予原股東配售或優先認購相應證券的權益的,甲方通過乙方交易系統進行認購繳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對于證券發行采取市值配售發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納入其對應市值的計算。乙方根據甲方認購意愿和繳納認購款情況,直接通過甲方信用賬戶發出認購、配售委托。
第四十六條甲方融入證券的權益處理:甲方融入證券的權益指甲方融入證券后、向乙方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等權益。甲方應當按照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一)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甲方應當向乙方補償相應金額的現金紅利。在現金紅利除權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權益補償金額,先劃扣該證券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不足部分再劃扣資金余額;
(二)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轉增股本的,甲方應當向乙方補償相應數量的證券。在相應除權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賬戶中直接增加相應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
(三)如果證券發行人派發的證券為權證,則雙方同意以現金計算補償金額。補償金額計算公式:補償金額=權證上市首日成交均價×派發權證數量;
(四)如果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股、增發、配售可轉債和配發權證的,則乙方應在證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時間內,通過乙方網站 或乙方交易系統進行公告,明確公示乙方是否主張行使該權益。如果乙方放棄配售或認購的權利,則甲方無須支付補償金額;
(五)如果乙方主張行使上述約定之優先認購權且補償金額大于零時,處理方式:
1、配股:乙方根據甲方融入證券實際數量,結合配股比例和配股價格,計算甲方需補償金額,要求甲方以現金方式補償,并從甲方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扣收。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補償金額=(登記日收盤價-配股除權價)×融券數量
2、增發新股和優先認購權:乙方根據甲方融入證券實際數量,結合發行或認購價格,計算甲方需補償金額。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補償金額=(增發或優先認購證券上市首日成交均價-發行認購價格)×認購數量。補償金額大于零時,要求甲方以現金方式補償,從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扣收。補償金額小于零時,補償金額記為零。
第四十七條甲方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上述義務由甲方承擔并依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八條債務清償
(一)甲方應當清償債務的范圍,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證券交易手續費、違約金,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二)甲方可以在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時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也可以提前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
(三)甲方從事融資交易的,可以選擇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方式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甲方賣出證券所得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相應融資債務。甲方從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選擇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乙方融入的證券。
(四)甲方買券還券或乙方強制買券還券數量大于實際融入證券數量,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T 日)進行余券劃轉申報,登記結算機構受理并確認成功后,在 T 日日終清算時將余券從乙方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回到甲方信用證券賬戶。
(五)若余券產生當日為該證券派發權益登記日的,乙方按以下約定,向甲方進行相應證券的權益補償。
1、派發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和派發權證
余券證券派發現金紅利的,乙方根據余券實際數量及現金紅利派發比例,計算甲方的補償金額,以現金方式補償甲方;余券證券派發股票紅利的,乙方根據余券實際數量及股票紅利派發比例,計算客戶應補償的證券數量,按除權日當日均價折算成現金補償甲方;余券證券派發權證的,乙方根據余券所派發權證數量,按權證上市首日成交均價折算成現金補償甲方。
2、配股、增發、優先認購權、投票權等其他權益
余券證券產生配股、增發、優先認購權或投票權等其他權益的,客戶在約定時間內向公司書面通知是否主張余券的上述選擇權利。
(1)客戶不主張上述權益的,公司無須就上述權益對客戶作出補償。
(2)客戶主張上述權益的,公司與客戶約定以下補償金額和方式:
、倥涔。公司根據客戶余券實際數量,結合配股比例和配股價格,計算公司需補償金額,公司以現金方式補償,劃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補償金額計算公式:補償金額=(登記日收盤價-配股除權價)×余券數量
、谠霭l新股和優先認購權。公司根據客戶余券實際數量,結合發行或認購價格,計算需補償客戶金額。補償金額計算公式:補償金額=(增發或優先認購證券上市首日成交均價-發行認購價格)×認購數量補償金額大于零時,以現金方式補償客戶,劃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補償金額小于零時,補償金額記為零。
(六)甲方債務清償的順序依次為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違約金、與證券交易相關的稅費、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借入的資金和證券。
(七)甲方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償還融資負債時,如不指定負債償還,按照“先到期先償還”的原則逐筆償還;甲方償還融券負債時,如不指定負債償還,同一證券多筆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償還”的原則逐筆償還。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約責任
(一)雙方須嚴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關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除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可以免責的以外,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全部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章關于聲明和保證事項之約定的,乙方發現后,可以要求甲方立即整改;乙方認為甲方發生嚴重違約情形的,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歸還所欠債務并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逾期歸還融資負債的,按融資負債(包括融資本金、利息、管理費、逾期息費等)萬分之五的罰息率按日計算收取罰息;甲方逾期歸還乙方證券的,按融券負債(包括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等)萬分之五的罰息率按日計算收取罰息。
第十一章免責條款
