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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審計》: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
第二十二章 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知識點: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
(一)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
1.不影響獨立性的情形:
(1)溝通審計相關的事項
在審計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客戶管理層就下列事項進行溝通,通常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1)對會計準則或財務報表披露要求的運用;
2)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資產、負債計量方法的適當性;
3)會計調整分錄的建議
(2)提供特定技術支持
在審計過程中,客戶可能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客戶管理層職責,通常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1)解決賬戶調節問題;
2)分析和積累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信息;
3)將按照某種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轉換為按照另一種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
(3)向非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日常性和機械性的工作
此類服務包括:
1)根據來源于客戶的數據提供工資服務;
2)在客戶確定或批準賬戶分類的基礎上記錄交易;
3)將已記錄的交易過入總分類賬;
4)將客戶批準的分錄過入試算平衡表;
5)根據試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編制財務報表
(4)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提供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只要提供的服務屬于日常性、機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務的人員不是審計項目組的成員,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不會損害其獨立性:
1)接受服務的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從總體上對被審計財務報表不具有重要性;
2)服務所涉及的事項從總體上對該分支機構或關聯實體的財務報表不具有重要性
2.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除非出現緊急或極其特殊的情況,并征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下列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的服務:
(1)工資服務;
(2)編制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3)編制所審計財務報表依據的財務信息
(二)評估服務
如果審計客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評估服務,以幫助其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或滿足稅務籌劃目的,并且評估的結果不對財務報表產生直接影響,則通常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三)稅務服務
1.編制納稅申報表的服務
納稅申報表須經稅務機關審查或批準。如果管理層對納稅申報表承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此類服務通常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2.在提供稅務籌劃和其他稅務咨詢服務時,如果此類服務具有法律依據或得到稅務機關的明確認可,通常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3.基于納稅申報或稅務籌劃目的的評估業務
如果評估服務僅為滿足稅務目的,其結果對財務報表沒有直接影響(即財務報表僅受有關涉稅會計分錄的影響),且間接影響并不重大,或者評估服務經稅務機關或類似監管機構外部審查,則通常不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四)內部審計服務
在審計客戶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與下列方面有關的內部審計服務:
第一,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
第二,財務會計系統;
第三,對被審計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金額或披露。
(五)招聘服務
如果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擬招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所處職位能夠對客戶會計記錄或被審計財務報表的編制施加重大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務:第一,尋找候選人,或從候選人中挑選出適合相應職位的人員;第二,對可能錄用的候選人的證明文件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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