第五十條乙方鄭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碼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碼進行的委托均視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擔由于其密碼失密給其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甲方應妥善保管其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信息資料,因他人偽造、變造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給甲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當甲方遺失證券賬戶、身份證、資產賬戶時,應及時向乙方辦理掛失,在掛失生效前已經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十二條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現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異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新頒布、實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或政策等因素,導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應責任應予免除。
第五十三條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的一方應在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后盡快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積極協調善后事宜。
第五十四條因發生乙方融資專用資金賬戶或者融券專用證券賬戶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情形導致乙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則免除乙方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因乙方凈資本變化、乙方交易監控指標限制、甲方自身維持擔保比例變化、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權機關監管原因等所有依據本合同而對甲方信用賬戶進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六條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精神忠實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種信息及資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自行承擔據此進行投資所產生的風險。
第十二章通知和送達
第五十七條甲方提供簽署頁中聯絡方式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聯絡方式如有變動,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到乙方原開戶營業網點或網上營業廳自助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乙方仍然以變動前的聯絡方式為有效聯絡方式。
第五十八條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通知義務,按照下述任何一種方式進行通知送達的,視為乙方已經履行本合同項下各項通知義務,同時視為甲方對乙方欲通知的內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郵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2日視為已通知送達;
(二)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通知的,以電子郵件發出視為已通知送達;
(三)以電話方式通知的,以通話當時視為已通知送達;電話3次無法接通或無人接聽的,以最后一次撥出電話時間視為已通知送達;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發出時視為已通知送達。因不可抗力導致通知無法發出的,視為乙方履行通知義務。
第五十九條乙方以下列任一方式為甲方提供對賬服務:
(一)柜臺現場查詢;
(二)電子郵件。
第六十條乙方將在次月以上述約定的對賬方式向甲方提供上月對賬服務,甲方對上月對賬單內容有異議的,須在收到對賬單后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開戶營業網點辦理質詢,甲方逾期未辦理質詢或未對有異議的對賬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開戶網點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對賬單應載明:甲方授信額度與剩余可用額度、甲方信用賬戶資產總值、負債總額、保證金可用余額與可提取金額、擔保證券市值、維持擔保比例、每筆融資利息與融券費用、償還期限,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成交價格、數量、金額等。
第十三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六十一條合同的修改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需修改或增補合同內容的,以及本合同約定由乙方通知后即修改的內容,乙方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交易系統按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則公告的修改生效日后公告內容即成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除上款規定之外的內容,乙方通過乙方網站或乙方交易系統按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變更本合同條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開戶所在營業部提出終止合同的,視為甲方知曉并同意變更后的條款內容,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合同的終止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將終止。
(一)授信期滿的;
(二)甲方(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甲方(機構)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
(四)甲方信用賬戶內的資產發生財產分割或捐贈等情形的;
(五)乙方被證券監管機關取消業務資格、停業整頓、責令關閉、撤銷;
(六)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
(七)甲乙任一方向對方提出提前終止合同,且經對方同意的;
(八)其他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情形。
出現本條(一)、(二)、(三)、(四)款情形時,乙方有權對甲方尚有未及時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強制平倉處理;出現本條(五)、(六)、(七)、(八)款情形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權機關的規定執行;乙方將于知曉合同終止事項發生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合同工作。
第十四章 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的簽署、效力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簽署后,若相關法律、法規被修訂的,應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辦理,本合同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甲乙雙方與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傳、廣告、說明、承諾、證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條件,無論是否已經合同各方口頭或書面確認,均以本合同相關條款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為機構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并加蓋機構公章。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授信期滿時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乙方融資融券業務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除本合同已經預留的相應限定內容的填寫條款外,本合同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寫修改均無效,對各方均無任何約束力。
第七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方和乙方營業部簽章后方能生效,二方各持有一份。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說明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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